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亚太篇 序言 对于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项目方和投资人来说,了解自己所从事的赛道在国内的政策准入和法律红线,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国内地目前关于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态度是禁止金融化的,在全球范围内比较起来非常严格,因此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果自己的项目在国内开发、运营、展业存在法律障碍,那么世界范围内哪个国家政策相对友好。为解决这个问题,BuidlerDAO联合LegalDAO发起了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项目,旨在通过全球区块链政策法规研究,理清不同地域的法律风险,帮助创业者和投资人更好地把握机会。 研究项目发布的第一期亚太篇报告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五个法域的监管政策梳理。为避免读者阅读专业法律内容的过程中感到迷失和枯燥,本序言提供一个导读方法,读者可以参考这个方法进行阅读。这个方法是参考监管共性表在各个法域的内容中进行检索查阅。由于区块链的技术和行业特征,全球不同法域大致呈现出了以下监管共性: 1.加密货币只能作为商品,不可作为货币使用,不可进行自由兑换。 2.严格防止通过加密货币进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 3.加密货币属于高投机性商品,要遵守消费者保护相关规定。 4.有证券属性的虚拟货币,注意是否被当地允许,即便允许,也需遵守当地证券法相关的规定,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CoinOffering,ICO),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ExchangeOffering,IEO),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TokenOffering,STO)及各种灵活变化的发币融资方式需特别留意。 5.取得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专项牌照,避免非法经营。比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于2023年6月生效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VirtualAssetServiceProvider,VASP);马来西亚的数字金融服务牌照(DigitalFinancial-relatedServices,DFS)等。 6.防止与加密货币相关的其他违法或犯罪。如违法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反腐败与反贿赂、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裁与资产冻结、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知识产权保护等。 7.关注该法域在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机构,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 如果您关注的问题监管共性表中没有囊括,可能这个问题不是每个地域都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先在涉及您关注的地域的那篇文章中查阅。 律师的工作方法中有一部分是先梳理一个法律框架,再带着自己的法律框架按图索骥地从专业的法律数据库或者其他可靠来源检索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本研究报告相当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已经从官方网站、法律数据库、专业文献中做过一次检索和加工后的材料,读者朋友可以把以上梳理的几点监管共性作为寻找自己关注点(骥)的图,以查阅的方式在本研究报告的内容中寻找您想了解的某地域对某问题的监管态度是能不能做,能做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果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后果从轻到重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能付出的代价是支付不同数额的金钱甚至失去一定期限的自由)等。若有更多时间精力能全文仔细阅读当然最好。 如果您遇到的问题以上的监管共性表没有提到,或者从后续分地域撰写的内容中没有查阅到,或者关心的地域我们的报告还没有涉及,欢迎联系我们获得协助,我们亦将尽力将研究报告补充得更加完善。让我们一起参与行业生态和监管生态的完善,一起Build! 序言的最后,非常感谢参与本《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中国内地报告写作的干嘉利律师,香港报告写作的潘赫先律师,台湾报告写作的Arthur,马来西亚报告写作的黄泓涵、张潆兮、LeeKhengJoo,新加坡报告写作的Cicely,美国报告写作的Will阿望,加拿大报告写作的张润雪,英国报告写作的SiberLi及其合作的小组成员方怡,胡子吟,ZifeiSu,刘星雨,朱美衡,YihongLIANG,钟政。 全球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项目主理人——云从龙 正文目录 中国内地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4 香港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14 台湾加密货币监管政策研究19 马来西亚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38 新加坡加密市场监管政策研究53 中国内地区块链监管政策研究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干嘉利律师 为了解区块链行业在中国内地以及全球其他法域的监管环境,结合行业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以及行业本身的特性,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相关监管规定要保护的法益(即规则制定者在不同利益之间权衡后决定用法律的形式保护的利益)。以中国内地为例,监管政策主要考虑的法益包括以下: 1、金融安全 Token起初可以实现的价值是帮一些很小的企业更方便地拿到融资。如果通过传统的证券发行,做首次公开募股(IPO)的话,我国内地之前的上市制度是核准制,发行人必须满足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严格的监管规定、问询甚至一些看不见的操作,才能接触到公众的资金,改成注册制相对核准制容易了,不过对于很多初创期项目来说,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无论是银行借款还是证券发行仍然都是很难的。这时token能发挥一个重要的作用:帮助初期的项目通过设置和给予token权益,发token来融取资金和换取优质人才的劳动,也让投资人能够以更低的门槛参与到一些好的项目早期的权益之中。 后来很多项目融钱太快,从项目方的角度看起来,继续做项目还不如直接rug(卷款跑路),后者马上财富自由。这种不健康的现象也揭示出一个问题:当代表项目权益的token在二级市场的成交价格远远超越了项目本身的价值,这时候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项目方卷款跑路;二是没有底层价值的支撑token在受让人间演变成击鼓传花的旁氏骗局。最终可能就归零了,“韭菜们”顺利被割。 很多项目一开始也不是以诈骗钱财为初心的,但当token在二级市场的成交价格远高于与项目本身的价值,项目融取的资金又可以被项目方自由支配的时候,巨大的诱惑面前歪曲了初心也符合人性,因此适当的监管确有必要。之后出现的本身即以骗钱为目的假项目,资金盘,让很多人血本无归,造成群体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到这个程度必然会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甚至引发一刀切监管。 2、货币主权 另一个角度是,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它本身就是能自成一体的货币体系,可能挑战国家的货币主权。所以在监管政策中,要求比特币只能作为商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这个监管的角度最主要是为保障国家的货币主权。货币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国家要保有印钞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权力,以及收铸币税。 3、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还有一个层面是监管非常关注的,即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资金筹集。这个点不光是我国内地的监管机构非常关注,香港、新加坡、美国、马来西亚等各个国家对于虚拟货币及区块链的监管都非常关注。因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以及数字货币的转账非常快捷,如果监管不到位,非常容易出现非法资金洗钱。之前受到美国制裁的TornadoCash混币器在便于非法分子洗钱和恐怖主义资金筹集方面防范就没有到位。 4、节能减排 第四点,虚拟货币“挖矿”耗能非常高,所以后来因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的理由被禁止。 整体看下来,基本上我国内地目前从挖矿到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以及发币融资均已被禁止了。当然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甚至NFT或者元宇宙为噱头,去融资和诈骗的行为也都是被禁止的。 前面介绍的监管层面关注保护的法益和要禁止的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概要的指引,用来粗略判断项目和监管的方向是否符合。中国内地关于Web3的具体监管规定,根据对区块链应用场景的监管态度可以分为禁止范围和鼓励范围。禁止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假借虚拟货币、NFT、元宇宙进行炒作、集资、洗钱、传销、证券化等存在高金融风险和犯罪特征的行为或项目,鼓励的范围主要是有助于发展区块链作为数字经济重点产业、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发挥区块链在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作用的的应用。相关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禁止范围: (一)涉及虚拟货币 重点提炼:除了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不以融取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作为对 价的发币行为等未被明确禁止之外,虚拟货币相关的挖矿、发币融资、作为货币流通、在交易平台兑换法币或兑换其他代币业务均被中国法律法规禁止,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为噱头,实际从事诈骗、传销、洗钱等行为也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范畴。 相关法律依据按生效时间前后整理如下: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89通知”) 生效时间:2013.12.03 出台背景:“比特币”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主要内容: (1)比特币的性质是虚拟商品,不是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3)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九四公告”) 生效时间:2017.09.04 出台背景: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1)禁止代币发行融资。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 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3)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 生效日期:2021.09.15 出台背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要内容: (1)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3)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服务的境内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4.《关于整治虚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