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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全球虚拟资产监管规范研究报告

金融2023-03-02肖飒法律团队点***
2023全球虚拟资产监管规范研究报告

VirtualAssetsVirtualAssetsVirtualAssetsVirtualAssetsVirtualAssetsVirtual ResearchReport 肖飒法律团队 GlobalVirtualAssetRegulationResearchReport 序言:谁动了你的“虚拟资产”? 感谢读者多年支持!新年伊始,我9岁半的儿子送我一本书《我的世界百科图鉴》(南非籍作者:莫尔·米勒),推荐理由是妈妈研究元宇宙就不能错失这个游戏。而这个游戏也是我接手第一个虚拟资产客户时,客户给我展示的关于元宇宙最初的畅想,他把游戏投影在巨大的幕布上,给我们展示其建造的宫殿、围栏、草坪甚至还有一座监狱。玩家可以天马行空去想象,然后一块一块搭建出自己的“理想国”。风可进,雨可进,国王能不能进? 鉴于法律条文是local的,律师执业范围也是本地化的,我们的痛点就是各国甚至各州、邦都有不同的法律条文和先例(判例),很难“一招致胜”,但虚拟资产是global,那么,如何解决问题?我们团队的集体智慧是:利用国际仲裁制度,将各国各地法律条文和先例收集起来,进行研读消化,然后将虚拟世界里的用户注册协议、隐私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甚至是不可抗力由合同进行约定(不排斥智能合约),在玩家、技术团队、金融团队及各节点中寻求最有效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模式。一旦出现纠纷,送至仲裁庭快速解决问题,仲裁准据法可以在全世界范围里任选,仲裁所使用语音也可以任意挑选。这就大大扩大了,各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将更好的利益平衡规制完成实践检验。 法律人,在科技与金融创新和融合的过程中应当扮演推动者的角色,而非单纯的见证人。从目前虚拟现实的发展进程看,科技伦理问题已经出现,在虚拟世界里的“猥亵”到底侵害了什么法益,是否被大众所容许,VR眼镜的设计有没有歧视女性之嫌疑,“电车难题”的虚拟世界版本也已出现,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新的规则,而这个规制的弹性和迭代速度制约着虚拟世界的发展速度。 我们撰写《全球虚拟资产报告》就是警世钟,唤醒更多对虚拟世界、虚拟人生、虚拟资产尚未触动的人们。未来已来,是的,就匍匐在我们身边,倘若我们继续置若罔闻,早晚会被决然抛弃,甚至一句再见都听不到。这不是某一个人,某一群人的未来,而是全人类的未来生活!智能手机让我们初尝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结合,虚拟资产将成为你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拥有现实和虚拟世界两套人生体验,来吧,朋友,在尝试虚拟资产的同时,记得找飒姐团队来“确认”资产合规性。 祝福有思想有未来的朋友们!! 您的老朋友:肖飒 目录 Part.1中国内地虚拟资产监管规范 一、虚拟货币监管规范7 (一)我国涉虚拟货币案件概况7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9 1、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9 2、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10 3、2021年《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11 4、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13 5、2021年《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17 6、小结18 二、NFT监管规范18 三、其他虚拟财产监管规范19 (一)我国涉虚拟财产案件概况19 涉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地域分布图21 (二)我国其他虚拟财产监管政策21 Part.2中国香港虚拟资产监管规范 一、中国香港虚拟货币监管规范24 (一)虚拟资产的内涵24 (二)虚拟资产监管规范发展史25 (三)虚拟资产的监管范围30 (四)持牌条件30 二、中国香港NFT监管规范33 三、中国香港其他虚拟财产监管规范35 (一)GameFi的概念与发展理念35 (二)香港对GameFi监管现状36 Part.3美国虚拟资产监管规范 一、美国虚拟资产监管体系框架分析39 (一)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及其历史沿革39 (二)美国的金融-税法混合监管模式分析40 (三)美国的金融-税法混合监管模式特点47 二、美国虚拟货币监管启示——不可能三角48 (一)多头监管引发政策矛盾49 (二)多头监管引发监管部门各自为政50 三、美国对NFT及其他虚拟资产的监管概述50 (一)美国对NFT的监管概述50 1.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50 2.NFT知识产权监管50 3.NFT的金融监管51 (二)美国对其他网络虚拟资产的监管概述51 Part.4欧盟虚拟资产监管规范 一、欧盟虚拟资产监管概述53 二、欧盟虚拟资产监管的发展历史53 三、欧盟虚拟资产监管制度的框架性分析58 (一)欧盟虚拟资产监管主体结构58 (二)虚拟资产的基本性质与分类59 1.支付、交换型代币59 2.投资型证券期货代币60 3.实用型代币60 4.混合代币61 四、欧盟虚拟资产监管规范的具体规范分析62 (一)MiCA的适用范围62 (二)关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规定63 (三)资产参考代币的发行规范64 (四)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规范65 五、欧盟对于NFT的规定66 六、未来展望67 Part.5日本虚拟资产监管年度报告 一、日本虚拟货币交换业的监管年度报告69 (一)迄今为止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修改回顾69 (二)2022年几个修改的详细介绍71 1.反洗钱法和逃避经济制裁法的修订71 2.新增对稳定币的规制72 3.新增对信托银行托管加密资产的规制73 4.将可能面临年终市值计税制度的修改73 二、日本NFT监管年度报告74 (一)对NFT相关业务做出监管的法规74 1.作为集体投资利益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监管75 2.作为加密资产受到支付服务法的监管76 3.作为外汇交易受到银行法、资金结算法的监管77 4.作为预付支付工具受到资金结算法监管77 5.作为赌博行为受到刑法监管78 6.对销售过程中误导性陈述的行为监管79 (二)民事法上NFT的权利定位80 1.NFT的权利性质80 2.NFT内容权利转让的风险81 1 Part.1 中国内地虚拟资产监管规范 Part1.中国虚拟资产监管规范 不同于其他国家对于各类虚拟资产逐渐完善的监管规范制度,我国对于各类虚拟资产仍然采取了较为简单、宽泛、不明确的监管政策,这种简单不仅体现在规范虚拟财产的监管规范效力级别不高,而且体现在截至目前并未有专门的成体系的监管制度和监管部门。这也导致了实务中各部门各地域对于虚拟资产的态度存在差异性,甚至于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可能对虚拟资产皆持有不同的认知。故,在中国虚拟资产监管规范这一章节,我们不聚焦于各地的司法实践,而是以较为宏观的视角,为读者们呈现现阶段下的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政策。 在此值得肯定的是,虚拟资产(或称虚拟财产)在我国是明确受到保护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第58条规定,在第三级案由“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以上修正均能体现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资产的认可态度。 一、虚拟货币监管规范 (一)我国涉虚拟货币案件概况 虚拟货币作为当前环境下最早的一批现代虚拟资产,其在虚拟资产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其中比特币作为2009年1月3日诞生的最早的一种虚拟货币也早早进入了中国的视野,因此,涉虚拟货币案件在中国并不少见。 据此,笔者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显示截至2023年1月27日,共有7589篇文书提及“虚拟货币”,其中刑事案由的有 3014篇。这3014篇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时间及年份分布如下: 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年度分布图 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地域分布图 可以明显地发现,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地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最早的2011年的仅5件,到2021年达到了顶峰,足有713件。尽管2022年仅有172 件,但这与2022年全年国内形势有很大关联。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如今仍然属于较为高发的犯罪类型。 此外,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地域分布也有较为明显的特点。案件发生最多的五个省市依次是浙江384件、湖南352件、福建314件、广东303件、河南201件,其中,浙江、福建、广东均为沿海地带经济发达。 而该等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具体犯罪类型多种多样,其中又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80件)、侵犯财产罪(665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58件)这三大类犯罪类型居多。具体而言,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常见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7件)、集资诈骗罪(62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630件)、盗窃罪(136件)、诈骗罪(492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86件)、赌博罪(132件)、开设赌场罪(677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86件)。从以上罪名,我们基本能够判断出虚拟货币在各类型犯罪中的基本角色。如诈骗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以及传销类犯罪中,虚拟货币往往是行为人用以诈骗或集资的噱头,而盗窃罪中虚拟货币往往是行为人盗窃的目标,在赌博类犯罪以及赃物犯罪中,虚拟货币则往往以货币或资金形式存在作为收益或掩饰收益的方法。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如前所述,我国国内并未有明确、成熟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有关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主要见于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以其中几个重要时间点为标志,划分了有关虚拟货币的几个监管时期。整体而言,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一个日趋严厉的过程,本部分也主要对过程中的几份重要文件进行分析。 1、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针对当时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比特币作出了专门的声明。尽管该通知的效力等级并不高,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具备强制力,但仍然对我 国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造成了重大影响,此后基本为各地所遵循。 该通知第一部分明确指出了比特币的属性,并由此而类推于此后的各种虚拟货币之上。该通知称“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基本确定国内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为一类特定的虚拟商品而非法定货币。 针对比特币所引发的风险,该通知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从而将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服务排除,并严格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开展类似业务。此外,该通知还明确需要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同时要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并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同时,亦要求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自此,国内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开始形成,此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基本确定,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服务。 2、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国内近年来盛行的各类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进行了风险提示。 该公告第一部分明确指出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