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点评 基金 2023年06月11日 基金投顾试点转常规在即,开启发展新篇章—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分析师 周畅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206004 ZHOUCHANG115@pingan.com.cn 郭子睿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70003 GUOZIRUI807@pingan.com.cn 事项: 2023年6月9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平安观点: 此次《规定》是证监会自2019年10月发布《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时隔三年多再次发布的基金投顾相关政策,主要针对基金投顾业务三年来发展遇到规则供给不足、部分机构“重投轻顾“、服务“产品化”倾向等问题,从“优化投端部分规则“、“强化顾问监管与引导”、“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短板”三方面做出了新的指引,助力基金投顾机构及时调整、纠正,同时 《规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畴,新增私募等品类、引导“投顾+养老”等,扩大基金投顾业务发展空间,推动试点转常规,开启基金投顾业务发展新篇章。此次主要调整梳理如下: 一、优化部分投端细分规则。(一)加强投资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重申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组织,对基金组合策略、基金备选库等事项负责;(二)强化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要求健全并有效执行交易和 账户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监测、记录和风险控制等,同时通过中国结算基金中央数据平台介入,为授权账户打标识;(三)允许基金组合策略设置一定锁定期,或包含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需提前取得客户同意。 我们认为,首先,《规定》在投端作业模式上仍沿用试点期间的规则,强调投端的集中、统一、规范,并重申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义务,目前仍未有提及对行业内探讨较广的分布式投顾、大V投顾等新模式的支持。其次,允许发行具有锁定期性质的策略组合,进一步拓展了策略范围,配置封闭性产品的策略得以进入基金投顾范围。同时,封闭期性质策略能一定程度降低行情波动下客户“追涨杀跌”的行为,进一步缓解顾端在行情大波动时的沟通难度。 二、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强调深入了解客户、匹配客户实际需求两大主题,直指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的关键。(一)引导挖掘“顾问” 服务的深度内涵,如鼓励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将资金规划、大类资产配置等纳入服务范围和协议内容,通过多个基金组合策略为客户提供综合财富管理服务,并要求持续跟踪服务;(二)加强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着重强调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情况匹配服务,在了解客户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在实施匹配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三)督促宣传推介以反映服务质量为导向,如展示业绩只能在为投资者完成服务匹配 基金报 告 基金点 评 证券研究报告 后,且仅能展示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同时还需披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四)进一步强化践行信义义务和防范利益冲突,如要求健全考核、激励安排,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挂钩等激励安排。 我们认为,目前基金投顾业务一大痛点在于卖方销售模式向买方投顾模式尚未完成转型,业务逻辑尚未完成转变,同时投教相对滞后,容易引发机构陷入“重投轻顾”、客户陷入对投顾服务“产品化”的认知偏差。此次《规定》在顾端更多地是引导基金投顾机构坚守以客户为中心的行业本源,强调基金投顾的核心是真正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要求机构采取了解客户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在实施匹配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等措施,规避机构以卖高佣金产品、客户以投资收益高低做主要考量。同时要求提供全周期的跟踪管理和陪伴服务,做好适当性匹配、客户预期管理和行为引导,做实买方投顾。 三、拓展新标的、新场景,扩大业务发展空间,买方投顾业务全局规划初显。(一)新增私募基金投资标的。《规定》将基金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其他产品纳入规范,明确基金投顾可提供私募投资建议,并对投资私募的单一客户配置比例、总配置比例、总配置比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二)引入养老场景,持续引导“投顾+养老”融合。《规定》引导基金 投资顾问业务服务于居民多样化养老需要:一方面要求基金投顾机构全面了解客户养老需求,运用资金规划、资产配置、基金研究能力提供学、稳健、长期的专业服务;另一方面支持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根据投资者不同资金的投资目标和期限实施服务匹配。同时,考虑到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拟待将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后再适时引入基金投资顾问。 我们在《向阳而生,扶摇而上,未来可期——基金投顾2022年中回顾与展望》报告中对我国基金投顾业务范围做过相关探讨,与发达市场投顾行业相比,我国基金投顾业务模式较为单一,目前仅可投资公募基金标的,且仅在教育、养老两个场景上有所尝试。对比同时段美国投顾市场,投顾标的涵盖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对冲基金、股票等众多标的,同时基于客户生命周期下养老、生育、结婚、避税、买房等标志性事件提供了多场景服务,为客户搭建了丰富 的生命一站式投顾服务。我们认为,此次《规定》对新标的、新场景的拓展,将有效地解决现有模式单一的问题,进 一步扩大基金投顾未来发展空间。首先,新增私募投向,尤其是私募中CTA、宏观对冲等公募品类未有的品种,将进一步丰富投资标的种类,且有助于进一步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和回撤,降低组合品种间相关性,提高夏普比率,平稳投资收益率,同时更能满足个人投资者,尤其是高净值客户,配置不同种类资产的需求。其次,在个人养老金中引入基金投顾力量,符合市场预期。相较于第一、二养老支柱的委托投资模式,个人投资者不涉及自行对产品进行选择,第三支柱则需个人在各类渠道选择相关养老产品,而受制于个人投资者养老规划意识不足、投资理财能力较弱等情况,个人养老金的发展更需要引入基金投顾力量来加强服务。 图表1客户生命周期标志性事件与客户投资需求:中美投顾业务场景化切入对比 资料来源:NRSS、IAA、平安证券研究所 此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对进一步推动基金投顾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金投顾业务已初具规模,截至2023年3月底, 共有60家机构纳入试点,其中56家机构正式展业,服务客户总数524万户,服务资产规模1464亿元,较去年年底提 升22%。而同时,截至2023年3月底,国内公募基金规模达到26.7万亿元,国内基金投顾渗透率仅为0.54%,仍有很大发展空间。《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投顾业务上层建筑,从规则上引导基金投顾基金投顾机构及时调整、纠正,同 时进一步拓展业务范畴,新增私募等品类、引导“投顾+养老”等,扩大业务发展空间,推动试点转常规,开启业务发展新篇章。 对于基金投顾机构而言,《规定》对其体系建设、人才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如何搭建高效的顾端模式、如何挖掘/培育公私募投资能力人员、如何精准客户画像、如何精准匹配等,均是基金机构目前面临的问题。同时,试点转常规后,如监管进一步放开牌照范围,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试点机构如何提前构建自身业务壁垒,也是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图表2国内基金投顾业务试点以来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证监会、平安证券研究所,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图表3《规定》较以往相关政策的变化点梳理 主题 《规定》内容 过往基金投顾相关政策内容 解读 新增:(第四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全面了解客户情况,为客户提供资金规划、资产配置等投资规划方案,并根据客户不同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为客户匹配 新增服务方式 不同的基金组合策略的,可以按照服务整体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 (第六条)与普通投资者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三)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和方式,包括资金规划、资产配置等投资规划方案,以及不同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对应的基金组合策略。新增: 引导投顾更深入地了 (第四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了解客户投资目标、 解客户需求,强调从 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等情况前,不得展 客户需求出发去做适 示基金组合策略。 当性匹配 (第五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为客户匹配基金组合策略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的历史业绩。匹配 适当性与服务匹配 后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历史业绩的,应当为基金组合策略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同时以显著方式披露波 —— 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并提示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以概率分布等方式展示基金组合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的,应当充分披露使用的假设、数据范围和模型,提示展示内容不 是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或者保证,同时以显著方式展示波动率、最大回撤、亏损概率等风险指标。 策略锁定期 新增:(第十三条)基金组合策略设置一定锁定期,或者包含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向客户特别提示风险,取得客户同意。锁定期安排应当与客户投资期限、投资目标等情况相匹配,不得长于客户目标投资期限或者违背客户投资目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有效控制基金组合策略的换手率。 —— 允许策略设定一定锁定期,拓展策略范围,同时引导有效控制换手率,坚持长期投资理念 管理型业务 新增:(第十五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对授权账户实施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授权账户的异常交易并及时处置风险。第十五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操作申请,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操作管理制度:(一)办理操作申请的权责分工、控制流程等,策略经理不得直接办理操作申请;(二)办理操作申请的监测、记录、评估安排;(三)操作风险控制措施;(四)其他必要的操作管理制度。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客户的授权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标识,并通过中国结算建设和运营的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数据交换。 —— 强化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 养老场景 新增:(第十九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为客户提供养老相关的财富管理规划服务的,应当全面了解客户的养老需求,综合运用资金规划、资产配置、基金研究等能力,提供科学、稳健和长期的专业服务。 —— 引导“投顾+养老” 利益冲突 调整:(第二十一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不得采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收费方式。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基金销售费用收取作出合理安排,基金组合策略年度单边换手率超过1倍的,应当以基金交易费用抵扣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规避利益冲突。 《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试点机构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对基金销售费用的收取做出合理安排。向基金管理人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以客户维护费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 引导有效控制换手率,对交易频繁的组合策略做出一定限制 新增:(第二十二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对同时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证券经纪、基金销售、金融产品代销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健全考核、激励安排,对相关业务的考核、激励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相关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安排。 —— 强化相关人员践行信义义务和防范利益冲突 新增:(第二十三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基于客户在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等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有效区分和隔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和客户授权开展客户数据交换,由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客户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收取。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分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人员可以向客户介绍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基础知识,或者应客户问询介绍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本情况,不得介绍具体基金组合策略。(第三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为其基金销售客户附带提供基金投资建议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