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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

医药生物2023-03-15-健康界李***
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

互联网诊疗 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 发布机构|八点健闻 研究团队|健闻智库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黄二丹团队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荣昶·博医”卓越医学生培养计划团队 公益支持|京东健康 01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 FOREWORD 前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互联网医疗用户规模达3.63亿,占网民整体的34.0%。另据统计,截至2022年6月,全国已审批设置了1700余家互联网医院,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体系。 互联网诊疗的兴起和发展,是技术、市场与政策合力的结果。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医疗卫生信息化的推进,互联网诊疗应运而生。2018年,《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出台,则在政策层面为互联网诊疗正式打开了“绿灯”,并初步构建起行业规范。 2020-2022年新冠疫情期间,线下就医不同程度受限,互联网诊疗获得广泛重视,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得益于市场需求的推动和政策的规范,互联网诊疗的业态不断成熟,在医疗体系中的价值也逐渐凸显。部分适宜线上就诊的患者转移到互联网诊疗平台,不仅可以避免线下就诊中的诸多不便,改善就医体验,还有利于推动分级诊疗、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提供更丰富的选项。 本次“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调研”的由头和起点,是2022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对2018年两个《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 从两个《管理办法》到《细则》,时隔四年,一以贯之的监管主线是将互联网诊疗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复诊”。然而现实中,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业界、医生群体对于互联网诊疗的边界至今认识不一,实践探索的丰富内涵,也已超出政策设定的简单边界,留下了广阔的模糊地带。 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02 为求解互联网诊疗的监管与实践偏离的问题,健闻智库联合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黄二丹团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荣昶·博医’卓越医学生培养计划”团队,于2022-2023岁末年初,对《细则》出台后的最新业态进行了专项调研。三方团队以最新政策剖析、医患问卷调研为基础,聚焦当前备受关注的线上诊疗范围的主题,对来自互联网诊疗一线的知名临床医生群体进行了深度访谈。这些医生分布各地各级公立医院,兼具线下线上诊疗的丰富经验,涉及妇产科、儿科、内分泌、肿瘤、皮肤、心血管、中医等多个专科,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为时两月的深度调研,令我们得以从一线医生的视角,探及互联网诊疗的深水区。我们收集了一线医生对于线上诊疗范围的切实反馈,尝试还原医患之间、医生与线上平台之间的真实互动场景,并据此提出有关互联网诊疗范围进一步明确优化的建言。 我们认为,2018年以来中国互联网诊疗的进程,是在蓬勃的市场实践与审慎的行业监管之间相互观察、频密互动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创新与约束、发展与规范,是持续不变的主题。此次调研的目标,正是为了在市场实践与行业监管之间构建上下通达的渠道,为中国互联网诊疗的高质量发展建言。 以下,我们简要回顾中国互联网诊疗的发展历程,并从“当前现状与难点”、“对策与建议”两个方面,择要概述调研之所得,期待各界的批评指正。 03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 CONTENTS 目录 010410 021117 031826 中国互联网诊疗发展回顾:技术、市场与政策的合力 当前互联网诊疗的现状与难点 推动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04 01 中国互联网诊疗发展回顾:技术、市场与政策的合力 1.1互联网诊疗的兴起 1.2建立规范,有章可循 1.3疫情催化,快速发展 1.1互联网诊疗的兴起 我国互联网诊疗的早期形态可以追溯到医疗机构之间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以远程会诊为主。远程医疗协作网络的搭建,最初是基于卫星通讯,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通信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远程医疗平台逐渐转移到互联网。 21世纪头十年,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日渐突出,远程医疗作为缓解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动分级诊疗的有效手段,成为2009年新医改的重要 2014年,原卫生计生委在《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营造适宜的政策环境。 任务之一。 2014年前后,正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如火如荼的时期,网购、外卖、共享打车……移动互联网正给日常消费领域带来深刻改变。随着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医疗服务也开始从线下延伸至线上,服务内容从早期简单的信息查询、健康科普,逐步拓展到预约挂号、在线咨询等医疗服务外围环节。 政策层面对远程医疗的持续推动,也大大激发了行业的创新。就在这一年,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搭建的“广东省网络医院”正式上线。这也是全国首家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互联网医院(当年新闻报道中称为“网络医院”)。与D2D(DoctortoDoctor)模式的远程医疗有所不同,“广东省网络医院”是在社区医疗中心、农村卫生室、健康小屋、大型连锁药店等地建立网络就诊点,患者在网络就诊点选择对应科室和医生,直接和医生视频沟通,医生在线作出诊断并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就近购药,从而完成就医全过程。这种D2P(DoctortoPatient)模式的远程医疗,已经接近今天互联网诊疗的形态。 2015年,国务院接连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2016年,“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还写入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此后,“互联网+医疗”的概念迅速升温,乌镇互联网医院、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等互联网医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2017年,全国累计设立互联网医院接近100家。在这期间,虽然政策层面尚无明文,互联网医疗的先行者们通过线上问诊和电子处方,实质上已开始触及医疗服务的核心环节。 1.2建立规范,有章可循 2018年是互联网诊疗发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分水岭。当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就互联网医疗如何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支撑系统以及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提出多项意见,互联网医疗在国家层面首次受到了高度重视。文件提出: 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3个月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份文件对互联网医疗领域内不同板块进行了分类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等概念,并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设置了部分基础性规则,在肯定互联网诊疗合法身份的同时,首次成系统地构建起该领域的行业规范。 关于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定义如下: 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主体,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同时在本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第三方独立设置互联网医 院从事诊疗活动。 《管理办法》将互联网诊疗的范围限定在“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并且明确禁止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上述重要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医疗行业开始步入有章可循的新阶段。在三年新冠疫情期间,互联网诊疗量得以快速增长,互联网医疗行业得以跨越式发展,一定程度上都要归功于这些政策的铺垫。 2018年之后,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诸如处方违规、用AI替代医师接诊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体系建设,2022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在2018年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依据医疗卫生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业务活动、质量安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诊疗的监管措施。 《细则》中规定: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关于互联网诊疗的服务范围,《细则》要求医师对患者是否符合“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条件进行甄别,并 要求医疗机构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至此,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互联网诊疗监管政策框架初步成型。 1.3疫情催化,快速发展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由于出行限制和院内交叉感染的风险,线下诊疗难以照常进行,互联网医院提供在线复诊、药品配送等服务,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成为抗击疫情的“第二战场”。互联网诊疗也因此再次获得政策上的大力支持。2020年2月初,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积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网上义务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等服务,拓展线上医疗服务空间,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缓解线下门诊压力。 充分发挥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独特优势,鼓励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服务,降低其他患者线下就诊交叉感染风险。 2月底,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将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可开具电子处方,线下灵活配药。 2020年6月,国内疫情暂时缓和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又发布《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广疫情期间线上服务经验,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 在疫情和政策的双重推动下,互联网医疗行业快速发展。全国互联网医院在2018年12月时只有100多家,到2020年发展至1000余家,截至2022年6月已超过1700家。截至2022年6月,我国在线医疗用户规模已达到3亿。 1700 1600 1004 315 2 6 32 96 118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