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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2)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2)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 (2022)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制 二O二三年二月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 编制组成员介绍 组织编制单位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 参与编制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参与编制人员 郭维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芳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芸芸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媛媛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熊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曼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顾问 李碧瑶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英楠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1-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 编制说明 随着我国网络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和网络强国建设步伐加快,文化娱乐产业逐渐成为数字 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我国文化娱乐行业产业链上游是以文学及动漫等IP、艺人、资金为主的 孵化层,中游是以电影、电视剧、综艺、音乐为主的制作运营层,下游是游戏、演出、衍生品 等渠道变现及衍生层。行业主要涉及的机构包括影视文化公司、网络直播机构、ICN机构、明星工作室等等,涉及的个人包括艺人、导演、编剧、主播等等。 以2018年范冰冰案为起点,文娱行业的涉税问题愈加凸显,文娱行业企业和个人涉税风险文娱行业的税务合规仍然任重道远。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2)》由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 组织编制,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 事务所协助编制,系基于对文娱行业企业及个人涉税案件代理经验的深度分析和总结的专题报告,报告通过介绍文娱行业涉税政策法规发展动态、分析文娱行业税务监管趋势、解析文娱行业涉税违法典型案例,揭示文娱行业税务合规常见风险点并深入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企 业与个人的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以期为文娱行业从业人员规避涉税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2-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目 编制组成员介绍.. 编制说明目录. 、文娱行业涉税政策法规发展动态 (一)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 (三)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四)广电发(2022)34号 (五)《演员尊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大)广电发(2022)36号 (七)法发(2022)22号 二、文娱行业税务监管趋势分析 三、文娱行业涉税违法典型案例观察 (一)案例要素归纳汇总 (二)案例解析 1.案例:吴亦凡, 2.案例:邓伦, 02 3.案例:平荣, 13 4.案例:孙自炬. 4 5.案例:徐国豪.. 5 6.案例:范思峰., 15 7.案例:义乌安亿, 16 8.案例:无锡乔喜 四、文娱行业税务合规常见风险点解析 18 (一)愉税与达税罪 18 1.偷选税款常见方式 2.避税与愉税的区别, 19 3.检查前自行补缴通常不认定为偷税 4.偷税行为的行政责任, 19 5.选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 6.迷税行为的刑事责任 20 -3.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 7.“免责条款”适用, (二)帮助愉速税,22- 1.协助策划愉税的常见形式,22 2.严打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22 3.协助愉税的法律责任. (三)虚开发票23 1.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政责任,23 2.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案追诉标准.23- 3.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型事责任,24 五、文娱行业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25 (一)愉选税款常见问题与合规建议,25 1.围绕影视项目为主线,全而梳理各项目的合同(包括各类补充协议)、发票、资料及其 他资料等,25 2.梳理成本费用构成,特别关注演艺人员的真实片酬25 3.明确真实收入,特别关注工作室等特殊主体的收入是否少列25 4.专项清理发票问题,26 5.梳理对境内个人及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时的扣缴义务问题 6.梳理机构日常经营中的其他税务问题26 (二)发票合规建议26 1.建立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27 2.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介绍,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 一、文娱行业涉税政策法规发展动态 (一)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对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税务合规领域,税总所得发(2022)25号的具体要求如下: 1.网络直播平台 (1)信息报送义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插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插账号、网络昵标、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2)配合执法资任,在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3)代扣代缴义务,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插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遂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插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4)税收提示责任,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插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 2.网络直播服务机构 相比于网络直播平台,《意见》只强调了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但考虑到未来直播行业税务监管的发展趋势,明税建议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比照《意见》对网络 直插平台的要求进行税务合规建设,完善其与网络直播发布者权利义务关系的管理。 3.网络直播发布者 (1)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5.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 (2)依法依规纳税,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偷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瞬光。 4.中介机构 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对为网络直插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噪光。 “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 2022年4月中旬,三部门宜布自4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 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主要任务之一即“从严治理违法违规营利问题”,其中 偷逃税间题占据了较大篇幅。在税总所得发(2022)25号的基础上,专项行动针对直播、短视 频领域的重点间题提出严肃整治要求,具体间题如下: 1.直播、短视频平台 (1)未按规定为充值打赏用户或购物用户开具发票问题。 (2)未依法区分、界定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收入来源、性质,未依法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未按要求报送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营利行为收入信息等问题。 2.网络主播或账号运营者 借助他人、MCN机构、第三方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等行为。 3.涉税中介 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垂曲解读税收政策等信息。 (三)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2022年4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 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要求在2022年4-9月开展涉税中介领域的规范工 作,对涉税中介存在的间题提出更进一步的要求,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 -6.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 1、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赚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 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选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 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2、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沙税服务虚假宜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间题。 3、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间题。 (四)广电发(2022)34号 2022年5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广电发(2022)34号),对规范广择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 管理等问愿进行了明确,在税务管理方面,强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进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五)《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2022年5月,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演员 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合同”)。作为电视剧、网络剧演员聘用合同 示范文本,主要供电视剧、网络剧的出品方/承制方与演员、演员授权的经纪公司/工作室等单位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时使用。 示范合同重点强调税务合规义务,其中步税信息明税整理如下:1、签约主体:以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演员本人名义: 2、税款约定:不得约定为税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收入: 3、片酬分拆: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 同分拆片酬: 4、支付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 5、收入性质:严格区分演员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 -7.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 6、酬金分配:乙方为收款方时,由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接先前约定比例分配: 7、发票内容限定:表演服务费: 8、扣缴义务事项:演员个人直接取得收入,由支付方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9、个税汇算清缴:由演员个人自行申报,并享有退税权利或承担补税义务。 (六)广电发【2022)36号 电发(2022)36号),《通知》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第十八条则规定:“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根据本行为规范,建立健全 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强化培训引导服务,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 (七)法发(2022)22号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 意见(法发(2022)22号),要求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 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上述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和专项行动的开展,使得网络直播和涉税中介行业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尤其是网络直播行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将迎来税务监管的集中规范治理。 显然监管力度的增强给行业现阶段发展带来一些压力,但行业从业者必须清楚的意识到, 税务合规是行业长远发展的保障。网络直播和涉税中介行业的从业者必须加强自身税务合规建 设,才能适应日益严格的税务监管环境。 二、文娱行业税务监管趋势分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习近平主席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格,止确处理效 文娱行业税务合规报告报告(2022) 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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