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昊翔 邮箱:research@fecr.com.cn 条款适度放宽,有利受困房企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点评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正式稿》”),旨在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正式稿》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同时废止。 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我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抓手,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金融发展稳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8月26日,发改委出台《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后正式发布。本文将对《正式稿》的重点变化进行梳理,并与《征求意见稿》进行比对。 一、本次《正式稿》的重点变化 (一)将优先股从债务工具定义中删除 《正式稿》对债务工具的定义具体表述为“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正式稿》在举例列示中将优先股删除,可能是由于优先股兼具股性和债性,出于严谨考虑将其从举例列示中删除,但并不意味着将优先股排除在审核范围之外。发行人在申报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偏债型优先股可能仍在《正式稿》的审核范围之内。 (二)外债可用于弥补亏损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外债用途需符合的条件中删除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且在“不得转借他人”后增加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的例外条款,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外债用途,为母公司借取外债并转借给子公司的外债使用方式留出空间。 (三)放宽借用外债基本条件 《正式稿》第九条关于借用外债的基本条件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的条件,删除了“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由于目前存在大量房企境外债发生违约,《正式稿》此次放宽借用外债基本条件或旨在帮助受困房企进行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进行资金支持。 表1:中国企业境外发债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备注 2003.1.8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2022年7月 26日修订 2015.09.15 《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2015.12.18 《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指引》 2016.8.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12.26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8.5.17 《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2018.6.13 《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9.7.9 《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0.10.28 《关于线上申请企业外债备案登记有关事项的指引》 2021.8.24 《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2022.8.26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1.10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资料来源:政府网站公开资料,远东资信整理 二、《正式稿》的影响和意义 总的来说,《正式稿》是在2044号文以及其他一系列通知指引的基础上,将历次窗口指导意见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并拟形成系统化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在外债审核登记程序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制度,提高了可操作性和便利性,为企业提供更大便利。此次《正式稿》意义重大,将对未来企业发行境外债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正式稿》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我国企业跨境债务融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近年来,企业中长期外债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22年12月末,中资离岸债券余额达到12145.3亿美元,中长期外债成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随着外债规模的快速提升,相关问题也随之凸显。同时,我国境外发债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申请发债规模与自身实力不相匹配、发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相对较弱等问题。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境外融资相关审核登记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跨境债务融资的管理。但是,在加入了审核环节后,未来中资境外债的审批和发行效率可能会有所下降。 另一方面,《正式稿》将有效提升企业外债融资效率,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上文所述,目前中资企业发债主体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和金融领域(两者合计金额占比接近50%),而其它重要领域(如工业、信息技术等)占比相对较低。《正式稿》的出台有助于优化企业外债发行主体结构,企业外债资金的使用更加聚焦主业,重点支持引导资金投向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进一步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对比如表2。 表2:《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对比 段落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对比主要新增部分(红色字体) 主要删除部分 第一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删除“优先股” 第二章第八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删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三章第九条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删除“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审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以下称“附件”)。 删除“通过网络系统”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因借用外债,需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事先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约谈、公开警告等惩戒措施。 删除“暂停其开展或参与企业外债业务” 资料来源:政府网站公开资料,远东资信整理 【作者简介】 于昊翔,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学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金融数学硕士,研究与发展部研究员。 【关于远东】 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远东资信”)成立于1988 年2月15日,是中国第一家社会化专业资信评估公司。作为中国评级行业的开创者和拓荒人,曾多次参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发改委等部门的监管文件起草工作,开辟了信用评级领域多个第一和多项创新业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远东资信充分发挥深耕行业30余年的丰富经验,以准确揭示信用风险、发挥评级对金融市场的预警功能为己任,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评级原则和“创新、专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着力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信用服务平台。 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网址:www.sfecr.com 北京总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B座 11层 电话:010-57277666 上海总部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90号海上海新城9层电话:021-65100651 【免责声明】 本报告由远东资信提供。报告引用的相关资料均为已公开信息,远东资信进行了合理审慎的核查,但不应视为远东资信对引用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提供了保证。 远东资信对报告内容保持客观中立态度。报告中的任何表述,均应严格从经济学意义上去理解,并不含有任何道德偏见、政治偏见或其他偏见,远东资信对任何基于这些偏见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报告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但并不构成投资建议。 本报告版权归远东资信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修改、复制、销售和发表。如需转载或引用,需注明出处,且不得篡改或歪曲。 我司对于本声明条款具有修改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