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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租涉隐债等问题监管加强,城投债利差再度走阔

2022-12-04叶凡、冯法伟西南证券石***
金租涉隐债等问题监管加强,城投债利差再度走阔

2022年12月03日 证券研究报告•固定收益报告 城投债政策及市场跟踪周报(11.28-12.3) 金租涉隐债等问题监管加强,城投债利差再度走阔 摘要 政策大事记 全国:11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已于今年2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 在的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加强监管,《通知》系首个银保监会公开发布的专门强调的防范金租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增加隐债的文件,防风险基调与15号文一脉相承,预计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将导致部分城投租赁借款额度收缩,关注融资租赁借款占比高的城投面临的再融资走弱风险;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及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区域:近日,财政部官网发表文章,对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的财政金融监管理念、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其中提及目前江苏已形成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金融机 构-中介机构”四位一体的“全链条”监管格局;近日,长沙市财政局印发文件以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其中提及市属国有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11月29日,湖南省金融局发布《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规向政府平台提供融资;12月2日,泰州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公告,说明区内两家公司退出融资平台。 市场走势 一级市场:整体净融资转正,低等级城投债净融资持续为负。截至12月3日, 本周城投债总发行量966.46亿元,较上周增加23.48%;总偿还量901.75亿 元,较上周减少11.23%;净融资转正至64.71亿元。本周65.15亿元城投债推迟或取消发行。分主体评级来看,AAA等级主体净融资转正至81.95亿元,AA+转正至22.09亿元,AA及以下持续为负、净流出39.34亿元。分区域看, 广东、浙江、天津、北京等省份净融资流入较多,分别为74.70亿元、48.00亿元、37.75亿元、25.90亿元;山东、贵州、河南、江西等净融资流出较多。 二级市场:3年期各等级到期收益率均较大幅上行,各等级各期限利差大多走阔。截至12月3日,较上周末,本周AAA3Y城投债到期收益率3.10%,上 升21.34BP;AA+3Y城投债到期收益率3.40%,上升17.34BP;AA3Y城投债到期收益率3.70%,上升22.34BP。信用利差方面,1Y城投债中,AAA、AA+、AA评级分别走阔735.00bps、736.00bps、1336.00ps;3Y城投债中,AAA、AA+、AA评级分别走阔1434.00bps、1034.00bps、1534.00ps;5Y城投债中,AAA、AA+、AA评级分别走阔163.00bps、863.00bps、663.00ps。 评级下调:本周无城投评级下调。 风险提示:政策收紧超预期,疫情形势超预期。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分析师:叶凡 执业证号:S1250520060001电话:010-57631106 邮箱:yefan@swsc.com.cn 联系人:冯法伟 电话:18817873386 邮箱:ffw@swsc.com 相关研究 1.政策强化金融支持科创,城投债利差有所收窄(2022-11-28) 2.财政部发文强化PPP监管,城投债利差大幅走阔(2022-11-20) 3.城投专题:各区域债务支出效率如何? (2022-11-16) 4.多省发文强化PPP监管,不同期限利差走势分化(2022-11-13) 5.加快盘活事业单位资产,不同期限利差持续分化(2022-11-06) 6.省级统筹遏制新增隐债,不同期限利差走势分化(2022-10-31) 7.定量的产业视角看国家级高新区城投 (2022-10-21) 8.八部门发文强化农村投资,低等级利差较大幅走阔(2022-10-17) 9.证监会再提整治地方交易所,城投净融资再度转负(2022-10-02) 10.城投债估值修复研究——基于部分地区化债案例的分析(2022-09-27)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目录 1政策大事记1 1.1全国层面1 1.2区域层面2 2市场走势4 2.1一级市场:整体净融资转正,低等级城投债净融资持续为负4 2.2二级市场:3年期各等级到期收益率均较大幅上行,各等级各期限利差大多走阔5 2.3评级下调7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1政策大事记 1.1全国层面 1)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强调对金租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监管,防范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 11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已于今年2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加强监管。《通知》的监管措施包括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转型发展、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引导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五个部分。 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方面,强调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引导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方面,要求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其中,2022年压降目标为: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即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对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标的公司,应限制其新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且在25%压降比例基础上适度提高压降要求,并采取监管评级扣分等措施。对完成压降比例目标的公司,要持续监测业务风险及合规性,防控向非构筑物租赁业务转型过程中的新问题、新风险。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方面,要求各银保监局应按照银保监会2022年现场检查计划及有关部署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简评:《通知》系首个银保监会公开发布的专门强调的防范金租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增加隐债的文件,防风险基调与15号文一脉相承。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其中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 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本次通知在上述要求基础之上,新增了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规置换隐性债务等要求。2021年银保监会下发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关于融资租赁,强调“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政府储备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公益程序的土地抵押、质押”,“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方面,《通知》与15号文相关要求一脉相承。 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将导致部分城投租赁借款额度收缩。《通知》重点强调了要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主要即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目标之下,2022 年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根据外部报道,2021年以来多地监管机构已对所辖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对业务中的构筑 物资产余额占比做出要求。随着三年压降工作逐步推进,相关城投租赁借款额度预计也将压缩,关注融资租赁借款占比高的城投面临的再融资走弱风险。 此外,银保监会于11月份公布已经于今年2月份下发的文件,同时结合今年下半年以来对于金交所、PPP等监管加强的态势来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对于防范增加地方隐债高压监管毫不松懈。 2)发改委等五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据国家发改委,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资金来源方面,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支持力度;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1.2区域层面 1)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形成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四位一体的“全链条”监管格局 近日,据财政部官网发表文章《财政部江苏监管局: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履行财政金融监管职责》,对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的财政金融监管理念、方式等进行了介绍。 监管方式方面,一是建章立制,完善监管格局。着眼加强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管理,将可能带来财政风险的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地方政府全口径债务数据按季报送机制,按季形成《债务监管报告》和《统计手册》,加强“全口径”债务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初步形成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四位一体的“全链条”监管格局。二是科技赋能,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对全省67家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监管机制化、日常化。依托系统实现对金融机构底层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向财政部上报金融情况简报和分析报告。围绕抓实隐债化解,用好内网隐债监测统计系统。动态跟踪全省各地隐性债务化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围绕全口径债务管理,用活外网监测平台系统,动态掌握全省国有企业和平台公司融资情况。定期分区域、分金融机构对系统数据进行切分,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相关企业债务数据,形成监管与服务的良性互动。三是资源整合,优化监管手段。率先将地方政府债务和金融监管的职能合并到一个处室,坚持“通过债务看金融,通过金融看债务”,从两个端口同向发力,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去年以来,针对债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融资线索,先后约谈相关金融机构76家,不断规范金融机构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切实防范风险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转移。 监管成效方面,提及在债务金融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地区国有平台公司向群众定向融资,极易引起负面舆情和风险事件。为此在全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认真梳理数据、研判风险、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向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反映江苏定向融资规模大、增长快、成本高、期限短、涉群涉众、刚性兑付要求高等风险隐患。坚持把镇江市债务风险防控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镇江债务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示风险隐患。 2)湖南长沙:市属国有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 近日,长沙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 融资方面,企业应遵循: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的原则。直接融资金额超过5亿元(含),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