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协议 的跨境追踪接触者和快速疫情调查 东盟跨境接触者追踪和快速疫情调查议定书 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出版商书面许可,不得翻译或复制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与评论或学术分析有关的简短摘录除外。禁止与任何形式的信息存储和检索、电子改编、计算机软件或现在已知或以后开发的类似或不同的方法一起使用。在本出版物中使用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和类似术语,即使它们未被标识为此类术语,也不应被视为对它们是否受所有权约束的意见表达。虽然本书中的建议和信息在出版之日被认为是真实和准确的,但作者、编辑和出版商均不对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东盟协议 的跨境追踪接触者和快速疫情调查 前言 接触者追踪是打破传染病控制链条传播的努力之一。跨境情况面临许多挑战,可以通过建立接触者追踪系统来加强国家跨境机制来改善这一挑战。 根据《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每个东盟成员国都必须有能力通过集体应对公共卫生安全,立即预防、发现和应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何威胁。每个AMS应加强其核心公共卫生系统,以达到早期发现和快速应对PHE的足够能力。区域连通性和协调至关重要,包括对现有能力进行投资 。 为了弥合东盟成员国(AMS)相关边境当局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机制和缺乏高质量信息的问题,东盟必须制定跨境公共卫生应对协议,以便在AMS之间建立接触者追踪和快速疫情调查,以防止和减轻未来可能出现的COVID-19和其他类似病例浪潮。 内容 前言d A. A.1. A.2. B. B.1. B.2. B.2.1. B.2.2. B.2.3. B.3. B.4. B.5. C. C.1. C.2.11 C.3.紧急事件11 C.3.1. C.3.2.小便接触到其他东盟国家 (小便接触/出口)12 C.3.3. C.3.4.小便与东盟之间往返的历史国家(小便情况/出入境)14 C.4.跨境接触者追踪机制(议定书)和信息共享15 C.4.1. C.4.2.17 内容 D.疫情快速响应调查和管理31 D.1.目的32 D.2.早期发现疫情32 D.3.A.组织疫情调查和控制33 D.4.初步调查33 D.5.管理35 D.5.1.病例管理35 D.5.2.预防传播和持续传播35 D.5.3.跟进调查39 D.5.4.监视39 D.5.5.大众传播40 E.爆发早期检测系统41 F.Oubreak防备42 G.结论和建议43引用44 A.背景 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于2019年12月首次被发现,并已蔓延到世界各地。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于2020年3月11日宣布为大流行。截至2020年5月3日,它已传播到全球214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范围内,截至2022年1月11日,已有308,458,509例COVID-19确诊病例,包括5, 492,595例死亡。该病例也发生在10个东盟成员国(AMS) 。截至2022年1月11日,报告病例如下: 文莱达鲁萨兰国在1月11日记录了172例新病例和2例死亡,使总数达到15,678例和59例死亡。 柬埔寨在1月11日有120例新病例和1例死亡,使总数达到120,636例和3,015例死亡。 印度尼西亚在1月11日记录了3,719例新病例和39例死亡,使总数达到4,267,451例和144,144例死亡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1月11日记录了6,089例新病例 ,使总数达到119,521例,其中448人死亡。 马来西亚在1月11日有21,816例新病例和136例死亡,使总数达到2,788,860例和31,696例死亡。 缅甸在1月11日记录了868例新病例和15例死亡,使总数达到532,167例和19,293例死亡。 菲律宾在1月11日报告了142,845例新病例和707例死亡,使总数达到2,998,530例和52,293例死亡。 新加坡在1月11日有5,643例新病例,在838人死亡中达到286,397例。 泰国在1月11日记录了49,033例新病例和100例死亡 ,使总数达到2,284,609例和21,850例死亡。 越南卫生部共确认了1,914,393例COVID-19病例。越南还记录了34,531人因大流行而死亡。 东盟成员国(AMS)之间的相关边境当局之间没有有效的沟通机制,并且缺乏高质量的信息,因此,东盟必须制定跨境公共卫生应对协议,以便在AMS之间建立接触者追踪和快速爆发调查,以防止和减轻未来可能出现的COVID-19和其他类似病例浪潮。特别是在个人接触者追踪的统一性、准确性和详细信息共享以及区域机制不足方面。 根据《亚太新发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略》(APSEDIII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有一个共同框架来应对共同威胁和应对机制。 该框架为会员国、世卫组织和合作伙伴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合作平台,以共同努力加强对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此外,东盟卫生部长在东盟卫生特别视频会议期间 2020年4月7日举行的加强COVID-19合作部长会议认识到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重要性,并同意加强协调机制,特别是在跨境公共卫生应对合作方面(例如,通过现有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进行接触者追踪和疫情调查),以便在早期阶段预防、遏制和控制当前/未来的全球大流行的爆发。 为了满足这一高度必要性,已决定制定一项应在AMS之间商定的共同协议,该协议将被命名为“东盟跨境接触者追踪和快速爆发调查议定书”,由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BMZ)委托的GIZ在题为“加强东盟COVID-19应对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倡议”的项目下提供支持。 A.1.《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AMS实现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每个综合防治战略都必须有能力通过集体应对公共卫生安全,迅速预防、发现和应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何威胁。每个AMS都应加强其核心公共卫生系统,以达到对PHE的早期发现和快速反应的足够能力。区域连通性和协调至关重要,包括对现有能力进行投资。应通过促进和保护东盟共同体健康的合作行动,发展《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以实现核心能力。有一些关键组成部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要贡献,即《国际卫生条例》国家联络点、入境点、各级监测(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结构和医院防范 )的职能。 对于所有AMS,重要的是建设区域能力,以加强区域防范、监测、 由东盟秘书处协助的风险评估和应对系统。此外,还需要利用现有的东盟平台,如东盟平机会网络、东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新发疾病中心(ACPHEED)建立一个区域监测和评估系统机制。数据共享机制、模拟演习、疫情审查和联合外部评估都将是监测和评估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将强调学习以持续改进 ,同时建立和维持《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所要求的国家能力 。 A.2.《国际卫生条例》国家重点 根据《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世卫组织,2005年)第4条: 1.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和各国负责当局应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指定或设立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 2.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应随时可与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进行沟通。 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的职能应包括: a.代表有关缔约国向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发送关于实施本条例的紧急函件;和 b.向有关缔约国行政部门,包括负责监督和报告的部门、入境点、公共卫生服务、诊所和医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传播信息并整合其投入。 3.世卫组织应指定《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这些联络点应随时可与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进行沟通。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系方式 点可由世卫组织在本组织总部或区域一级指定。 4.缔约国应向世卫组织提供其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的联系方式,世卫组织应向缔约国提供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的详细联系方式。这些联系方式应不断更新并每年确认。世卫组织应向所有缔约国提供其根据本条收到的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的详细联系方式 (资料来源:世卫组织/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指南) 以下职能直接源自《国际卫生条例(2005)》,该《国际卫生条例》是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职权范围的强制性组成部分(世卫组织,2005年): 1.随时与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保持沟通:应考虑到,一个国家联络点不可能由一个人履行这一职能,因此它应该是一个办事处。NFP始终可联系至关重要,功能性通信设备至关重要。 2.代表有关缔约国,向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发送因实施《国际卫生条例》而产生的紧急通报,特别是关于: a.根据附件2决定文书,向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通报缔约国境内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措施而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并在通知后继续向世卫组织提供有关所通报事件的公共卫生信息 b.突发或异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第7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境内发生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外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则向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提供所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c.磋商(第8条):如果缔约国愿意,随时向世卫组织通报缔约国境内发生的不需要通知的事件,并就适当的卫生措施与世卫组织协商 d.关于其他报告(第9条):回应卫生组织的磋商请求 ,并试图从关于缔约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通知或磋商以外的来源获得报告的核查;并通知世卫组织,收到的证据证明在缔约国领土以外发现的可能导致国际疾病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证据是输入/输出的人间病例或受污染的媒介或产品 e.核查(第10条):回应世卫组织关于核实来自非来源的报告的请求,这些事件可能构成据称在该国境内发生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f.世卫组织提供信息(第11条):担任世卫组织根据第11.1条发送的信息的联络点,并与世卫组织协商提供本条规定的信息 g.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12条):就根据本条确定和终止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世卫组织总干事协商。 3.向有关缔约国行政部门的相关部门,包括负责监测和报告的部门、入境点、公共卫生服务、诊所和医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传播信息:国家联络点将确保向所有相关部门提供关于公共卫生风险、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的信息。 临时和长期建议,以及世卫组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提供的其他信息。 4.整合有关缔约国行政部门,包括负责监测和报告的人员、入境点、公共卫生服务、诊所和医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投入,以便建立有效和实用的沟通渠道,接收和整合分析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所必需的投入。 东盟成员国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缔约国,因此,它们指定了各自的国家归口单位,以加强AMS在疫情应对和控制方面的合作。在此之后 《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议定书》的实施也应指定类似的机制和程序,为《议定书》指定与《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相同的国家联络点。因此,指定的国家联络点将同时执行 《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议定书》的机制和程序。 东盟紧急行动中心(EOC)网络等现有区域网络的东盟联络点必须与AMS一级的联络点(东盟国家联络点)进行密集的非正式沟通。需要避免的一件事是东盟国家联络点的冗余。最好由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的同一人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在其他综合监测和评估系统之间建立通信网络。 B.接触者追踪 接触者追踪对于通过确定接触者和调查来阻止确诊病例的传播至关重要,以确保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例如检测和检疫。在隔离期间应对接触者进行快速诊断,以减少进一步的传播。特别是在COVID-19发病率较低的情况下,这种接触者追踪的流行病学做法必须充分警惕。 应建立识别病例、采集标本和运送到运作良好的实验室的系统 ,并建立反馈机制,以便在需要检疫或其他适当治疗时进行跟进。这些接触者追踪活动应在每例COVID-19确诊病例至少三天内进行。 由于其复杂和耗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