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1、每辆车的税收抵免额度(1)关键矿物要求:对于动力电池,其中包含的关键金属原料需要在美国、或在任何与美国签订有效自贸协定的国家提取和加工;或者在北美回收,等于或大于适用百分比(由合格制造商以部长规定的形式或方式证明)。适用的百分比:(a)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车辆,40%;(b)在2024年投入使用的车辆,50%;(c)在2025年投入使用的车辆,60%;(d)在2026年投入使用的车辆,70%;(e)2026年12月31日后投入使用的车辆,80%。如果车辆符合上述(1)要求,确定的税收抵免为3750美元。 (2)电池组件要求: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在北美制造或组装的此类电池中所含组件的价值百分比等于或大于适用的百分比。 适用的百分比应为:(a)2024年1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车辆,50%;(b)2024-2025年投入使用的车辆,60%;(c)2026年投入使用的车辆,70%;(d)2027年投入使用的车辆,80%;(d)2028年投入使用的车辆,90%;(e)2028年12月31日后投入使用的车辆,100%。如果车辆符合上述(2)要求,确定的税收抵免为3750美元。 即同时满足上述(1)和(2)要求,税收抵免合计7500美元。 2、最后组装要求(1)新能源汽车的最终装配需要在北美进行。 指制造商在工厂、车间或其他地方生产新能源车辆的过程,车辆从这些地方交付给经销商或进口商,包括车辆机械操作所需的所有部件,无论这些部件是否永久安装在车辆上。3、获得税收减免的汽车数量(1)取消对有资格获得税收抵免的新能源汽车销量的限制。 4、获取税收抵免的纳税人收入限制(1)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的修改后的调整后总收入,或,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修正调整后总收入,超过以下门槛金额,则不能获得税收抵免。 (2)门槛金额:(a)如属联名报税表或生存税,则为30万美元;(b)如属户主报税表,则为22.5万美元;(c)除前述(a)和(b)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门槛金额为15万美元。 5、制造商建议的零售价格限制对于制造商建议零售价超过适用限制的车辆,不允许进行税收抵免。 (1)适用限制:(a)货车为8万美元;(b)运动型多用途车,8万美元;(c)皮卡车,8万美元;(d)任何其他车辆,5.5万美元。6、税收抵免转让 (1)根据运输部长认为必要的法规或其他指南,如果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选择将税收抵免转让适用于该车辆,则允许该纳税人将获得的与该车辆相关的抵免,给予该选择中指定的合格实体。(2)合格实体是指,向纳税人出售允许获得税收抵免车辆的经销商,并且在纳税人做出选择之前且不迟于出售时,向购买该车辆的纳税人披露:(a)制造商建议的零售价格,(b)允许的税收抵免和购买此类车辆可获得的任何其他奖励,(c)该交易商向该纳税人提供的款额。 同时,该经销商应在不迟于出售时,向该纳税人支付与该纳税人可获得的税收抵免相等的金额。 (3)上述中经销商是指,获得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美国任何其他领土或领地、印第安部落政府或任何阿拉斯加土著公司许可,从事车辆销售的人员。(4)选择转让的时机。 税收抵免转让的选择,应由纳税人在购买允许获得税收抵免的车辆当日或之前做出。7、上述税收抵免相关政策生效日期(1)上述2中最终组装要求,适用于本法案颁布之日后出售的车辆。 (2)上述3中取消获得税收抵免的销量限制,适用于2022年12月31日之后出售的车辆。 (3)上述6中税收抵免转让,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后投入使用的车辆。(4)上述其他政策,适用于2022年12月31日后投入使用的车辆。 (5)上述政策终止日期为2032年12月31日。 二、二手新能源汽车1、每辆车的税收抵免额度如果合格买方在纳税年度内将一辆二手清洁车辆投入使用,则允许在该纳税年度对税款进行抵免,抵免金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小金额:(a)4000美元;(b)相当于该车辆售价30%的金额。2、获取税收抵免的纳税人收入限制(1)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的修改后的调整后总收入,或,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修正调整后总收入,超过以下门槛金额,则不能获得税收抵免。 (2)门槛金额:(a)如属联名报税表或生存税,则为15万美元;(b)如属户主报税表,则为11.25万美元;(c)除前述(a)和(b)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门槛金额为7.5万美元。 3、二手新能源汽车的定义(1)纳税人购买该车辆之前,车辆使用年限在2年及以上;(2)纳税人在合格销售(机动车辆的销售)处购买该车辆;(3)车辆额定总重小于14000磅;(4)售价不超过2.5万美元;(5)该车辆是首次转让给合格买方,且买方不是最初开始使用该车辆的人;(6)合格买方购买该车辆是为了使用,而不是为了转售;(7)在截至该车辆出售日期为止的3年期间内,没有就任何出售获得税收抵免。即车辆生命周期内只能获得一次税收抵免。 4、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1)税收抵免转让,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获得的车辆。(2)上述其他政策,适用于2022年12月31日之后获得的车辆。(3)上述政策终止日期为2032年12月31日。 三、商用新能源汽车1、每辆车的税收抵免额(1)一般而言,合格商用新能源汽车的税收抵免额应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a)此类车辆售价的15%(如果车辆不是由汽油或柴油内燃机驱动,则为30%)。 (b)该车辆的增量成本,即该车辆购买价格超过可比车辆价格的部分。 可比车辆是指,任何仅由汽油或柴油内燃机驱动的车辆,并且在尺寸和用途上与此类车辆相当。(2)合格商用新能源车辆的税收抵免金额不得超过:(a)对于车辆额定总重小于14000磅的车辆,为7500美元;(b)如属(a)段没有描述的车辆,为4万美元。2、合格的商用新能源汽车的定义(1)为了由纳税人使用或租赁,而不是为了转售而获得的。 (2)主要用于公共街道、道路和高速公路(不包括专门在铁轨上运行的车辆);或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非设计用于在公路上运输货物的车辆。 (3)在很大程度上由电动机驱动,该电动机从容量不小于15KWh(或者,对于额定车辆总重小于14000磅的车辆,为7KWh)的电池获取电力,并且能够从外部电源充电。 3、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1)上述其他政策,适用于2022年12月31日之后获得的车辆。(2)上述政策终止日期为203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