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业绩报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的特色 GEM的定位,乃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报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报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的资料乃遵照联交所的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中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的资料;本公司的董事(“董事”)愿就本报告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报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报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报告将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citd.com.hk)登载及由登载之日起计在GEM网站(http://www.hkgem.com)“最新上市公司公告”至少保存七日。 目录 公司资料2 概要3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3 简明综合损益表13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14 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15 简明综合权益变动表17 简明综合现金流量表18 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表附注19 一般资料37 企业管治44 公司资料 执行董事 黄景兆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张棋深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孔庆文先生黄海权先生陈圣蓉博士 公司秘书 林美慧女士 监察主管 张棋深先生 授权代表张棋深先生林美慧女士 提名委员会 孔庆文先生(委员会主席) 黄海权先生 陈圣蓉博士 薪酬委员会 黄海权先生(委员会主席) 孔庆文先生 陈圣蓉博士 审核委员会 孔庆文先生(委员会主席) 黄海权先生 陈圣蓉博士 核数师 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ConyersDill&Pearman 主要往来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观塘 观塘道392号创纪之城六期33楼3308室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股份登记及过户总处Suntera(Cayman)LimitedSuite3204,Unit2A Block3,BuildingD P.O.Box1586 GardeniaCourt,CamanaBayGrandCaymanKY1-1100 CaymanIslands 香港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 17楼1712-1716号铺 GEM股份代号 8178 公司网址 www.citd.com.hk 概要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期间”)的收益约为34,735,000港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1%(二零二一年:约33,691,000港元)。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为21,028,000港元(二零二一年:约8,792,000港元)。亏损增加主要是由于(i)(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物流系统及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之智能零售云平台(即“RetailBooster”),以及物联网云平台之网络安全之研发费用约14,324,000港元;(ii)投资物业之公平值亏损约1,208,000港元;及(iii)投资的公平值亏损约1,162,000港元。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亏损约为5.01港仙(二零二一年:约3.10港仙(经重列))。 •董事会不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股息(二零二一年:无)。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市场回顾 于二零二二年首六个月,多个地区(包括香港)的新冠肺炎个案宗数回升,令全球经济有欠稳定。于二零二二年初,香港商业活动几乎停滞不前。更糟糕的是,俄乌战争加剧地缘政治气氛,令宏观经济及商业情绪更为悲观。 尽管如此,跨境限制、封锁、隔离及“居家工作”安排等严格的新冠肺炎遏制措施加强对虚拟桌面基础架构、云端科技、人工智能(“AI”)等技术的依赖。例如,AI在降低管理及营运成本的同时有助提高生产力,在商业领域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根据谷歌行政总裁SundarPichai,AI对我们作为一个物种的发展的影响将超过火或电。AI当前正被用于推动作出有效商业决策,甚至应对气候变化或开发癌症治疗方法,AI及智能技术的潜力显然是巨大的。 业务回顾 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持续稳步发展,作好准备迎接未来挑战,同时把握可持续增长的黄金机会。本集团不断努力开发创新先进科技,特别是AI及云端科技等领域,同时审慎控制及有效分配其他资源,并因应市况采取适当企业行动。于本期间,本集团一直投放资源用于为零售客户开发AI客户关系管理系统“RetailBooster”。我们已开始推广“RetailBooster”,并接获正面评价。我们将持续改进并提供更优化的“RetailBooster”及其他行业的AI模型。 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广州信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丰”)与承包商就投资物业的资产增值工程订立建筑合约。承包商为独立第三方。建筑合约项下的总合约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为满足中国法律法规对承租人业务的要求,投资物业须达致8级抗震标准。于资产提升工作前,投资物业仅达到7级抗震标准。因此,信丰委托承包商进行结构加固及设施增值工程,以达到该等标准。施工已经完成,并于二零二二年七月达成相关监管规定。 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以非包销方式进行供股(“供股”);及建议根据特别授权配售配售股份 (“特别授权配售事项”)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董事会建议按于记录日期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供股股份”)的基准进行供股,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 0.15港元,以透过发行最多171,570,664股普通股份筹集最多约25,74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总面值为1,715,706.64港元。每股供股股份之净价为约每股供股股份0.144港元及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即确定供股条款之日期)之收市价为每股0.230港元。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本公司与华业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地委任配售代理,而配售代理有条件地同意出任本公司的配售代理,按竭尽所能基准安排承配人按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在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规限下认购配售股份(即并未获得合资格股东或暂定配额通知书下的未缴股款供股权的受弃让人或承让人承购的未获认购供股股份及原应以未缴股款方式暂定配发予除外股东而未被本公司出售的供股股份)。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倘若全部供股股份于供股中获全数承购(不论透过暂定配额通知书及╱或额外申请表格),则特别授权配售事项将不会进行。 上述特别授权配售事项已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在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批准。 共接获16份有效接纳及申请,涉及合共203,244,024股供股股份,当中包括:(a)暂定配额通知书项下暂定配额的9份有效接纳,涉及115,027,076股供股股份;及(b)额外申请表格项下额外供股股份的7份有效申请,涉及88,216,948股供股股份,占供股项下可供认购的供股股份总数171,570,664股约118.46%。 根据上述结果,供股获超额认购31,673,360股供股股份,占供股项下提呈发售的供股股份总数171,570,664股约18.46%。 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基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的供股结果,所有供股股份已透过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获承购,故配售事项不会继续进行,而配售代理于配售协议项下的责任已获全面解除。 随后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供股完成后,已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的有效接纳配发及发行115,027,076股供股股份,并根据额外申请表格的有效申请配发及发行56,543,588股供股股份,相当于供股项下可供认购的总数171,570,664股供股股份。 供股及建议特别授权配售事项的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的公告、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的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的供股章程。 扣除供股相关估计开支后,供股及配售事项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最多约为24,710,000 港元,其中,(i)约23,000,000港元拟用作微调智能物流及CRM系统的研发开支;及(ii)余额拟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薪金开支以及本集团日常营运的其他行政开支。 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已将(i)约10,004,000港元按拟定用途用作研发开支 及(ii)约1,710,000港元用作一般营运资金。余下所得款项净额约12,996,000港元已存放于本集团银行。 向一间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信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附属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贷款人”)订立一份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该附属公司同意借取而贷款人同意提供贷款人民币50,000,000元(“贷款额度”)。 作为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提供贷款额度的代价,本公司同意向贷款人提供公司担保(“公司担保”),以担保该附属公司履行本金额最多人民币50,000,000元的付款义务。公司担保及其补充协议分别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广州签署。公司担保订约各方同意,倘若出现有关公司担保的任何法律行动,彼等将接受中国广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上述提供担保的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的公告。 针对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诉讼(“诉讼”)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的公告(“该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的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函”,内容有关根据权盛投资有限公司(“权盛”,作为卖方)、中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胜”,作为买方)及广州麓湖锦城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买方担保人”,作为买方的担保人)就买卖欣联投资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销售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的买卖协议(“该协议”),出售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终止有关出售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主要交易)。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广州信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丰”)接获多份诉讼文件,包括(2021)粤0191民初14903号《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据此,买方担保人指称权盛、目标公司、信丰、广州市德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德永”)及中胜(权盛、目标公司、信丰、德永及中胜统称为 “被告人”)未有履行彼等于该协议下的义务,而买方担保人要求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南沙片区法院”)命令被告人支付(i)买方担保人根据该协议已付的按金人民币13,000,000元(“按金”);(ii)按金的利息;及(iii)诉讼的法律费用。权盛、目标公司、信丰及德永乃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已将已没收的按金确认为本集团的其他收入。董事会现正就诉讼寻求法律意见,并正评估诉讼目前对本公司的潜在影响。诉讼无论如何均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