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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点评:奠定保险资管公司制度基础,引导市场化长期化经营理念

金融2022-08-08东吴证券绝***
保险行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点评:奠定保险资管公司制度基础,引导市场化长期化经营理念

事件:2022年8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正式发布,《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较《暂行规定》,《规定》①新增公司治理章节,明确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等制度;②新增风险管理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③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并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④细化业务范围,增加受托管理各类资金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规定;⑤增补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规定》从制度层面为保险资管公司发展奠定框架基础。一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明确机构功能定位。二是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三是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关键人员管理。四是坚持市场化导向,优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列明“负面清单”,比如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规定》此次修订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化、特色化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夯实保险资管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 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建立市场化长期化经营理念。《规定》引导建立科学合理的长周期考核机制,明确“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长期业绩、合规和风险管理等内容,不得以短期业务规模和盈利增长为主要考核标准。”同时,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此外,《规定》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保险资管公司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巩固强化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投资建议:近年来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持续限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拓宽、投资比例上限提高及创新投资方式涌现,缓解了险企在短期行业负债端低迷下的部分压力,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和高质量、差异化发展夯实了坚实基础。展望来看,财险α进行时:数星星不如数月亮,紧握景气度持续改善的财险板块;寿险β甜蜜期:新单孱弱已Price-in,头部险企转型成效初显。个股推荐顺序:中国财险、中国平安、中国太保。 风险提示: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推进不及预期;2)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地不及预期;3)宏观经济下行。 1.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正式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截至2022年7月,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需修订完善。根据《2021-2022年保险资产管理业综合调研数据(保险资产管理专题)》统计,截止2021年,参与调研的机构资产管理规模合计近20万亿元,同比增长12%。 图1:2015-2021年保险资管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及增速情况 2.主要变化及解读 2.1.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规定》新增第三章公司治理章节,《规定》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高管兼职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表1:《规定》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2.2.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 《规定》新增第五章风险管理章节,《规定》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规定》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表2:《规定》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 2.3.优化股权结构设计 《规定》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政策思路一脉相承。2018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紧密围绕企业自身主业发展需要,科学布局对金融机构投资,避免脱实向虚。”并明确“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我国首家外资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日开业,银保监会之前的批文显示,安联资管由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此前,安联中国控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安联资管拟任董事长陈良介绍称:“安联资管将发挥差异化竞争优势,凭借安联集团在境外投资和低碳领域的经验,以跨境业务和绿色投资为主要业务方向,为第三方机构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图2:2021年7月银保监会关于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件 表3:《规定》对于优化股权结构设计 2.4.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 《规定》细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在业务范围上,《规定》明确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的表述,促进多元化发展。近年来,保险资管公司资金来源愈发多元化。从资金来源与资产配置情况来看,资金来源保持多样化,业外资金占比连续两年上升。2021年,参与调研的机构管理系统内保险资金规模占比超七成,第三方资金来源保持多样化,涵盖了第三方保险资金、银行资金、养老金(含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占比从2019年的18%逐年提升至2021年24%。 根据保险资管业协会调研数据,参与调研的机构管理业外资金(银行资金、养老金、其他资金)规模连续两年保持增长,2021年同比上升近3个百分点,整体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2021年,主要业务种类的资金来源各有特点。其中,专户业务以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组合类产品中银行资金和其他资金占比超过半数;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与资产支持计划均以保险资金为主。 图3:2021年末保险资管公司资金来源构成(亿元) 图4:2019-2021保险资管公司管理各类资金占比情况 近年来保险资管公司业务结构不断多元化,收入来源日臻完善。其中保险资管产品存续余额增速放缓,收入增长平稳。2021年,32家机构和5家其他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存续余额超5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21年,32家机构和5家其他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为95亿元,同比增长26%。 其中关于通道业务禁止的规定与此前保险资金委托管理新规一脉相承。根据2022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委托投资中保险资管必须承担主动管理的责任,不得进行通道业务,政策思路一脉相承,强调压实保险资管公司的主动管理责任,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强化主动管理能力。 图5:2019-2021年末保险资管产品存续余额及增长率 图6:2019-2021年保险资产产品管理费收入及增速 表4:《规定》对于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 2.5.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规定》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3.影响分析及展望 《规定》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空间,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保值增值需求,同时也助力保险资管机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并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3.1.从制度层面为保险资管公司发展奠定框架基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业链”关键,此前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本次修订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明确机构功能定位。二是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三是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关键人员管理。四是坚持市场化导向,优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列明“负面清单”,比如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 3.2.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保值增值需求 《规定》引导建立科学合理的长周期考核机制。《规定》明确“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长期业绩、合规和风险管理等内容,不得以短期业务规模和盈利增长为主要考核标准。”同时,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