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解读与国际标准对比 绿色能源与前瞻性产业 2022年7月31日 统一标准,接轨国际,奠定绿债发展基石 证券分析师 陈骁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16070001 chenxiao397@pingan.com.cn 郝博韬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1110001 haobotao973@pingan.com.cn 投资要点 2022年7月29日,《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发布仪式在京成功举行,旨在推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和高质量发展。《原则》由绿色标准委员会制定完成,是供市场主体参考使用的绿色债券自律规则,包含普通绿色债券、碳收益绿色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类别。 自2014年至今,国际上陆续发布了绿色债券原则(GBP)、气候债券标准(CBS)等多个绿色债券标准。由于中国债券市场本身存在多头监管的状况,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各部委及相关市场监管主体都发布了绿色债券的发行指引或指导意见。但是各部委文件在具体发行流程、资金使用规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差异,导致不仅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不统一,国内标准也并不统一。 《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明确绿色债券定义,确定绿色 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明确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 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四项核心要素。第三,明确绿色债券品种。 《原则》对于推动国内绿债标准与国际接轨意义巨大。其一,在绿色 项目支持的范围上,国内标准此前由于考虑到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绿色产业发展现状,将一些不符合国际标准的领域包含在内,例 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清洁利用。《原则》明确了将其剔除在外。其 二,在绿色债券的分类上,以国际惯例为基础,进行了具有中国特色 的一些调整,将绿色债券分为普通绿色债券、碳收益绿色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其三,在资金使用比例上,《原则》明确提出,“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 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符合国际标准。 《原则》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绿色债券的高质量发展。其一方面为我国 绿色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其资金使用更加严格、信息披露更加完善,绿色债券品种、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更加明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收益增加;另一方面打开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未来绿色债券支持领域将与国际市场趋于一致,第三方评估认证报告也将进一步提升绿债可信度,更多投资者将被吸引关注绿色债券市场,推动其蓬勃发展。 风险提示:1)短期内《原则》推行效果不及预期;2)发行人参与意愿不及预期;3)政策限制绿色债券发展。 行 业报告 行 业动态跟踪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正文目录 引言4 一、国际主要绿色债券标准4 1.1两大国际权威绿色债券标准4 1.2国家和区域联盟的绿色债券标准5 1.3其他机构的绿色债券标准5 二、中国绿色债券标准的历史演进6 三、《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点评7 3.1《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主要内容7 3.2《原则》标志着境内外绿色债券标准的接轨8 四、风险提示10 图表目录 图表1国际主要绿色债券标准汇总6 图表2绿色债券相关政策文件7 图表3绿债目录2021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气候授权法案的差异对比8 图表4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与国际标准的对比10 引言 2022年7月29日,《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正式发布,旨在推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和高质量发展。《原则》由绿色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绿标委”)制定完成,是供市场主体参考使用的绿色债券自律规则,包含普通绿色债券、碳收益绿色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绿色 资产支持证券等类别。《原则》的发布为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标准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国际通行标准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与国际标准相比更为宽松,可能一定程度上对外部投资者投资国内绿债形成阻碍;二是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造成国内标准不统一,尽管央行、发改委与证监会于2021年出台了新的绿色项目支持目录, 将绿色项目范围的界定标准进行了统一,但是各部委文件在具体发行流程、资金使用规定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差异,不同部门给予绿色债券的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此次绿标委《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发布,统一了国内绿色债券标准,同时推动国内绿债标准与国际接轨,奠定了中国绿色债券长期 发展的基石。 一、国际主要绿色债券标准 自2014年至今,国际上陆续发布了多个绿色债券标准。其中包含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GBP) 和CBI的气候债券标准(CBS)两个权威的国际标准,以及欧盟、日本、印度、东盟、中国等国家和区域联盟的绿色债券标准,还包括多边开发银行与国际开发金融俱乐部和国际气候研究中心、国际气候研究中心(CICERO)等其他机构为自身投资及评审需要而发布的绿债标准。 1.1两大国际权威绿色债券标准 目前,国际上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通行绿色债券标准,一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1(GBP,GreenBondsPrinciples),其最早在2014年发布,2018年进行了最新修订;二是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BS,Climate BondsStandard),其2011年发布,2019年公布了更新的3.0版本。这两个标准发布的时间均较早,因此成为其他国家、地区与国际机构制定绿色债券标准时的重要参照。 从内容上看,上述两个标准所包含的绿色债券核心要素大体相同:一是募集资金用途,主要规定了绿色债券资金的投向,界定哪些领域属于绿色项目的范围,其中GBP规定了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治等十大领域,而CBS则提出了能源、交通、水资源等八大领域;二是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 主要明确了绿色债券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阐明的项目发展目标、评估流程与潜在风险等信息;三是 募集资金管理,主要是指资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作、跟踪记录等,同时也包括对资金投向比例的规定;四是信息披露,规定绿色债券发行人需要对资金分配情况、绿债相关资格、项目运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外披露。除此之外,标准还提出了对绿色债券项目的上述四个核心要 素进行外部认证或审核的建议,建议发行人可以自愿通过向市场提供多种渠道的外部审核意见,包括独立机构提供的“第二意见”、根据特定标准或外部公认准则进行的认证,以及第三方提供的绿色债券评分或评级等,来为绿色债券发行和运作提供更全面的评估,以提高整个流程的透明度。 1ICMA,GreenBondPrinciples,www.icmagroup.org 1.2国家和区域联盟的绿色债券标准 随着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很多国家政府和地区联盟意识到了绿色债券标准的重要性,也参照上述两个国际文本制定了自身的绿色债券标准。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2015年中在董事会备忘录中提出了“绿色债券发行及上市的披露要求(DisclosureRequirementsforIssuanceandListingGreenBonds)”,并于2017年5月正式发布,主要旨在满足印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融资需求,同时也顺应全球绿色债券的发展趋势。日本环 保部在2017年3月参照GBP制定了“绿色债券指引(GreenBondGuideline)”,旨在积极推动日 本绿色债券的发行和投资,同时防止“洗绿”等状况的存在,确保国内外绿债投资的安全。印度与日本的绿色债券标准主要参照GBP制定,其中对于募集资金的用途、项目评估和选择、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与外部审核等方面的规定都与GBP大体类似;但在对绿色项目的范围划定上,日本完全沿用了GBP的规定,而印度则将“污染防治”和“生态效益性和循环经济产品、生产技术及流程”这两类排除在合格项目之外。 除此之外,东盟与欧盟这两个重要的区域国家联盟也制定了其绿色债券标准。东盟资本市场论坛 (ACMF)在2017年11月发布了“东盟绿色债券标准(ASEANGBS)”,其借鉴了GBP绿色债 券的四大核心要素及外部认证审核的建议,但东盟在GBP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额外规定:一是要求发行人与东盟存在地理或经济上的联系;二是将化石燃料发电项目排除在标准之外;三是发行人需持续公开地提供项目收益使用、评估和管理等信息;四是鼓励发行人更频繁地提供定期报告;五是强制要求绿色债券接受外部审核并公开披露结果。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3月即提出“可持续增 长金融行动计划”,承诺为绿色金融产品创建标准;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 组(TEG)发布了对“欧盟绿色债券标准(EUGBS)”的建议,就欧盟绿色债券标准的适用范围、 定义、核心要素(分类、框架、信披、外部审核等)进行了初步规划,并于2020年3月进一步更新为《欧盟绿色债券标准的可用性指南》。欧盟绿色债券标准同样是在GBP的基础上进行制定,但主要有如下区别:一是欧盟在绿色项目范围的划定上没有直接沿用GBP的标准,而是采用了与欧盟分类法(EUTaxonomy)相一致的六大环境指标,包括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水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等,以便与上述“可持续增长金融行动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二是在信息披露与外部认证审核等方面,欧盟的规定相对于GBP都更加严格,例如,强制要求发行人披露绿色债券的资金分配报告和影响报告,强制要求发行人进行外部审核认证等。 1.3其他机构的绿色债券标准 欧洲投资银行(EIB)在2007年发行了世界第一支绿色债券——“气候意识债券(ClimateAwarenessBond)”,并推出的《气候意识债券项目资格标准》作为CAB发行的参考标准。多边开发银行(MDB)与国际开发金融俱乐部(IDFC)在2015年先后联合发布了《气候减缓融资的共 同原则[CommonPrinciplesforClimateMitigationFinanceTracking]》和《适应气候变化融资共同原则[CommonPrinciplesforClimateChangeAdaptationFinanceTracking]》,相对于GBP和CBS对详细的规定来看,这两份协议的文本简单而松散,主要列出了符合气候减缓融资项目(绿 色项目)的类别。世界银行(WorldBank)及其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定期发布《绿色债券 影响报告》,其中也列明了世行对于绿色债券发行流程、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范围等具体要求。上述机构发布的绿色债券标准,通常是作为本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或气候债券的执行标准。 此外,一些专门从事绿色债券外部审核的机构也会发布自身的标准。例如,国际气候研究中心 (CICERO)设置了一个绿色渐变评估体系,用浅绿、中绿和深绿色去评估不同项目的气候友好程 度;该机构利用这个评估体系为全球绿色债券发行人提供外部审核的“第二意见”。一些地区政府提出绿色债券的认证标准,则主要是为绿债发行提供政策支持。例如,中国香港品质保证局 (HKQAA)在2018年发布的“绿色债券资助计划”和在2021年升级推出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认证计划”,参考了多个国际绿债认定标准,以便资助符合要求的绿色债券发行机构取得认证。 图表1国际主要绿色债券标准汇总 绿色债券标准 发布机构 发布/修订时间 募集资金用途(绿色项目范围) 国际权威绿色债券标准 绿色债券原则(TheGreenBondPrinciples)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 2014年发布2018年最新修订 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治、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环境可持续管理、陆地与水域生态多样性保护、清洁交通、可持续水资源与废水管理、气候变化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