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中央对手清算监管动态 (2022年5月) 供稿:研究统计部蹇芮唐燕华陈思薇审稿:柴非 提要: 一、监管政策 •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六份关于中央对手方处置制度的最终报告 二、研究报告 •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发布《2021年末保证金调查报告》 •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发布《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市场安全高效衍生品活动的政策框架》 三、行业声音 •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希望监管机构采取更多措施来推动欧盟清算 一、监管政策 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六份关于中央对手方处置制度的最终报告 5月16日,ESMA发布了关于中央对手方 (CCP)处置规则的一系列细则,对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旨在指导处置机构制定有效的处置计划,主要包括6份文件。ESMA已向 欧盟委员会(EC)提交这些文件,EC将在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根据授权规定批准这些拟议的细则。 2020年12月16日,ESMA通过了《中央对手方恢复与处置监管条例》(即CCPRRR)1,并于2021年2月12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规定ESMA需进一步发布监管技术标准或指南,即监管细则。2021年11月18日,ESMA发布6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1详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1R0023&from=EN 相较征求意见稿,ESMA此次发布的6份文 件(以下简称“最终报告”)的修订情况主要如下: 一是《关于CCP处置计划内容的监管技术标准》。CCPRRR规定,处置计划应规定处置机构在CCP满足CCPRRR第22条的处置条件时可采取的处置行动。CCPRRR第12(7)条规定了处置计划应包含的19类信息和描述,并提出在适当和 可能的情况下可进行量化,最终报告据此对这19类信息予以明确标准。相较征求意见稿,最终报告做出如下修订:一是调整相关表述。例如,在执行处置计划的时限方面,将原有的“分配时间 (allocatedtimes)”修改为“分配时间表(allocatedtimeframe)”,以给予CCP一定的灵活性。二是新增说明处置方案资金的潜在来源的要求,具体应包括融资的主要条款、使用这些资金的先决条件、提供这些资金的时间,以及相关的抵押品要求。三是在具体描述处置策略和处置场景时,将处置场景的范围由原有的“附件中列出的处置方案场景”扩大至“覆盖所有附件中所列的场景类型”,即包括违约事件场景、非违约事件场景和两者同 时发生场景。 二是《关于CCP处置专家组的监管技术标准》。 CCPRRR第4条规定建立处置专家组来执行与处置计划相关的任务。相较征求意见稿,最终报告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在部分条款中新增关于“观察员(observer)”2的标准。例如,在处置专家组成员的合作协调框架中,新增需要涵盖处置专家组成立的委员会及参与委员会的“观察员”的信息的要求。二是将原来的“处置专家组参与者”进一步明确,替换为“处置专家组成员”或“观 察员”。 三是《关于独立的估值人员、CCP资产和负债估值的方法论、估值的分离、在临时估值中纳入额外损失缓冲以及以“不会使债权人更糟” (NCWO)原则3为目的估值的方法论的监管技术标准》。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最终报告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如下修订:在独立估值人员方面,CCPRRR第25(1)条规定,估值应由独立于任何处置机构和CCP的人员(独立估值人员)或由处置机构进行(当这些估值无法由独立估值人员进行时)。相较征求意见稿,考虑到最终报告中出现的“相关实体”特指CCP,故删除了原有的关于“相关实体”的定义。在临时估值中纳入额外损失缓冲的计算方法方面,根据CCPRRR,如果 2编者注:根据CCPRRR第4(4)条,第三国清算会员的主管当局和处置当局,以及与CCP建立了互操作性安排的第三国CCP的主管当局和处置当局,可被邀请作为观察员参加处置专家组。 3“不会使债权人更糟”(NoCreditorWorse-Off)原则指,CCP一旦进入处置,CCP参与者、股东和债权人如果没有获得比CCP根据适用的破产法进行清算所应获得的赔偿更多的赔偿,则有权获得补偿(对于参与者而言,仅当处置机构违反CCP规则和协议分配损失才能获得赔偿,且只在违反的程度内获得赔偿)。 CCPRRR第24条下的估值不符合CCPRRR第25 (2)条的要求,则该估值为临时估值。CCPRRR第26(1)条规定,临时估值应包括额外损失的缓冲和该缓冲的适当理由。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估值人员推断损失的例子是基于银行恢复和处置的监管技术标准(BRRDRTS),不完全适用CCP,因此最终报告将这些例子删除。 四是《关于清算会员和客户的安全保障的监管技术标准》。CCPRRR第63条规定了清算会员和客户的安全保障,即如果清算会员通过合约安排将处置工具的损失传递给其客户,则客户也应有权在事后按比例获得清算会员因承担处置工具的损失而获得的相应补偿4,或提出索赔后获得与客户头寸有关的任何此类补偿或收益的现金等价物。相较征求意见稿,最终报告做出如下修订:一是明确对于作出相应缴款的客户,即使在补偿时已不再是接受补偿的清算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应享有与清算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同等的补偿权利。二是将“同等权益(paripassu)”一词替换为更加具体的表述,即清算服务提供者在分配任何补偿或收益的现金等价物时,不应有歧视或排名。三是进一步限制清算服务提供者向其客户提供的书面通知中,涉及补偿金额构成等敏感信息的要 求。四是删除了关于清算服务提供者需每周向处 置机构提供其向客户提供的所有书面通知的规定。 五是《关于CCP被视为失败或可能失败的情况的指南》。该指南根据CCPRRR第22条制定,明确了CCP被认为失败或可能失败的不同情况,为主管当局提供了指导。相较征求意见稿,最终报告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对部分指引内容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补充说明专家应对CCP失败与否进行判断,而不应仅根据客观因素得出结论等。二是新增判断CCP是否无法或可能无法通过恢复措施来恢复正常运营的客观因素,即考虑中央银行提供的信贷措施的可得性。三是在判断CCP无法或可能无法支付其债务时,有关当局需要基于多个客观因素评估CCP的预先筹资和承诺的财务资源的可得性,考虑到抵押品资产的转换涉及许多外部因素,最终报告将原来的“评估可能阻碍CCP在抵押品资产类别之间迅速转换的市场状况”修改为“评估CCP是否有能力在抵押品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必要的转换”,更加聚焦于CCP的抵押品资产转换能力。四是在评估可能对CCP的运营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和事件时,新增关于评估“流动性提供者减少CCP的流动性资源数量从而威胁CCP的运营能力”的指引。 4根据CCPRRR第27(6)条,处置机构可以要求CCP补偿非违约清算会员因使用损失分配工具而造成的损失,且根据CCP的操作规则,这些损失超过非违约清算会员根据其义务应承担的损失,补偿形式包括所有权工具、债务工具或对CCP未来利润的索取权等。 六是《关于每份合约终止前的估值方法的指南》。CCPRRR第29条规定了处置机构在处置下终止CCP的任一合约之前应采取的步骤,包括处置机构应首先要求CCP对每个合约进行估值,并更新每个清算会员的账户余额。相较征求意见稿,最终报告未作修订。 (来源:ESMA网站) 二、研究报告 (一)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发布《2021年末保证金调查报告》 5月10日,ISDA发布《2021年末保证金调查报告》,分析市场机构交易非集中清算衍生品时互相收取的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并且统计了主要CCP向所有市场参与者交易集中清算的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CDS)收取的初始保证金数额。 ISDA调查了32家机构,包括来自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衍生品敞口最大的20家第一阶段 机构、5家第二阶段机构和7家第三阶段机构5,统计出2021年末,共收取3041亿美元初始保证金。 其中,最大20家市场机构(第一阶段机构)合计 缴纳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初始保证金达2860亿美元,同比增长38.0%,其中2035亿美元来自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保证金要求(UMR)范围内的对手方,825亿美元来自于UMR范围外的对手方(包括历史遗留交易)。此外,32家机构共收取10148亿美元的变动保证金,其中最大20家市场机构(第 一阶段机构)收取变动保证金总规模达9365亿美元,同比减少19.6%。 该调查报告还指出,2021年末,全球主要CCP6向所有市场参与者交易的集中清算的利率衍生品和CDS收取了初始保证金3234亿美元,同比下降2.2%。其中,2624亿美元是利率衍生品的初始保证金,611亿美元是CDS的初始保证金。 (来源:ISDA网站) (二)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发布《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市场安全高效衍生品 5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保证金要求(UMR)共有6个阶段:第一阶段对交易体量为3万亿欧元以上的机构征收初始保证金,共有 20家机构满足要求;第二阶段对交易体量为2.25万亿欧元以上的机构征收初始保证金,共有6家机构满足要求;第三阶段对 交易体量为1.5万亿欧元以上的机构征收初始保证金,共有8家机构满足要求;第四阶段对交易体量为0.75万亿欧元以上的 机构征收初始保证金,共有18家机构满足要求;第五阶段对交易体量为500亿欧元以上的机构征收初始保证金,已于2021年 9月实施;第六阶段对交易体量为80亿欧元以上的机构征收初始保证金,预计于2022年9月实施。 6这些CCP分别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洲际交易所信用衍生品清算公司(ICEClearCredit)、洲际交易所欧洲清算公司(ICEClearEurope)、伦敦清算所(LCH)、日本证券清算公司(JSCC)、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香港场外清算公司(OTCClear)。 活动的政策框架》 5月11日,ISDA发布论文《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市场安全高效衍生品活动的政策框架》,概述了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市场的政策制定者在制定衍生品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时应考虑的关键要素,旨在帮助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市场建立适当的框架,确保安全和高效的衍生品交易。 本文提出,政策制定者应考虑的三个关键要 素,分别为法律、监管和风险管理: 在法律方面,一是需要考虑新兴和发展中市场的交易对手是否具有进行衍生品交易的法律基础。如果交易对手方不具备进行衍生品交易的法 律基础,则需要通过立法或其他解决方案为它们进行衍生品交易提供明确的授权。二是建议提供终止净额结算的法律确定性,ISDA认为,在具有终止净额结算法律效力的司法辖区,市场参与者拥有更多进入国际衍生品市场的机会,且多国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等均强烈鼓励使用终止净额结算以维护金融稳定。此外,政策制定者需要明确可能与净额结算效力产生冲突的地 方法律,例如破产法、为保护一般债务人或特定类别债务人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定等。三是司法辖区应确保受外国法律管理的协议能够获得法律认可,并考虑遵守关于相互认证、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全球条约,如《海牙法院选择公约》和《纽 约公约》。 在监管方面,一是新兴和发展中市场的司法辖区没有单一的衍生品监管标准。虽然单一的监管机构能够避免监管覆盖范围的空白,但在一个机构内具备有效监管所有方面的能力是有难度的。ISDA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设立一个监督机 构来有效地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工作,以确保无缝和高效的监管,避免监管漏洞。二是新兴和发展中市场的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通过法律或法规,在适当的条件和限制下,将部分类型的金融活动限制于特定类别的市场参与者的做法是否合适。ISDA认为,这一做法没有充分考虑各类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且对于业务模式是基于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机构,限制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可能会增加而不是减少风险。ISDA提出,一些发达经济体采用的一个方法是,只允许成熟的市场参与者参与衍生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