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告,美国SEC已完成《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终实施细则,要求外国证券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的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发行人编制审计报告、外国司法管辖区内的政府实体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董事会中是否有中国共产党官员等。若被确定为“涵盖发行人”,则存在较大被禁止交易风险。但补充信息并不是确认“涵盖发行人”的充分条件,因此部分中概股所受影响可控。报告还指出,涉及通信、大数据、国企等领域的中概股或被迫退市,而大多数中国消费互联网企业所受影响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