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问题。目前,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并且个人股东还需要就股息红利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率为40%。部分地区曾允许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然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面临“两道税”的问题,即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合计税负率一般为40%。相比之下,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则可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解决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制困境,2020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共同发布了财税[2020]63号文件,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即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的实施能否改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制困境,引起了业界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