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新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企业执行,其他企业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为明确新准则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15号公告)。
核心要点
申报属期
自2026年度或首次执行年度起,保险企业需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和计算。
一次性切换
- 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需按适用税率还原为税前金额,并考虑一次性或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方式选择。
- 新金融工具准则切换形成的差异金额需一并考虑。
- 具体申报表填写方式待税务机关明确。
过渡期调整
15号公告未明确新旧准则下应纳税所得额差额计算方法,可能需企业重新计算过渡期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
具体申报表填写方式待税务机关明确。
纳税调整事项
- 费用取数:新准则下费用拆分,获取费用需分摊,但税务处理上延续现行思路,按实际发生金额一次性调整。
- 扣除基数:以销售收入或保费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需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探讨。
- 费用取数与财务报表匹配问题可能增加日常税企沟通成本。
税收优惠事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需在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具体数据确定标准仍可能存在争议,如农险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在新准则下核算差异。
准备金调整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不再执行财税〔2016〕114号规定,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限额扣除政策保留。
- 新准则下准备金数据需精算部门提取,赔款支出核算口径差异待明确。
- 理赔费用准备金处理参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待进一步明确
- 新准则下保险合同组如何遵循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规则及三因素分摊比例计算。
- 应收保费坏账在新准则下是否延续旧准则税务处理原则。
- 人寿保险企业万能险和分红险负债端浮动收益的纳税调整及精算数据认可问题。
毕马威建议
- 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统一数据口径,明确协作流程。
- 制定清晰工作计划,界定职责,拟定详细计划。
- 深入开展税务影响分析,测算过渡期差异,评估未来税负。
- 主动加强税企沟通,了解税务机关指导意见,减少税企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