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税款担保、后续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新《办法》简化海关审核手续,申请人只需在减免税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即可。新《办法》缩短海关监管年限,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缩短为3年。新《办法》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将企业是否如实、按期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