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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 保险前沿动态 - 第十五期, 二零一一年五月

金融2011-05-11毕马威缠***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 保险前沿动态 - 第十五期, 二零一一年五月

© 2011 毕马威 IFRG 是一家英国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第1页 迈向全球保险会计 本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 保险前沿动态》重点阐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1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2近期就保险合同项目联合讨论得出的结果,项目的目前进展以及完成项目的预计时间表。 目录 最新动态 2 IASB 和 FASB近期的决定 6 保险项目现状 7 完成时间表 3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 保险前沿动态2011年5月,第15期主要内容 ● 2011时间表延至2011年下半年 ● IASB和FASB提供计算折现率的由上至下方法的指引 ● IASB和FASB在适当情况下将建议与收入确认项目配合 ● 进一步考虑改良法的资格标准 ● 进一步讨论短期合同理赔前义务的折现 ● IASB和FASB重新考虑 ’整合’ 和 ‘特殊履约义务’ 概念的分拆标准 ● IASB和FASB确认,保险公司应该分拆具有显性回报的显性账户结余 © 2011 毕马威 IFRG 是一家英国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第2页 最新动态 4月21日,IASB和FASB发布了一份进度报告,将保险合同项目的时间表延至2011年6月以后。IASB和FASB的目标是在2011年6月之前在大多数主要问题上得出结论,虽然某些讨论已经安排到这个时间之后进行。IASB打算于2011年第三季度对准则进行投票,并于2011年第四季度发布最终准则。FASB将于2011年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FASB对最终保险准则设定的目标是2012年。在IASB的保险合同准则最终确定之前,IASB将考虑是否重新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延伸。 IASB和FASB尚未确定最终准则的生效日期,并强调在设定生效日期时,需要留有足够时间来执行新要求。 IASB 和 FASB近期的决定 IASB和FASB于4月和5月的第一周审议了以下议题: ● 计算折现率的指引 ● 理赔前期间的改良法 ● 分拆 此外, FASB还就使用其它综合收益、理赔前期间的改良法和分拆举行了教育会议。如欲获取关于教育会议的更多详情,请参考FASB网站的网络广播。 计算折现率的指引 IASB的征求意见稿和FASB的讨论稿 (统称为建议) 的受访者对确定折现率的发展表示关注。出于这些关注,IASB和FASB决定不规定确定折现率的方法,而是就确定折现率时应该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引。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来确定折现率,只要这些方法符合总体目标即可: ● 自上而下的方法,该方法在计算折现率时参考根据多个元素调整的资产折现率,包括不反映债务特征的预期和意外信贷亏损的风险溢价;或者 ● 自下而上的方法,该方法计算无风险折现率再加上非流动性调整。 在过去几个月,很多成员机构一直在讨论IASB和FASB的折现率建议,以及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折现率时可以使用的技巧范围。在4月举行的会议上,IASB和FASB强调,自上而下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使用仅源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基于资产的折现率,因为该折现率最终需要进行调整,以反映负债的特征。 为了在这方面提供更多的指引,包括为了得出源于资产收益的适当折现率而可能进行的调整类型,IASB和FASB的工作人员建议在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时纳入应用指引。该应用指引包括以下主要原则: (a) 保险公司确定适当的收益率曲线时,应该根据当前市场信息,并反映保险公司持有的实际资产组合的当前市场回报,或者特征与保险合同负债类似的参考资产组合的当前市场回报。 (b) 保险公司应使用与IASB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引相一致的估计,比如第三级公允价值,前提是该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些点没有可观察的市场价格。 (c) 工具的现金流应该以两种方式调整,以便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的现金流特征: (i) 按照现金流的时间差异进行调整,以确保选取作为起点的业务组合资产 (实际或参考) 与负债现金流的存续期匹配。 (ii) 按照资产固有而不是负债所固有的风险调整。若资产固有而不是负债所固有的风险缺少可观察的市场风险溢价,实体应使用适当的技巧来确定市场风险溢价,并与(b)相符。 (d) 保险公司若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不需要对保险合同负债现金流固有的流动性和资产现金流固有的流动性之间的剩余差异进行调整。 IASB和FASB成员基本上都支持工作人员的建议。但是,IASB和FASB的部分成员提出了以下关注的问题。 ●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基于资产的折现率 (几乎没有流动性溢价或可忽略) ,如交投活跃的30年期政府债券,可能不适用于确定负债的折现率,因为它没有包括流动性溢价。 © 2011 毕马威 IFRG 是一家英国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第3页 ●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可能必须持有几乎没有流动性或可忽略流动性的资产。相比在其它限制较少的司法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这可能导致使用较低的折现率和较高的负债。 ● 一名FAS B成员表示,建议范围内的非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某些实用的权宜之计来确定折现率。 ● 几位IASB和FAS B成员一致认为,在权益工具或房地产等资产的基础上制定反映负债特征的折现率会非常困难。许多IASB和FAS B成员一致认为,债券收益率将是最合适的起点。 IASB和FAS B的大部分成员都暂时同意工作人员的建议。 理赔前期间的改良法 许多受访者都对建议的改良计量法表示关注,关注内容包括资格标准的局限,以及是否需要或允许该方法。工作人员在将建议提交IASB和FASB时,考虑了受访者的反馈意见和近期在收入确认项目中所做的决定。这些讨论内容未涉及理赔后期间或列报。 改良法:资格要求 根据现行建议,对于保险期间 ‘约为一年或以下’ 的合同,保险公司将有资格采用改良法。在基于原则的准则中存在如此具体的标准令建议的受访者感到担忧。一些受访者还担心,目前归类为短期的合同将不再归入此类。 工作人员建议修订资格标准,取消一年的规定,若符合某些要求,则允许将该方法适用于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合同。工作人员提出的资格建议包括以下概念。 ● 标准要与收入确认建议配合,资格应该以合同中是否包含 ‘重大融资成分’ 为基础。 ● 保险保障期间为一年或以下的合同的实用权宜之计。 ● 若收到保费和提供保险保障之间的时间距离很短,则可以应用该标准,若投保人在保险保障期间开始时支付则所收保费不会差异巨大。 IASB和FASB成员普遍不支持改良法的适用标准,理由如下。 ● 标准令人不得不怀疑改良法的目的,以及改良法是否会导致推出第二个计量模型,而不是简化单一计量模型。建议中的改良法以简化普通构建模块法为特点,新的标准有推出第二个模型的可能,与收入确认更为相似。一些IASB和FASB成员 (主要是FASB成员) 认为应该有两个分开的模型,因为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大致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其他IASB和FASB成员 (主要是IASB成员) 认为,应该只有一个简化短期合同的模型。 ● IASB和FASB成员一致认为,寿险和非寿险的风险管理方法存在区别。非寿险保单主要通过合同的承保来管理,而寿险保单往往通过实体的投资管理策略来管理。由于非寿险合同存续期短,没有足够的时间让投资回报到期末清偿负债,或者补偿理赔前期间的承保造成的潜在亏损。IASB和FASB成员倾向于下列标准: − 保险保障期间内的投资收入潜力不是业务模型的重要部分; − 收取保费和亏损日期之间的时间不算长;以及 − 合同主要是基于风险保障,因此重点关注承保业绩,而不是投资管理。 ● 一些IASB和FASB成员表示,保险期间仍应根据时间长短进行限制。 IASB和FASB并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任何决定,并要求工作人员重新定义资格和计量要求,即一到两个模型,要将他们关注的问题纳入考虑。 IASB和FASB没有讨论究竟是允许使用还是必须使用改良法。他们计划重新审议这个问题和资格标准。 改良法:理赔前义务折现 建议的受访者表示,在理赔前期间折现预期未来保费和利息,会使模型复杂化,而影响甚微。鉴于工作人员提出的资格建议提到是否需要考虑另一种方法,即一到两个模型,IASB和FASB将考虑理赔前义务是否应该在今后有关收入确认建议的改良法和实用性讨论当中折现。 © 2011 毕马威 IFRG 是一家英国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第4页 改良法:合同取得成本 工作人员建议,IASB和FASB重新确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IASB和FASB的临时决定,在理赔前义务的计量中扣减合同取得成本。 大部分IASB成员暂时重新确认了建议,但要取决于未来有关资格标准的决定。 FASB没有就改良法合同取得成本的处理进行表决。FASB成员举行的讨论表明,某些成员倾向于另一种合同取得成本的方法,该方法基于收入确认模型,条件是最终批准的资格标准是双模型法。收入确认模型将合同取得成本定义为增量成本,若未取得合同,则实体不会发生该成本。这种方法与FASB的保险合同模型不同,在FASB的模型中,仅有与成功取得合同相关的直接成本会纳入计量。 改良法:保费分配模式 在建议当中,理赔前义务于保险保障期间将以最能反映承保风险的系统性方式减少: ● 既可以时间为基础; ● 也可以预期发生索赔和给付为基础 (若该模式与时间基础有显著差异的话) 。 IASB和FASB暂时确认了建议,最终要取决于重新考虑改良法资格标准的变更。 改良法:有偿合同测试 IASB和FASB暂时同意工作人员的如下建议: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则应该进行有偿合同测试,表明合同已在理赔前期间变为有偿,即没有正确定价。至于何时隔多久进行一次测试并没有要求,因为已经假定公司定期对有偿条件可能存在的指标进行监控。 有关在哪个层面进行有偿合同测试的决定将推迟到IASB和FASB确定业务组合的定义之后作出。 分拆:商品和服务 分拆建议基于 ‘紧密相关’ 的概念。建议根据这一概念提供了三个范例来说明何时需要分拆,其中一个是针对商品和服务。工作人员建议修改分拆原则,以便与收入确认项目中识别 ‘单独履约义务’ 的原则相一致。 按照收入确认项目的建议,当识别客户合同的单独履约义务时,实体应该: (a) 将一组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作为一个履约义务记账,前提是实体将这些商品或服务整合为实体向客户提供的单一项目;若符合这一标准,则不考虑 (b) 中的标准;或者 (b) 将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作为单独履约义务记账,前提是: (i) 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模式,与其它承诺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模式不同;及 (ii) 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功能。 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功能的条件是: ● 实体通常分开销售商品或服务;或者 ● 客户可以单独使用商品或服务,或者和其它已有资源一起使用。 IASB和FASB成员提出了以下意见。 ● 他们普遍认为,收入确认项目的标准应纳入考虑,收入确认和保险项目在分拆标准上的一致性应尽可能保留。 ● 许多IASB和FASB成员不同意上述 (b)(i) 当中的转让模式标准。他们担心的问题,是这实际上可能妨碍分拆应该分拆的非保险服务,理由仅仅是非保险服务组成部分和保险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转让模式,即时间。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