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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花: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07-29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简称:ST百花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郑彩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子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规范重新评估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列报和披露等方面,资产负债表增加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首次执行时仅对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进行调整,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自2020年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9年同期比较报表。具体影响科目如下: 本期按新收入准则核算影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不追溯调整上年同期可比数据,本期与上年同期不具有可比性。其他科目期初期末变化的原因如下: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485.14万元,较期初5112.32万元减少2627.18万元,减幅51.39%,主要是南京华威减少现金留存。 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376.74万元,较期初1431.42万元增加945.32万元,增幅66.04%,主要是南京华威销售医药研发项目增加的应收款项。 3、预付账款期末916.72万元,较期初459.20万元增加457.52万元,增幅99.63%,主要是南京华威增加临床项目的预付款。 4、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1799.97万元,较期初1181.26万元增加618.71万元,增幅52.38%,主要是南京华威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增加和增值税进项留底增加。 5、应付账款期末余额5855.34万元,较期初4525.43万元增加1329.91万元,增幅29.39%,主要是南京华威增加应付货款。 6、应付职工薪酬1675.81万元,较期初2758.70万元减少1082.89万元,减幅39.25%,主要是本期支付上年计提的工资奖金。 7、应交税费期末余额356.49万元,较期初571.17万元减少214.68万元,减幅37.59%,主要是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减少。 8、销售费用本期133.10万元,较上年同期76.17万元增加56.93万元,增幅74.74%,主要是南京华威增加的销售费用,以及增加合并百花商管公司增加的费用。 9、财务费用本期56.63万元,较上年同期4.49万元增加52.14万元,增幅1161.25%,主要是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35.96万元,另南京华威增加借款利息开支21.99万元。 10、投资收益本期52.43万元,较上年同期528.96万元减少476.53万元,减幅90.09%,上年同期主要是处置百花村天津贸易公司产生的收益。 11、信用减值损失本期498.77万元,较上年同期266.25万元增加232.52万元,增幅87.33%,主要是南京华威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增加。 12、其他收益本期69.64万元,较上年同期155.88万元减少86.24万元,减幅55.32%,主要是南京华威政府补助金额减少。13、营业外收入本期141.02万元,较上年同期1.91万元增加139.11万元,主要是南京华威收到的一次性政府补助金额增加。14、营业外支出本期28.79万元,较上年同期5.41万元增加23.38万元,增幅432.16%,主要是本期南京华威增加捐赠支出。15、所得税费用本期69.24万元,较上年同期344.49万元减少275.25万元,减幅79.90%,主要是本期计提所得税费用减少。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16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与张孝清先生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因承诺方张孝清先生不同意审计结论,拒绝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之补偿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提起关于南京华威医药对赌方张孝清的业绩补偿及违约赔偿仲裁,并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仲裁委《裁决书》,2020年4月15日收到张孝清先生《关于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S20190919号裁决事项的函》,表示:“本人于本函发送之日,先行履行本次裁决书确定的事项。……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本人将予以配合”。该赔偿义务正在履行过程中。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