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汇编由成都市律师协会物业服务专业委员会整理,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以及部分基层法院的典型案例,涵盖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物权纠纷、侵权责任、人格权、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地下车位及充电桩、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刑事责任、劳动劳务等多个方面的纠纷案件。
核心观点: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业主不得以房屋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 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
- 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违建建筑物的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损毁违章建筑,给建造人造成损害的,建造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关键数据:
- 涉物业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大、增长最快的类型之一。
- 本汇编收录的案例反映了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物业纠纷中的基本思路和裁判逻辑。
研究结论:
- 本汇编为各方主体提供了一份系统、实用的案例参考材料,有助于厘清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引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物业纠纷案件时,应注重调解,并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解机制,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