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4号国务院令,颁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管理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4月7日公开发布,并于发布当日生效,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
《条例》结构和核心规定
《条例》兼具预防性和强制性行为,涉及约15个中央政府部门及省级政府的协同管理。核心内容包括:
- 建立动态调整的“关键领域”清单,设立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测系统,组织战略储备,并制定应急计划,授权在供应链中断时征用、强制生产和定向运输。
- 第13条限制境内供应链相关信息的收集;第9条授权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报告影响供应链安全的情况,形成自下而上的执行渠道。
- 第14条和第15条构建了反制措施框架,针对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及个人,可采取进口/出口禁令、特殊关税、禁止在华投资和交易、限制人员/车辆入境、吊销工作/居留许可等措施。
地缘政治背景和时间节点
《条例》出台正值供应链紧张时期,包括中美关税升级、半导体和先进制造业出口管制等。该《条例》是自2020年以来中国系统性推进立法的成果,在实体清单认定、半导体管制和俄乌冲突次级制裁经验后加速实施。
诉讼风险
除行政处罚外,《条例》与2021年实施的《反外国制裁法》形成联动。若外国制裁措施被认定为“歧视性限制措施”,相关主体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对运营的影响
- 欧洲运营商面临特殊风险,尽管《条例》表面中立,但中国官方媒体将欧盟与美国半导体出口管制协调视为供应链胁迫,欧盟自身也在实施反胁迫工具。
- 第16条要求境内所有组织和个人执行反制措施,违者将面临政府采购排除、进出口限制、跨境数据传输限制等处罚。
- 外国在华子公司若未能执行反制措施,其外籍管理人员和本地员工可能面临个人处罚。
-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处理涉及被限制方、被冻结交易、受限服务贸易或跨境数据传输的事项时,可能陷入法律冲突。
研究结论
《条例》构建了全面的供应链安全管理框架,对在华运营的外国企业构成新的法律风险。企业需平衡全球制裁与国内法规要求,特别是在出口管制、供应链调整等商业决策中可能面临合规冲突。金融机构需关注间接风险,避免因处理受限交易而违反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