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用工业务操作指引
本指引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旨在指导律师规范办理新业态用工相关法律业务,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用工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一章 通则 阐述了律师办理新业态用工业务的宗旨、法律综合运用原则、概念和术语界定。指出律师应践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规范新业态发展,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强调律师应遵循司法部“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行者”的要求,深刻把握新业态用工业务法律服务的政治性、人民性,确保法律服务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权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明确了律师可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争议解决、专项咨询、用工合同审查与起草。争议解决方面,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纠纷、薪酬福利与工伤赔偿争议、算法管理侵权争议、竞业限制与知识产权争议、与新业态用工相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刑事诉讼。专项咨询方面,为平台企业及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提供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的劳动法律专项咨询,协助企业进行用工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审查。用工合同审查与起草方面,审查合同类型与用工模式是否匹配、重要条款的合法性与明确性、风险防控条款设置、个性化合同起草。
第三章 新业态用工模式、法律关系识别及责任划分 分析了新业态用工模式、法律关系识别及责任划分。指出新业态用工模式分为三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强调法律关系判断要素,应依法结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明确了平台从业者因工作受到损害、造成他人损害或受第三人侵害时责任如何承担。
第四章 律师代理劳动者案件要点 指导律师代理劳动者案件时的要点,包括证据收集、权益主张、维权途径选择。强调律师应根据确立劳动关系“三要素”收集相应证据,包括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工作过程记录、收入证明等。提示律师帮助新业态劳动者起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或者书面协议,并告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规则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章 律师代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案件要点 指导律师代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案件时的要点,包括合规性审查、争议应对策略制定。强调律师应审查用工模式、协议合规性、数据合规管理、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合作用工模式合规性、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与落实、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在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中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下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公示程序。提示律师代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案件时,应着重审查相关协议,以及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综合予以分析研判。
第六章 新业态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运用 指导律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强调律师应审查新就业形态用工协议条款,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综合判定用工关系判断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提示律师应及时关注国家及地方新就业形态用工政策文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重点落实相关政策内容。
第七章 专业风险提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提示律师在处理新就业形态用工业务时,应当充分理解并注意防范风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强调律师在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时,应结合相关指导案例,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提示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审阅相关材料,确保清楚、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委托权限内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提示律师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中证据规则的熟悉和研究,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指导、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有效。
第八章 附则 说明本指引内容仅依据该日期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写,并参考了典型案例和律师实务经验,仅供本市律师办理新业态用工业务时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附件 包括新业态用工常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