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32个国家十年来的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评估结果,比较了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流程与有效银行监管的巴塞尔核心原则(BCPs),重点关注现场检查流程和技术。
研究发现,除一个外,所有监管机构都采用离岸和现场监管技术相结合的方式。然而,50%的监管机构(16个)没有专门的独立现场检查团队或部门,只有44%(14个国家)拥有独立团队专门负责现场检查。
主要改进领域包括:
- 离岸和现场监管的平衡:65%(21个)的监管机构维持了离岸和现场监管的平衡,但28%(9个)的机构离岸监管占主导地位,原因是现场检查频率和风险覆盖不足,以及现场时间有限。
- 与银行董事会的沟通:62.5%(20个)的监管机构在与银行的沟通方面存在不足,原因包括与董事会联系不足或发布现场检查报告延迟。
- 现场检查的范围:44%(14个)的监管机构进行全范围现场检查,而34%(11个)的监管机构不进行全范围现场检查,其中一些机构的检查范围被认为不够深入或侵入性。
- 人员配备:56%(18个)的监管机构没有离岸或现场监管团队的人员短缺,但44%(14个)的机构存在人员短缺,影响了检查的频率和强度。
- 使用外部人员:53%(17个)的监管机构依赖外部支持进行监管活动,而47%的监管机构没有使用外部人员,原因包括预算限制、缺乏机会或有意选择。
- 制裁和执法措施:至少有四个案例表明,现场检查后的措施缺乏可执行性,监管机构缺乏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进行制裁的权力。
- 跨境现场检查和母国-东道国关系:50%(16个)的监管机构定期对国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而28%(9个)的监管机构被允许进行跨境现场检查,但实际执行有限,22%(7个)的监管机构根本不进行跨境现场检查。
- 反洗钱(AML)主题的现场检查:53%(17个)的监管机构需要在AML主题的现场检查方面进行改进,包括确保足够的人员配备、延长任务持续时间以及细化现场活动范围的定义。
研究结论指出,尽管监管框架健全且监管工作力度很大,但最近的银行倒闭事件表明,有效的监管不是静态的,而必须是动态和前瞻性的,以维护日益互联和快速变化的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