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委员会批准了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修正案提交国际劳工大会审议的提议,这些修正案涉及遣返、岸上休假、医疗保健以及预防和应对船上暴力和骚扰等关键领域。雇主集团支持修正案的程序性通过,同时强调确保法律清晰和一致性,特别是与新定义和对第190号公约的引用相关的内容。雇主集团鼓励成员国在与海事部门对话中进行仔细的法律和运营评估。
其次,委员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执行局的决定和联合国大会决议ES-10/23,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地位及其参与国际劳工组织会议的决议。雇主集团承认该讨论的政治敏感性以及持续危机带来的深远人道后果,同时强调委员会的立场集中于该决议的制度性质,支持调整以重申国际劳工组织始终如一、透明地并根据更广泛的多边系统决定行事的责任。
第三,也是最具影响力的,委员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第33条采取了措施,以回应缅甸持续不遵守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这标志着该组织历史上第三次启用第33条,证明了情况的严重性。雇主集团重申了对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制度的支持,但同时也呼吁谨慎,强调采取的措施必须基于原则、适度,并专注于提高合规性,而不会进一步损害缅甸的工人和企业。雇主集团特别强调,应用第33条必须维护国际劳工组织的信誉和道德权威,同时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当地生计的措施。必须明确,这一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呼吁经济制裁,这会危及企业的可持续性并给工人、他们的家人以及已经脆弱的当地经济造成严重损害。重要的是要记住,第33条不是制裁机制,而是大会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调查委员会建议得到遵守的条款,这些措施应根植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独特三方合作方法。任何采取的措施都必须是适度的、基于证据的,并有明确的基准。我们必须避免广泛的、惩罚性的方法,这些方法可能会进一步危及生计和社会凝聚力。相反,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支持和平、对话和建设性参与的条件。必须明确:缅甸人民的生计必须保持我们的首要关注。我们不能采取会加剧当前局势的短期措施。
会议主席,今年的总务委员会的决定反映了在制度责任、政治敏感性和法律一致性之间进行仔细平衡。我借此机会感谢委员会主席领导了一个公平和包容的过程,并承认工人集团和政府代表的贡献。作为雇主,我们的始终目标是确保国际劳工组织保持其信誉、技术上的健全性——根植于三方制并应对我们时代的挑战。我们支持全体会议通过总务委员会的决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