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前沿阵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积极响应国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指示精神,在自贸区/港内设立分支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仲裁服务,推动自贸区法治环境持续优化。中国海仲汇总整理已审结的涉自贸区企业案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0个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发布,旨在梳理案件的审理思路,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引导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仲裁透明度和裁决可预期性,加强相关市场主体风险防范意识,提出具有针对性、实操性的意见建议,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企业合规建设,以及仲裁实践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典型案例
船舶建造合同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人(船厂)与被申请人(船东)签订《船舶设计、采办、建造合同》,因对船舶主机故障是否属于质保范围存疑,被申请人拒付最后一期变更费用。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变更费用及利息等。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请求申请人赔偿因船舶主机故障导致的损失及利息等。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围绕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审理。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变更款及利息,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及被申请人全部仲裁反请求。
案例二:申请人作为买方委托被申请人作为卖方签订了内容相同、价格相同的三份《原油轮建造合同》。合同约定了不含税的船舶价格,并约定合同税率为20%(含增值税与关税),由申请人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增值税税率发生了两次调低。申请人要求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支付税款。被申请人认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税率,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最终裁决确认申请人在国家相关税率调整后只需按照船舶不含税价的116%向被申请人付款,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典型案例
本案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申请人(船东)与被申请人(租船人)签订《租船确认书》,案涉A船在装货港备妥装货,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提供货物,导致船舶滞期。申请人提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滞期费、违约损失等。仲裁庭认为应适用《海商法》与《民法典》,并精准确定滞期起止时间,对于违约损失,申请人可以收取的总运费是申请人在履行合同后获得的总利益,包括了预备航次的成本费用、装货期间的成本费用、装完货物以后驶往卸港的成本费用、卸货期间的成本费用,以及因履行合同而获取的利润等。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滞期费、赔偿因不能提供约定货物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滞期费纠纷典型案例
本案申请人与案外人A公司签订TOWCON 2008拖航合同,被申请人是被拖船舶的实际使用方。申请人依约抵达港口锚地漂航待命,但被申请人未能安排拖轮按期进港交船,最终导致交船合计用时28.48天,滞期24.48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广州港滞期费确认函》,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滞期费未支付。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滞期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在《广州港滞期费确认函》上签字盖章、早日接收被拖船舶、早日将船舶投入营运的利益出发点及动机,并认定被申请人签订《广州港滞期费确认函》是其实际意思表示。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滞期费及利息。
多式联运合同争议典型案例
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物流服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为案外人提供全程物流服务。其中一票货物在加拿大公路运输段与一油罐车发生碰撞事故而导致火灾,货物发生全损。申请人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双方就被申请人是否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以及是否有权主张责任限制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权援引责任限制的抗辩。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货物损失及其利息。
货运代理协议争议典型案例
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理从中国部分港口运输货物到F国部分港口,申请人随即向C公司订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瞒报被F国海关销毁。申请人向C公司垫付了相关目的港费用后向被申请人追偿,未果,遂提起仲裁。同时,被申请人以部分货物已在目的港处理完毕,申请人应当退还空箱押金但未退回为由,提出仲裁反请求。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部分弃货费及利息。
涉保险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案涉船舶H轮系第一申请人Z公司、第二申请人A某和第三申请人B某共同所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了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托运人R公司委托第一申请人承运一批柴油。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第一申请人发现该批柴油硫含量超标,遂向被申请人报案并请求理赔。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建议与R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了和解款。被申请人一直拖欠和解款未付,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和解款及利息。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案例二:案外人W公司和被申请人签订了《跨境货物运输合同》,由被申请人安排货物运输事宜。运输期间,货物在非洲某国仓储时发生丢件。案外人W公司在申请人处投保了物流经营人综合险,申请人直接向货主支付了保险赔款,申请人主张其已经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提起仲裁。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服务合同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航道疏浚服务合同》,申请人已依约将调遣费、保证金、预付款等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ZM”轮调遣至指定施工地点后开工,然而开工后“ZM”轮出现故障,未能达到施工效果,申请人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停工维修。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油料款及其利息,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疏浚服务费及其利息、支付违约金、补偿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律师费。
案例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署了《服务合同》。申请人以自有自升式平台改装后提供服务。第一被申请人为服务接收方,第二被申请人为建设单位。后因平台使用存在风险而处于闲置状态,各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就解除合同的时间点、双方责任承担、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最终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平台服务费及违约金、平台人员食宿费和倒班费及违约金、拖欠平台改造期间损失补偿费所产生的违约金、平台燃油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自贸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本典型案例集展现了中国海仲仲裁庭处理复杂纠纷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助于提升仲裁公信力,增强企业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的信心和积极性,将进一步吸引更多企业入驻自贸区,推动产业集聚,为自贸区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自贸区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仲裁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自贸区内的经济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在仲裁中往往可以选择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也对仲裁员的法律素养和国际视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随着自贸区建设不断推进,新兴业务不断涌现,如智能航运、绿色航运等,带来了全新的法律问题与争议类型,对仲裁的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如何加强与沿线国家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构建区域海事仲裁合作网络,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中国海仲将坚持创新驱动,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以本土化和国际化相结合推动仲裁现代化;恪守正确仲裁理念,提升程序透明度,构建机构管理和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中国机构仲裁优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贸易投资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自贸区经济贸易健康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