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ENTRALCHINAMANAGEMENTCOMPANYLIMITED 中原建业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8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 财务摘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年度”)收入为人民币468.4百万元,较2022年减少22.7%。 •本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201.2百万元,较2022年减少33.8%,本年度净利润率为43.0%。 •本年度每股基本盈利为人民币5.59分。 •董事会并无建议派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年度业绩 中原建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原建业”,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及各为一名“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集团本年度的综合业绩,连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附注 2023年 人民币千元 2022年(附注)人民币千元 收入 2 468,377 605,679 其他收入 3 73,888 35,565 人员成本 4(b) (112,217) (123,069) 折旧及摊销开支 4(c) (14,148) (18,827) 其他经营开支 减值亏损 (58,575) (111,529) (58,671)(36,633) 融资成本 4(a) (347) (211) 应占一间联营公司亏损 (477) (271) 出售一间联营公司之收益 2,247 – 除税前溢利 4 247,219 403,562 所得税 5 (45,982) (99,662) 年度溢利 201,237 303,900 以下应占:本公司权益股东 198,571 303,900 非控股权益 2,666 – 年度溢利 201,237 303,900 每股盈利—每股基本盈利(人民币分) 6 5.59 9.25 —每股摊薄盈利(人民币分) 5.59 9.25 (以人民币列值)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和合约资产的 附注:本集团已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并重列比较资料。进一步详情见附注1(c)(i)。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人民币列值) 2023年 人民币千元 2022年(附注)人民币千元 年度溢利 201,237 303,900 年度其他全面(开支)╱收益(就税项及 重新分类作出调整后) 将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股本投资 —公平值储备(不可转回)之变动净额 (3,383) (3,182) 可能于其后重新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折算海外附属公司财务报表的汇兑差额 2,332 3,607 年度其他全面(开支)╱收益 (1,051) 425 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200,186 304,325 以下应占:本公司权益股东 197,520 304,325 非控股权益 2,666 – 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200,186 304,325 附注:本集团已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并重列比较资料。进一步详情见附注1(c)(i)。 综合财务状况表 于2023年12月31日 (以人民币列值) 非流动资产 附注 2023年 人民币千元 2022年(附注)人民币千元 投资物业及物业、厂房及设备 7 11,682 12,027 无形资产 1,252 5,585 于一间联营公司的权益 9 – 2,230 其他金融资产 10 1,511 4,894 递延税项资产 16(b) 28,485 17,934 42,930 42,670 流动资产合约资产 11(a) 125,343 425,028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12 1,121,515 661,12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3 1,835,783 1,564,617 3,082,641 2,650,766 流动负债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14 300,361 116,201 合约负债 11(b) 309,936 291,968 租赁负债 15 3,846 2,462 即期税项 16(a) 88,198 104,234 702,341 514,865 流动资产净额 2,380,300 2,135,901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2,423,230 2,178,571 于12月31日 非流动负债 附注 2023年 人民币千元 2022年(附注)人民币千元 租赁负债 15 4,000 636 递延税项负债 16(b) 15 143 4,015 779 资产净额 2,419,215 2,177,792 股本及储备股本 17(a) 30,614 26,990 储备 2,385,935 2,150,802 本公司权益股东应占权益总额 2,416,549 2,177,792 非控股权益 2,666 – 权益总额 2,419,215 2,177,792 于12月31日 附注:本集团已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并重列比较资料。进一步详情见附注1(c)(i)。 财务报表附注 (以人民币列示) 本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于2020年10月22日在开曼群岛成立为一间获豁免有限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一号环球贸易广场77楼7701A室,其注册办事处位于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本公司股份于2021年5月3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及其他省份从事提供房地产代建服务。 1重大会计政策 (a)合规声明 此等财务报表乃根据所有适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此统称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所有适用的个别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及诠释)及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规定编制。此等财务报表亦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适用披露条文。本集团采用之重大会计政策于下文披露。 香港会计师公会已颁布若干于本集团本会计期间首次生效或可供提早采纳的经修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附注1(c)载有因首次应用该等修订产生的任何会计政策变动资料,有关修订于本会计期间与本集团有关并已于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内反映。 (b)编制基准及功能及呈列货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及本集团于一间联营公司的权益。除另有指明外,综合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并约整至最接近的千位数,而本公司的功能货币为港元(“港元”)。 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计量基准为历史成本基准,惟下列按其公平值呈列之资产及负债除外: —其他证券投资。 编制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资料要求管理层作出可影响政策应用及资产、负债、收入及开支呈报金额的判断、估计和假设。该等估计及相关假设乃基于以往经验及相信于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多项其他因素,而有关结果乃作为就该等不可基于其他资料来源而显易得出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判断基准。实际的结果可能会与此等估计不同。 该等估计及相关假设会持续检讨。倘会计估计的修订仅影响作出修订的期间,将会于该期间确认,倘修订影响当期及未来期间,则会于作出修订及未来期间确认。 (c)会计政策变动 (i)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已将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以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应用于本会计期间的相关财务报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约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呈列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声明第2号(修订本),作出重大性判断:会计政策之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修订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会计估计的定义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所得税:国际税项改革—支柱二示范规则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所得税:与单一交易产生的资产及负债有关的递延税项 本集团并无采用于当前会计期间尚未生效的任何新准则或诠释。采纳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影响讨论如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约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取代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载列适用于保险合约发行人的确认、计量、呈列及披露规定。由于本集团并无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范围内的合约,故该准则对该等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呈列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声明》第 2号(修订本),作出重大性判断:会计政策之披露 该等修订本要求实体披露重大会计政策资料,并就将重大性概念应用于会计政策披露提供指引。本集团已重新审视其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资料,并认为其与该等修订一致。 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修订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会计估计的定义 该等修订本就会计政策变动与会计估计变动之间的区别提供进一步指引。由于本集团区分会计政策变动及会计估计变动的方法与该等修订本一致,故该等修订本对该等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所得税:国际税项改革—支柱二示范规则 该等修订本为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颁布的支柱二示范规则而颁布或实质颁布的税法所产生的所得税引入递延税项会计处理的临时强制性例外情况(该等税法所产生的所得税以下称为“支柱二所得税”),包括实施该等规则所述的合资格国内最低附加税的税法。该等修 订本亦引入有关该税项的披露规定,包括支柱二所得税的估计税务风险。该等修订本于发布后实时生效,并须追溯应用。本集团于附注5(a)(v)中提供其他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所得税:与单一交易产生的资产及负债有关的递延税项 该等修订本缩小了初步确认豁免的范围,使其不适用于初步确认时产生相等及抵销暂时差额的交易,如租赁及退役负债。就租赁及退役负债而言,相关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须于所呈列的最早比较期间开始时确认,任何累计影响于该日确认为保留盈利或权益其他组成部分的调整。就所有其他交易而言,该等修订本适用于所呈列最早期间开始后发生的该等交易。 下表概述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对2022年12月31日综合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调整前的金额 人民币千元 调整造成的影响 人民币千元 调整后的金额 人民币千元 递延税项资产 17,934 – 17,934 递延税项负债 – 143 143 储备 2,150,945 (143) 2,150,802 概无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下表概述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损益表及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的影响。 调整前的金额 人民币千元 调整造成的影响 人民币千元 调整后的金额 人民币千元 所得税(100,085) 423 (99,662) 年度溢利303,477 423 303,900 以下应占:本公司权益股东303,477 423 303,900 年度全面收益总额303,902 423 304,325 以下应占:本公司权益股东303,902 423 304,325 概无对本公司的财务业绩产生影响。 概无对本集团及本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ii)香港会计师公会有关废除强积金—长期服务金抵销机制的会计影响之新指引 于2023年7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废除香港强积金—长期服务金抵销机制的会计影响》,其就有关抵销机制及废除该机制的会计考虑提供指引。 本集团已评估该新指引对上述会计政策的影响,而该指引对本集团于该等综合财务报表中编制或呈列本期间或过往期间业绩及财务状况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