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研究报告 金融行业周报 ——基金互认新规发布,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证券分析师 王维逸S1060520040001(证券投资咨询)袁喆奇S1060520080003(证券投资咨询)李冰婷S1060520040002(证券投资咨询)韦霁雯S1060524070004(证券投资咨询) 研究助理 许淼S1060123020012(一般证券业务)李灵琇S1060124070021(一般证券业务) 2024年12月23日 1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免责条款 核心观点 基金互认新规发布,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1、基金互认新规发布,销售规模有望扩大。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今年以来,我国资 本市场与香港的互惠互通政策持续落地,4月19日,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6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的出台标志着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稳步落地,香港与内地互通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拓宽外资入市渠道,进一步丰富居民投资工具。 2、消费金融行业迎新规,严监管态势明确。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监管政策频出,本次《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结合今年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来看,监管思路逐步细化,监管方向更聚焦于业务本身,更符合年初以来持续提到的“将一切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思路之中,行业有序发展也将持续性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3、资金运用再规范出台,险资偿付压力有望缓解。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与《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保险资金运用角度来看,本次是继15年,监管部分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以来,进一步强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持续性强调风控和投资标的的筛选和管理,强监管背景下行业投资效率有望得到有序提升。从偿二代二期工程来说,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压力有望得到缓释,监管强调按照一司一策原则确定过渡期政策,有望缓解险资企业潜在“利差损”风险,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行业整体的资本补充能力。 22 CONTENT 目录 重点聚焦 •基金互认新规发布,销售规模有望扩大 •消费金融行业迎新规,严监管态势明确 •资金运用再规范出台,险资偿付压力有望缓解 行业新闻 •银行:央行约谈银行、保险资管等多家金融机构 •证券:深交所发布六项资产支持证券审核业务指引 •保险:七部门表示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创新型的内贸险产品 •金融科技:香港金管局表示第三季储值支付工具总交易额按年增11.8% 行业数据 •本周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科技指数分别变动+0.81%、-1.46%、-2.23%、-0.38% •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实现净投放11398亿元,SHIBOR利率分化 •证券:周度股基日均成交1.74万亿元 •保险:十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环比上周下降7.53bps 基金互认新规发布,销售规模有望扩大 事件: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 (资料来源:证监会,平安证券研究所) 二是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即允许互认基金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部的海外关联机构。这一举措为行业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不过,为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监管层面也设定了明确条件,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处之地,必须限定在那些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且一直维持着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如此一来,在适度放宽海外转授职能限制的背景下,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得以充分施展其专业技能,凭借自身对全球市场的深入了解与广泛认知,为内地投资者精心打造出更多元化的离岸 投资方案以及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满足内地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跨境投资需求。 三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香港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在现有规则规定的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等互认基金产品类型基础上,增加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日,中国香港证监会同步发布经修订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对内地互认基金有关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投资者管理职能转授权限制、基金类型等作相应修改。 点评: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与香港的互惠互通政策持续落地,4月19日,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6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的出台标志着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稳步落地,香港与内地互通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拓宽外资入市渠道,进一步丰富居民投资工具。 一、香港互认基金的客地销售比例限制迎来重大调整,从原本的50%大幅放宽至80%。此前,依据证监会规定,已获批的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最大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其在香港地区的销售规模。而此次放宽限制后,内地销售规模的增长空间得到极大拓展,有望攀升至香港地区销售规模的4倍之多(计算方式为80/20),这也就意味着最大销售规模相较于之前增加了3倍,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市场的拓展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消费金融行业迎新规,严监管态势明确 事件: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安证券研究所) 年份 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影响 2015年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工信部等十部门 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2017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 明确无放贷资质机构不得进入学校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要求校园贷公司退出并整改 2017年 《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互金专项整治办 暂停审批网络小贷牌照,互联网小贷牌照进入存量时代 2017年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互金专项整治办、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小 取缔“四无”“现金贷”;三个“禁止”限制资金来源;控制银行对网贷平台资金的发放 2018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 原银保监会 鼓励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2020年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原银保监会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及机构合作,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 上收小贷公司监管权限,提高小贷公司设立标准及展业限制 2021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原银保监会 首次针对相关业务明确三项定量指标,要求严控跨区域经营,并进一步强调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2021年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 人民银行 明确要求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 2021年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 人民银行 适应网络技术革新、互联网征信业态,推出本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定义及征信管理边界。 2024年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 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2024年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际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 主要修订内容消费金融行业监管办法 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 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 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点评: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监管政策频出,本次《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结合今年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来看,监管思路逐步细化,监管方向更聚焦于业务本身,更符合年初以来持续提到的“将一切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思路之中,行业有序发展也将持续性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资金运用再规范出台,险资偿付压力有望缓解 事件: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与《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安证券研究所)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明确了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延长期限。规则Ⅱ实施过渡期将延长1年至2025年底。 (二)明确了时间安排和政策要求。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 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 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明确了申请流程。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一)关联交易控制在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中,均强调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审批、信息披露和报告职责。 (二)通道业务限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将股权投资、金融产品等作为通道, 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融资。 (三)投后管理强化细化投后管理要点,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和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四)协议签署规范规范协议用印流程,严格管理印章使用,禁止签订“抽屉协议”等。 点评:从保险资金运用角度来看,本次是继15年,监管部分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1号-第3号)》以来,进一步强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持续性强调风控和投资标的的筛选和管理,强监管背景下行业投 资效率有望得到有序提升。从偿二代二期工程来说,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压力有望得到缓释,监管强调按照一司一策原则确定过渡期政策,有望缓解险资企业潜在“利差损”风险,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行业整体的资本补充能力。 央行约谈银行、保险资管等多家金融机构 事件:12月18日,央行约谈了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