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争议解决 研究报告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研究报告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目录 一、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募集篇5 1.引言5 2.管理人募集阶段谨慎勤勉义务的有关规定5 3.募集阶段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义务的具体义务9 4.总结14 二、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投资管理篇 .......................................................................................................................15 1.在运用私募基金之前未对投资标的开展适当的尽职调查16 2.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活动,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变原定的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17 3.违反管理人内部决策意见进行对外投资20 4.未按合同关于止损、补仓、减仓、平仓、清盘的约定进行投资21 5.未能合理确定私募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期限,使得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之间出现期限错配22 6.未适当履行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22 7.未适当履行法规、自律规则、基金合同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23 三、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退出篇25 1.管理人在退出阶段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常见情形25 2.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后果34 3.总结36 研究团队介绍37 联系我们: 刘倩,liuqian@grandwaylaw.com 研究团队 刘倩,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忻媛,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颖,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臻,国枫律师事务所实习生,香港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研究报告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因其能够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和追求超额收益而广受高净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欢迎。它们通常不受传统公募基金所面临的严格监管限制,因此能够更加灵活地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然而,正是私募基金的这种灵活性,使得它们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面对相应的高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系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行业规范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由上述规范可见,“谨慎勤勉”义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职的核心,也是贯穿于基金“募、投、管、退”全阶段的重中之重。以2024年8月为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该月对外公布38起纪律处分案件(不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11家机构、27个自然人。其中,3家机构被撤销管理人登记,4家机构被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12个月不等,所涉违规情形主要集中于违反谨慎勤勉义务。 因此,本系列文章将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他们在基金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应如何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明确其在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阶段的具体职责,从而为管理人们提供法律指导和实践参考。 一、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 ——募集篇 1.引言 私募基金凭借灵活的投资策略、较高的收益潜力以及较快的市场反应能力,深受高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青睐。然而,与高收益相伴的往往是高风险,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严格的谨慎勤勉义务,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系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义务贯穿于基金从募集、投资、管理到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每一个环节都要求管理人尽职尽责,以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这不仅是对管理人专业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严峻挑战。本系列文章从管理人的角度出发,对其在“募、投、管、退”阶段应履行的谨慎勤勉义务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法律指导和实践参考。本文则重点关注募集阶段的谨慎勤勉义务。 2.管理人募集阶段谨慎勤勉义务的有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明确了管理人在募集阶段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仅为管理人的行为提供了指引和规范,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关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有关募集阶段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整理如下: 规定名称 规定层级及发布机关 规定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研究报告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规定名称 规定层级及发布机关 规定内容 常务委员会 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 第三条第三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 规定名称 规定层级及发布机关 规定内容 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十四条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研究报告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规定名称 规定层级及发布机关 规定内容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行业规定基金业协会 第三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中国证券 自律规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 规定名称 规定层级及发布机关 规定内容 投资基金业 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管 协会会员管 理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 理办法》 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3.募集阶段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义务的具体义务 (1)合规性审查的法律义务 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管理人的首要任务是对基金产品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而言,管理人需要对基金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细致审查,并确保基金的基本情况合规、稳定、与推介信息一致。对于任何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投资策略或行为,管理人都应及时提出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对基金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其充分、有效,能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若管理人未能履行合规性审查义务,导致基金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将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投资者的法律追责。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7875号1案件中,案涉基金为C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为T公司拥有的T大厦的物业收益权。法院认为,被告C公司(管理人)未适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主要表现在:在案涉基金发行前,管理人未尽投前尽调义务,在融资人已经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文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资金及信用 1中国裁判文书网:顾某与C公司等私募基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97875号。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研究报告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风险的情况下,管理人仍发行案涉基金为其融资,有违基金发行人应履行的审慎审核及风险管控之基本职责。法院认为,被告C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因管理过程中的重大过错导致原告损失,应对原告所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管理人过错较为明显,未进行基本的尽职调查(或进行了尽职调查但无法提供证据),导致基金投资人无法充分判断风险就进行了投资,作为管理人的违约过错之一是相对没有争议的。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管理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其法定义务之一。在募集阶段,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这些因素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管理人应推荐与其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基金产品,并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若管理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义务,导致投资者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并遭受损失的,将可能面临投资者的法律索赔。 (3)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主要情形 违反情形 来源 存在未合理审慎地审查用于产品宣传的相关数据 沪证监决〔2023〕25号 未实际参与基金的募集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2号 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关于对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采 现行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定中,暂未对适当性义务的细节作出规定,就目前公布的行政处罚、行业规定处罚案例而言,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违反情形 来源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未对投资者做冷静期回访,由非公司员工办理基金合同签署 关于对杭州康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根据协会前期收到的举报材料,蜂巢股权与荣道资本签订了系列《私募基金委托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