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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曲调是在最古老的小提琴上演奏的吗 ? 录制的古典音乐的发行和数字化

2024-12-01WIPOG***
最好的曲调是在最古老的小提琴上演奏的吗 ? 录制的古典音乐的发行和数字化

是最好的曲调在最古老的 小提琴?分布和记录的数字化古典音乐 AlexanderCuntzAlessioMuscarnera,奥古国王子 经济Research 工作文件 No.87/2024 最好的曲调是在最古老的小提琴上演奏的吗? 录制古典音乐的发行和数字化∗ 亚历山大·坎茨†AlessioMuscarnera†奥古国王子† 2024年11月28日 Abstract 这项研究探讨了在创意作品受到多种权利保护时版权的分配效应。我们利用了一个准自然实验和近期欧盟指令77/2011中关于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期限的法律变化,以及作者去世年份的差异。我们考察了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对音乐录音的因果影响,尤其是在与公共领域状态相比时,对古典音乐作为物理和数字发行品的可用性的影响。结果表明,相关权利的公共领域状态有利于古典音乐在物理和数字格式下的可用性和重新发行。随着欧盟成员国中音乐流媒体服务的兴起和整个目录的许可,这些效果随时间逐渐减弱。然而,我们没有发现作者权利公共领域状态对古典音乐在数字或物理渠道中的分布产生显著影响。我们考虑了我们的结果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含义。 关键词:版权,相关权,音乐,发行 果冻代码:K11,O34,O38。 ∗作者们衷心感谢WorldCat共享其数据。我们还要感谢CarstenFink、MichelaGiorcelli、LuciusKlobucnik、BrianLavoie、CécileRoure、MatthiasSahli,以及2022年诺里奇数字经济研讨会、2022年SERCI年度大会、科罗拉多大学博尔德分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部研讨会参与者提供的宝贵意见。本文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其成员国的观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4,ChemindesColombettes,1211日内瓦20,瑞士。 1Introduction 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辩论往往集中在其作为创作可版权作品激励机制的角色。版权授予临时的市场权力和对创意作品的控制权,使版权持有者有机会从这些作品中获利 ,从而激励新的作品创作(Giorcelli和Moser[2020])。然而,一旦作品被创作出来 ,激励创作的重要性不再像已创作作品的可用性和分发激励那样重要。一方面,支持更长版权期限的人认为版权保护可以防止公地悲剧,即如果没有保护者,公共领域的创意作品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推广。另一方面,怀疑论者坚持认为永久性的版权期限会提高未来几代人获取和重新使用重要文化作品的成本,即使创作者已经去世(Hirtle[2008],Buccafusco和Heald[2013],Heald[2014b,2019])。本文提供了关于版权保护对古典音乐的可用性和分发影响的实证证据。 我们的论点主要基于对超过7300张古典音乐唱片的分析差异差异并且利用了欧盟版权法变更及其在成员国逐步采用的独特属性(通过随后的“国家实施”)。我们的结果与现有文献相结合,为本文的基本前提提供了支持:即版权保护和版权期限限制对于促进创意和作品的传播都是至关重要的。具体而言,我们发现,从受保护状态(就录音权利而言)转变为公共领域状态对古典音乐录音的重新发行产生了积极影响,具体影响范围从11%到58%,取决于模型的具体设定。此外,我们发现录音权利进入公共领域状态对数字发行也具有积极影响。关于作者权利,基于作者去世年份的随机变化,公共领域状态对音乐可用性几乎没有或没有显著影响。这些发现基于1902年至2018年间欧洲联盟内录制的古典音乐录音的世界图书目录数据。世界图书是一个全球数据库。 图书馆持有的音乐和其他媒体内容。 通过研究受版权保护和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用性的差异,我们实现了三个目标。首先,我们揭示了现有版权政策的一些分配效应。其次,我们首次能够将录制权利的效果与作者权利的效果区分开来。最后,我们区分了上述效果在物理发行与数字发行之间的差异,正如MacGarvie等人[2021]所述。1总体而言,本文提供了关于线上线下权利清算便捷性的经济见解,可能因多次权利交易而导致更高的成本,并探讨了在早期权利合同中未涵盖未来用途(如数字发行)的情况下,关于使用较旧作品权利的法律不确定性。 论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如下。第2节介绍文献综述。第3节讨论分析框架。第4节描述数据,而第5节阐述了实证策略。第6节呈现主要结果及稳健性分析。第7节讨论该方法的局限性和政策含义。最后,第8节进行总结。 2先前的文献 现有文献中关于版权状态与作品可用性之间关系的证据是混杂的。例如,版权状态和公共领域状态似乎会对作品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取决于它们的分发方式。以版权到期为例,它已被证明能够增加实体分销渠道中的歌曲供应量,同时减少其在现场演出中的可获得性,并对数字平台上的可获得性几乎没有影响(MacGarvie等,[2021]) 。此外,不同类型的作品可能会受到不同影响。 1与MacGarvie等人[2021]及其musicbrainz数据相比,我们的图书馆数据也代表了欧盟成员国发布的这种音乐类型的经典音乐录音宇宙,而本文未涵盖现场表演的权利状态效果(Cuntz[2022])。此外,对于数字发行而言,与他们的Spotify/Amazon数据相比,我们的数据可能较少受到在线服务策展和不同平台设计的影响,这些因素导致经典音乐和歌剧作品被呈现给音乐消费者(Edelman等[2017])。 工作至关重要。Reimers[2019]研究了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在美国的影响,并发现版权保护显著减少了书籍的可用性;而另一方面,Buccafusco和Heald[2013]并未发现版权期限延长在质量和数量上提高有声书可用性的证据。 不同于书籍,一段录音音乐可能受到多种权利的保护,包括作曲者权利、表演者权利以及制作和词作者权利。因此,在作曲层面(即作曲者或作者权利),一段录音音乐可以被视为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重新录制该音乐,但在使用录制版本时必须尊重表演者的权利。然而,由于之前的研究数据无法区分版权状态对不同权利的影响 ,这些关于音乐可用性的研究无法从实证上区分这些权利。在本项工作中,我们探讨了版权保护如何影响音乐的再发布及其数字分发,具体区分了作曲者权利和表演者权利的影响。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为不断增长的数字化经济、音乐版权经济学及相关版权政策发展辩论做出了贡献。 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将提供关于欧盟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背景信息,这是本研究的上下文。然后,我们将详细阐述音乐可用性的概念,包括物理发行和数字发行。 3背景 3.1 欧盟的音乐录音和作者权利 在欧洲,授予和监管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权力具有传统- allyrestedwithnationalgovernments.Howeverin1993,thethenEuropeanEconomic社区首次尝试在成员国之间协调这些权利 包括相关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和生产者的权利。该指令此后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在2001年和2006年,并最终在2011年进行了最新的修正。 欧盟法律认可三种音乐作品的权利持有人类别:作者(根据2011年的修正案定义为词作家和音乐作曲家)、表演者以及生产者。音乐出版商通常代表作者控制作品的版权和发行权,而生产者的权利通常由唱片公司持有。实际上,三大音乐出版商——索尼 、环球和华纳——也拥有自己的唱片公司。自1993年起,欧盟作者的版权保护期限统一为最后一位存活作者去世后70年。这一权利涵盖歌词,即歌曲的词,通常由词作家拥有;以及音乐作品,通常由作曲家拥有。相比之下,表演者的相关权利保护期在1993年之前设定为从首次传播或发布起50年,自2011年起调整为70年,并且对过去创造的权利和当时仍在受保护的作品进行追溯适用。同样,生产者的相关权利保护期也从1993年的50年增加到2011年的70年,基于出版日期或未能满足此条件时的传播日期。表演权可理解为涵盖音乐录音中的演唱部分,而生产者的权利则涵盖特定的录音及其复制件。这些期限延长的理由是为了确保表演者在其有生之年继续从其作品中获得收入,从而避免他们在晚年面临收入缺口的情况。此外,这些期限延长预计会增强欧盟音乐产业的竞争力,并增加可用的音乐曲目库(Commissionetal.[2008])。2然而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欧盟指令在成员国中的实施方式略有不同,并且实施时间也有所不同。 2关于表演者,委员会认为需要某些机制来加强表演者在与音像制品生产者签订合同时的地位。至于生产者,委员会注意到他们的收入在下降,并且相对于美国同行处于不利地位(Commissionetal.[2008] )。 尽管这些权利有所区别,例如,作者通常也会表演甚至创作音乐作品,因此同一人可能同时拥有多种权利。在古典音乐领域,由于许多当前流行作品的作者早已去世,作者、表演者和制片人的权利往往由不同的人持有。在大多数情况下,表演者会将其权利转让给唱片公司,只有少数顶级表演者能够保留并与其唱片相关的版税进行谈判。然而,任何希望将音乐记录公之于众的唱片公司,无论是重新发行唱片还是数字化以前的物理作品,都必须首先获得所有三种权利的许可或确保唱片在所有三种权利方面均处于公共领域。在后续部分中,我们将讨论音乐在物理再版和数字化方面的可用性 ,并探讨版权及相关权利状态的变化如何影响古典音乐录音的可用性。 3.2古典音乐重用 不同于其他大多数创意产业,其商业活动主要围绕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Heald[2014a],García等人[2020]),古典音乐和歌剧特别之处在于它们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组已知作品的表演,这些作品被称为“歌剧经典”(operaticcanon)。大多数这些作品(乐曲)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因为作曲家的权利已经过期。由于这些作品至今仍然具有商业价值,因此经常可以看到对19世纪晚期作曲家理查德·瓦格纳(1813-1883年)作品的新(重新)发行或录音,尽管他已经去世超过70年,这是通常给予作者的死后保护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表演可能受到相关权利的保护,但瓦格纳的乐谱和歌词本身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因为作者的权利已经过期。同时,像谢尔盖·普罗科菲耶夫(1891-1953年)这样的当代著名作曲家,其歌剧作品仍然受到保护,并且正在被演出 、录音和重新发行。这种独特的情境使我们能够首次区分音乐作者版权与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相关权利对录制音乐可用性的影响。因此,我们能够将这些发现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 专注于记录权利的approach在MacGarvie等人[2021]中发展而来。这是我们对文献的主要贡献。 3.2.1音乐的物理发行 创作作品的物理可用性通常通过观察该作品被重新发布的频率来衡量(Heald[2014b] 、Reimers[2019]、MacGarvie等[2021])。重新发布是指重新发行之前已发布的音乐录音。决定是否重新发布音乐录音通常由唱片公司作出。音乐可能因适应新的音频格式、新所有者的影响、纪念特殊事件或成就、修正录音(例如,由于争议——如从专辑中删除有争议的歌曲)或增加销量的战略而被重新发布。在录音权利保护期间,唱片公司通常对音乐录音拥有独家权利,包括重新发布其目录中音乐的权利。然而,一旦音乐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发布这些音乐。事实上,所谓的“再版唱片公司”——专门从事重新发布的唱片公司——相当常见(MacGarvie等[2021])。由于缺乏大型唱片公司的资源,这些再版唱片公司采取一种商业策略,即重新发布不需要获得权利许可的公共领域音乐,从而避免了交易成本。 我们区分重新发行与重新录制和重混音。重新录制是一种新的录音,通常基于原表演者对音乐录音逐音符的复制。重新录制往往是为了绕过之前的录音协议,使表演者能够对新录音的权利和收益有更大的控制权。此外,尽管重混音可能会导致重新发行,但“重混音”一词指的是通过对原始母带录音进行细微的工程修改来制作一个新的母带记录(即从中复制其他拷贝的记录)的过程,通常目的是提供更好的听觉体验。而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