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正式拉开帷幕
第一部分:监管体系设计
- 监管范围:金融业涵盖广泛,包括银行、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
- 监管原则:《决定》和《试行办法》确立了由国务院确定准入管理原则,明确设立条件和程序,授权央行组织实施并采取审慎性监管措施,牵头多部门跨部门联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多层级监管。
- 监管机制:《试行办法》首次明确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
第二部分:《试行办法》要点简析
- 强制准入: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及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需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风险隔离:强调集团整体风险隔离机制,确保金融控股公司与所控股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间的风险隔离。
- 层级简化: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股东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
- 强资本约束:要求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并要求发起人或控股股东承诺必要时向金融控股公司补充资本。
- 业务聚焦: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聚焦于股权管理职能,不得直接从事金融业务。
- 规范关联交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禁止不规范的关联交易,限制自融行为。
第三部分:《试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条文差异简析
- 监管范围:金融控股公司范围进一步明确,增加了“经认可的法人”。
- 所控股金融机构范围:所控股金融机构类型范围有所收窄,兜底性认定条款权限层级提升。
- 监管体系:细化了监管职责分工和跨部门联合机制。
- 金融控股公司要求调整:注册资本要求、股东资格、董监高任职资格、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要求等均有所调整。
- 申请期限、审批期限:延长申请期限,明确审批期限,并将获颁“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
总结
《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正式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通过强制准入、风险隔离、资本约束、业务聚焦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措施,旨在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