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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深度观察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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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LETTER 中伦e简报 深度观察 2023年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回顾与展望 数字经济与数据治理2023年法律观察及2024年前瞻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2023年度观察与前瞻公司类纠纷丨2023年度司法实践全景回顾2023年中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和 司法年度盘点 001/ 015/ 028/ 046/ 068/ 2023年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回顾与展望 作者:郭克军赵海洋翁禾倩 2023年,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及改革持续推向纵深。境内上市全面实行注册制,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定位更加清晰,错位发展、互联互通机制更加完善;境外上市全面实行备案制,拓展优化与境外市场的衔接机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将各类私募基金统一纳入监管,重塑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格局。同时,为推动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监管机构于2023年下半年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一二级市场的逆周期调节,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 第一部分\ 境内上市全面实行注册制,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定位更加清晰,错位发展、互联互通机制更加完善 (一)境内上市全面实行注册制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9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正式试点注册制。2020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行注册制。2021年11月,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并试行注册制。2023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等57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的制度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步发布108部配套规则 (下称“全面注册制新规”),这些制度规则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标志着全面注册制的制度架构基本定型,全面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1.全面注册制下,审核机制进一步优化,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更加清晰 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取消此前中国证 监会设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将申请审核的权限下放至证券交易所,实行监审分离。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后,逐渐形成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分工格局。全面注册制新规实施后,在保持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分工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审核机制并明晰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职责分工,审核环节 与注册环节问题前置、高效衔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 审核机制方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在交易所审核中心审议之前增加了中国证监会的前置审议程序(注册准备会)。首发项目首次问询回复后,交易所应当及时对项目“两符合”情况形成明确意见,交易所认为项目满足“两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发行监管部作专门报告,发行监管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注册准备会进行研究,注册准备会作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上市板块定位的结论后,交易所召开审核中心审议会。对同步监督项目,交易所审核中心的审核报告形成当日,应当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发行监管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再次召开注册准备会,注册准备会作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无异议的结论后,交易所提请召开上市委会议。 职责分工方面。交易所承担发行上市审核的主体责任,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中国证监会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板块定位,对交易所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指导,并基于交易所的 审核意见依法注册。同时,着重强化中国证监会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的责任。例如中国证监会可以年度例行检查和定期或不定期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项目等方式,关注“交易所审核理念、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进行把关。 2.全面注册制下,审核规则进一步统一、审核标准进一步明确 全面注册制新规总体借鉴了科创板、创业 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安排,精简优化现有主板发行条件和审核标准,全市场适用基本统一的发行条件和审核标准,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逐步将现行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统一规定了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的发行上市条件及审核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10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12号)规定了北交所、新三板注册制的有关安排,与沪深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了差异化安排。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 〔2023〕4号)统一整合了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三个板块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规则,同时作出特别规定体现不同板块定位及特别风险提示等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23〕5号)统一整合了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三个板块申报文件要求,减少受理环节及审核过程中补充材料,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 《(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证监会公告〔2023〕14号)统一全市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监管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安排”、“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提交申请材料后产生新股东属于终止审查情形”、“期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等6项问题进行了整合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聚焦首发企业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对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发行监管问答》等文件涉及的股东核查、对赌协议、出资瑕疵等20项问题进行了整合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聚焦首发企业具 有共性的财务会计问题,对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发行监管问答》等文件涉及的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应收款项减值等19项问题进行了整合规定。 3.全面注册制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及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进一步压严压实 注册制改革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 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全面注册制新规进一步强化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压严压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及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方面。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3〕4号)等首发规则进行了整合修订,仅保留公开发行股票必要的资格条件、合规条件,对全面注册制后不作为发行条件但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审核标准修改为信息披露要求,对全面注册制后不再适用的审核标准予以删除,有针对性地对审核标准进行增补。发行人披露信息除“真实、准确、完整”之外,还需要“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让招股 说明书成为普通投资者愿意看、看得懂的信息披露文件。 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方面。《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先后发布实施,全面注册制新规坚持归位尽责,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合理信赖制度,其中保荐人的核查义务由“全面核查”变为“审慎核查”,律师的核查可以在履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的专业意见形成合理信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23号)为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 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217号)等全面注册制新规删除了中介机构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同时将原规则中“受理即担责”改为“申报即担责”,即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中介机构,自发行 上市申请文件/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相关主体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加强化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4.全面注册制下,市场参与及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 全面注册制新规统一整合了主板、科创 板、创业板三个板块的发行上市规则并作出了差异化规定,市场参与及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 在市场参与方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统一沪深市场证券发行承销主要制度,全面实行以市场化询价方式定价为主体、直接定价为补充的定价机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机制,降低主板战略投资者引入标准、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标准,在主板引入主承销商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度。 在监督机制方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发挥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及交易所审核动态强调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所涉事项可能对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交易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 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保障。《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216号)明确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的具体制度安排,细化了责令回购措施、回购对象、回购价格、回购程序、方式和回购后股票的处理等操作指引,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定位更加清晰,错位发展、互联互通机制更加完善 1.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定位更加清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10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12号)进一步明确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定位,其中: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 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北交所充分发挥对新三板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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