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8证券简称:联赢激光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 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郑荣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2021年5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8)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14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数量、归属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