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分别在2011年和2013年推出了焦炭和焦煤期货,这两个期货品种自上市以来运行稳定,交易活跃,已成为企业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关键工具。它们与铁矿石、钢材等期货品种共同构成了炼焦和钢铁行业的完整套保体系。 2022年4月大商所修改焦煤交割规则。随着国内煤矿开采技术和产量的提升以及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国内焦煤市场结构经历了“从低硫到中硫”、“从进口标准到国产主导”的过程。随着优质的进口焦煤资源数量波动加大(2021年澳煤禁令、蒙煤受疫情影响通关下降导致国内市场优质主焦煤进口比例大幅下降),国内山西产的中、低硫主焦煤逐渐成为了国内市场流通的主要煤种。为了适应这一变化,2022年4月,大商所发布关于焦煤期货交割标准和区域升贴水的修改细则,这些修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放宽了焦煤的指标要求,扩大了交割范围。具体来说,标准品质量指标放宽了灰分、硫分和胶质层最大厚度,收紧了挥发分指标。替代品指标要求也有所变化,灰分允许范围放宽,硫分范围未变但调整了升贴水计算,挥发分允许范围不变但增设了贴水规则。反应后强度要求提升,对高于65%的仓单予以升水。此外,明确了水分扣重计算方法,上调了镜质体最大反射率参数上限。 图1:焦煤交割标准和升贴水(JM2304及其后续合约适用) 焦煤仓单成本=采购成本+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用+税费+杂费 其中采购成本是指从供应商处购买焦煤的价格;运输费用包括从供应商到仓库的运输成本;仓储费用是指在仓库中存储焦煤的费用;保险费用是为了防止焦煤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发生损失而购买的保险;税费则包括相关的增值税、关税等。由于不同地区运费差距较大,采购成本不一,导致此方式一般在现货企业或者测算长协仓单成本中使用。 2)方式二:标准仓单价格计算方法 焦煤标准仓单价格=现货价格+至最近交割库的运费-质量升贴水-地点升贴水+杂费 这里现货价格是指主焦煤(或者其它符合交割标准的煤种)的含税价格。质量升贴水和地点升贴水是指根据交割标准的要求对不同指标的焦煤现货价格进行增加和扣罚,其中包括了水分扣重、各类指标升贴水、至最近交割库的运费、港杂费,以及仓库升贴水,暂不包含检测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 由于在实际炼焦过程中,炼焦煤的地点分布范围广,煤种种类多,进口占比大,为了能有一个统一标准去衡量焦煤盘面现有的估值水平以及方便对国内外煤价进行对比,我们将各个地区不同指标的煤种统一折算成为标准仓单价格进行对比,煤种包括但不限于国产低、中硫主焦煤、蒙5精煤、澳煤等等。 如图2所示,以山西晋中中硫主焦煤(A≤10.5,V≤25,S≤1.3,G≥80,Y≥15,MT≤10,CSR≥65,岩相<0.15)为例。假设2024年10月29日,山西晋中硫主焦煤出厂含税价1570元/吨,质量指标中灰分(A)、硫分(S)、挥发分(V)、粘结指数(G)、胶质层最大厚度(Y)均符合大商所焦煤合约标的交割要求,而试验焦炉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在替代交割品标准中,给到80元/吨的升水。此外水分上面标准品要求8%水,而山西晋中中硫主焦煤是10%水,对应价格需要增加回去。此外,地点上山西地区作为基准交割库,地点升贴水为0元/吨。 同理,如下图所示,我们可以列出一些市场上常见的可交割煤,并将计算公式运用到不同煤种上,对应得出各个地区不同指标下的主焦煤标准仓单价格。通过对比国内外主焦煤的标准仓单价差,可以更加方便期现商和投资者进行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套利和基差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K4主焦煤由于反应强度低,结焦性能差,无法交割,一般作为混掺配煤使用。此外,在计算澳大利亚硬焦煤和俄煤时使用的公式:海运煤进口价= CFR到岸价(美金)*汇率*(1+关税%)*(1+13%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和自贸协定,我国与东盟、 亚太、 智利、 澳大利亚、印尼、菲律宾等国进口的煤炭享受协定税率0%,来自包括俄罗斯、蒙古、美国、加拿大、南非等在内的其他国家的进口煤实行最惠国税率,炼焦煤最惠国进口税率为3%,动力煤为6%。 举例:假设10月29日澳洲峰景硬焦煤CFR到岸价为215.4美金,当日汇率USD/CNY 7.13,澳大利亚炼焦煤进口关税为0,进口增值税13%,那么可得澳煤进口仓单价=215.4(CFR到岸价)* 7.13 (汇率)*(1+0%关税)*(1+13%进口增值税)≈1736元/吨。 **以上内容根据市场公开数据及模型测算,仅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新湖期货 黑色建材组姜秋宇(Z0011553)王婧茹(Z0020459)章颉(Z0020568)审核人:李明玉 免责声明 本 报 告 由 新 湖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湖 期 货 ,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许 可 证 号3 2 0 9 0 0 0 0) 提 供 , 无 意 针 对 或 打 算 违 反 任 何 地 区 、 国 家 、 城 市 或 其 他 法 律 管 辖 区 域 内 的法 律 法 规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所 有 本 报 告 的 版 权 属 于 新 湖 期 货 。 未 经 新 湖 期 货 事 先 书 面 授 权 许 可 ,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翻 版 、 复 制 、 发 布 。 如 引 用 、 刊 发 , 须注 明 出 处 为 新 湖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且 不 得 对 本 报 告 进 行 有 悖 原 意 的 引 用 、 删 节 和 修 改 。 本 报 告 的 信 息 均 来 源 于 公 开 资 料 和/或 调 研 资 料 , 所 载 的 全 部 内 容 及 观 点 公 正 ,但 不 保 证 其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投 资 者 不 应 单 纯 依 靠 本 报 告 而 取 代 个 人 的 独 立 判 断 。 本 报 告 所 载 内 容 反 映 的 是 新 湖 期 货 在 最 初 发 表 本 报 告 日 期 当 日 的 判 断 , 新 湖 期货 可 发 出 其 他 与 本 报 告 所 载 内 容 不 一 致 或 有 不 同 结 论 的 报 告 , 但 新 湖 期 货 没 有 义 务 和 责 任 去 及 时 更 新 本 报 告 涉 及 的 内 容 并 通 知 更 新 情 况 。 新 湖 期 货 不 对 因 投 资 者 使 用 本报 告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负 任 何 责 任 。 新 湖 期 货 不 需 要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以 确 保 本 报 告 涉 及 的 内 容 适 合 于 投 资 者 , 新 湖 期 货 建 议 投 资 者 独 自 进 行 投 资 判 断 。 本 报 告 并 不 构 成 投 资 、法 律 、 会 计 、 税 务 建 议 或 担 保 任 何 内 容 适 合 投 资 者 , 本 报 告 不 构 成 给 予 投 资 者 投 资 咨 询 建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