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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2024年三季度报告

2024-10-25财报-
海伦哲:2024年三季度报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2、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丁剑平与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泽”)于2020年4月签署《一致行动关系声明函》,约定中天泽与机电公司、丁剑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机电公司、丁剑平于2021年4月28日向中天泽发函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向徐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表决权委托议,该案件经管辖权异议程序被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后,机电公司和丁剑平撤诉。中天泽于2021年11月3日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电公司、丁剑平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2022年1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中天泽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30日深圳中院终审判决维持深圳福田法院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判决,改判机电公司、丁剑平向中天泽支付律师损失费10万元。 中天泽于2024年8月30日向机电公司、丁剑平及海伦哲发送《关于放弃表决权委托及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通知》:“为化解公司治理面临的困难局面,给公司恢复正常运作创造条件,我公司与顶航慧恒于2022年11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被迫让出海伦哲控股权。2022年12月海伦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并公告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鉴于我公司已不再是海伦哲控股股东,现郑重通知,即日起我公司放弃与机电公司、丁剑平所签《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我公司对机电公司、丁剑平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益,我公司与机电公司、丁剑平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4年9月4日,公司收到机电公司和丁剑平的书面通知,机电公司和丁剑平书面回复称不同意与中天泽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3、除上述情况外,未知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4、 截 至2024年9月30日 ,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股52,677,911股,在前十名股东中排名第三,由于回购专户不纳入前十名股东列示,所以上表的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中顺延披露排名第十一位股东的持股情况。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按照未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总股本计算比例。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