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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零碳乡村建设规范

净零碳乡村建设规范

ICS03.080 CCSB00 DB3309 浙江省舟山市地方标准 DB3309/T94—2023 净零碳乡村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net-zerocarbonvillages 2023-02-16发布2023-03-16实施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9/T94-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建设目标2 6乡村产业建设2 7乡村能源资源利用4 8乡村低碳生活6 9乡村低碳教育9 I DB3309/T9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舟ft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舟ft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同济大学、舟ft市标准化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乐剑波、王信、朱凌吉、施雨、叶雨箫、顾胜蓝、张浩、陈爱芳、董玉明、厉梁、王洪涛、李铮伟、郭茹、王海峰、谢丽、董宇桢。 II DB3309/T94-2023 净零碳乡村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净零碳乡村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目标、乡村产业建设、乡村能源资源利用、乡村低碳生活、乡村低碳教育。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舟ft市域内以建制村为主体的净零碳乡村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1968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3544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501—2019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5502—2017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5114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350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435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SB/T11091冷库节能运行技术规范 DB33/T912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DB33/T973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T119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33/T2091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 《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浙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净零碳乡村net-zerocarbonvillages 乡村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碳排放,能够被本地生物碳汇以及碳抵消手段所中和的建制村。 注:工业碳排放不纳入净零碳乡村碳排放计算范围。 4基本要求 1 DB3309/T94-2023 4.1净零碳乡村建设应明确具体的建设时空范围和组织主体。 4.2净零碳乡村建设应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全局中系统谋划、系统规划、系统建设。 4.3参与净零碳建设的乡村应能体现所在区域乡村发展特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可复制推广性。并且有健全的村民自治组织或社区管理主体,具备较强的试点建设组织能力。 4.4宜选择符合DB33/T912相关要求的村庄进行净零碳乡村建设。 4.5有条件的乡村宜参考国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试行)》《浙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及其他相关指南要求,编制乡村温室气体清单,并适时更新。 4.6有明确的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每年公示碳排放清单,并组织和推进净零碳乡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建设目标 净零碳乡村应满足以下条件: a)乡村碳汇占碳排放的50%及以上,或乡村碳排放相对于基准年(2021年)的下降幅度不小于 50%; b)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达到20%以上; c)乡村人均碳排放不超过2tCO2/(人·年); d)净零碳乡村需要在达到以上目标基础上,最终实现居民生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中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农业生产、垃圾处理等过程所产生的碳排放,能够被本地生物碳汇、碳交易等碳抵消手段所中和。 6乡村产业建设 6.1农业生产要求 6.1.1绿色与低碳零碳农产品认证 6.1.1.1建设绿色产业,出产经过国家或省级部门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 6.1.1.2设置低碳农产品标签,开展舟ft零碳农产品标签认证,对低碳可持续农产品进行优先推荐,并定期审查。 6.1.2种植业要求 6.1.2.1应合理配置农田水利设施,开展骨干灌排渠系建筑物配套建设,根据作物类型选择合理灌溉工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7。 6.1.2.2宜推广喷灌、滴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 6.1.2.3农药施用强度不高于0.17千克/亩;化肥定额制施用覆盖率不低于50%,施用强度不高于17.5 千克/亩;有机肥比例不低于30%。 6.1.2.4宜根据作物类型与气候合理设置农药、化肥施用量与施用时间,避免氮肥的过量施用,宜种养结合,施用有机肥。 6.1.3海水养殖业要求 6.1.3.1海水养殖设备宜采用节能和变频电机,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6.1.3.2科学确定单位产品的饵料使用量,降低换水频率和换水能耗。 2 DB3309/T94-2023 6.1.3.3海水养殖场宜增加光伏、风电的清洁能源供应。 6.1.3.4养殖业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投入品,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宜使用颗粒配合饲料、水产专用鱼药、中草药及其制剂、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6.1.3.5海水养殖过程产生的药瓶、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分类规范处置。 6.1.4海洋捕捞业 6.1.4.135米以上渔船应安装油水分离器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 6.1.4.2海洋捕捞渔船应禁止油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系统中。 6.1.5畜禽养殖业 6.1.5.1主要肉类供应品种的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应不低于80%。 6.1.5.2规模化养殖场的节水设施设备安装率应达到99%以上。 6.1.5.3养殖企业宜利用厂房屋顶增设光伏和畜禽粪便发酵制沼气设备等提升清洁能源供应比例。 6.1.5.4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应符合GB18596等相关标准要求。 6.1.6循环农业与生态养殖 6.1.6.1优化种养结构,因地制宜开发“稻鱼共生”、“猪-沼-果”、“贝-藻-鱼”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和林下经济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6.1.6.2应合理开展生态养殖、近海网箱养殖、负责任捕捞等渔业活动,实现渔业活动可持续发展。 6.1.6.3宜推广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建立农业立体复合循环生态体系,提升资源利用率。 6.1.7新型产业 宜发展净零碳相关的数字经济、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 6.2农业加工要求 6.2.1产品加工 6.2.1.1宜集中建设农产品冷藏库、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推广“一库多用”、“一房多用”。 6.2.1.2宜开展秸秆、稻壳、米糠、麦麸、饼粕、果蔬皮渣、畜禽骨血、水产品皮骨内脏等副产物梯次加工和全值高值利用。 6.2.1.3渔农业产品加工宜使用光伏、风力等新能源。 6.2.1.4宜对渔农业加工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6.2.2加工机械 6.2.2.1高耗能农业机械应提前更新、淘汰。 6.2.2.2宜采用绿色能源的农业机械,淘汰燃煤农业机械。 6.2.2.3宜采用本地化的生物质能。 6.2.3冷库储存 6.2.3.1冷库节能运行应满足SB/T11091中的相关要求。 6.2.3.2冷库存储单位宜增加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6.3第三产业要求 3 DB3309/T94-2023 6.3.1农业教育产业 6.3.1.1具有较好第一产业基础的乡村宜进行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关的农业加工、农业教育产业。 6.3.1.2结合现有建设用地,配置农业教育相关设施,并使用可再生能源。 6.3.1.3农业教育中,将各类农业生产活动中各类产品和不同生产时期的碳排放进行展示。 6.3.1.4基于本地特色的渔业产业,宜形成“光伏发电+渔业养殖+观光旅游+科普教育”的立体发展模式。 6.3.2旅游业 6.3.2.1宜围绕绿色布局、生态调解等方面重点打造由生态池塘、人工湿地、光伏发电等节点组成的净零碳公园,公园宜涵盖景观水调蓄、雨水净化等功能形成水循环系统。 6.3.2.2宜将闲置农房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改造为尽量保留原有材质和结构形式并使用可再生材料进行内部装修的净零碳生态民宿。 6.3.2.3宜推出积分兑换活动,鼓励游客通过拾捡烟蒂、手机应用程序步数积累、净零碳答题等方式获取积分并兑换相应奖品。 6.3.2.4宜结合已有的乡村道路、登ft徒步步道等设置推荐的徒步路线,宜结合海岛、森林等自然环境优越区域,划定户外露营区域,宜结合可再生能源,设置相应的户外水处理、湿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 6.3.2.5旅游开发项目应保证林地碳汇增减平衡,开发中占用林地的面积应通过种植相等面积或相等碳汇量的林地来补充碳汇的损失。 6.3.2.6村内旅游专用车辆应实现100%电动化,宜结合可再生能源配套相应的充电设施。 6.3.3文化创意产业 6.3.3.1宜发展农耕文化、渔村文化、乡村民俗等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展现渔网编织、渔民画、农业工具制作、年糕制作等传统乡村工艺。 6.3.3.2宜结合乡村现有的建筑空间,开展相关产业活动,并使用可再生能源。 6.3.3.3宜发展低碳可持续产业,注重海洋、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以此为主题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相关的教育产业。 7乡村能源资源利用 7.1乡村可再生能源体系 7.1.1能源评估及分析 在规划建设乡村能源系统之前,应对常规能源进行现状评估,并对能源需求做出预测分析,为供气、供电、供水系统的合理规划提供依据。 7.1.2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7.1.2.1宜结合乡镇现有能源结构,合理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浅层地热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供能设施。 7.1.2.2宜开展街镇级区域智能微网项目,通过智能微网的调配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 7.1.3光能利用 4 DB3309/T94-2023 7.1.3.1应结合实际需要及光照资源条件,在不破坏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利用太阳能发电。 7.1.3.2应在建筑屋顶等不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位置设置光伏,设置光伏之前应针对合理性进行分析,安装光伏发电面积占合理安装面积的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屋顶光伏面积占比 建筑功能 光伏面积占屋顶合理安装面积的比例(%) 党政机关建筑 100 社会服务型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等) ≥80 乡村基础设施(如污水厂、垃圾填埋场等) ≥80 工商业厂房 ≥60 居民建筑 ≥40 7.1.3.3宜在村委会、礼堂、政府公共建筑、民宿等用电需求较大的建筑周边设置光伏停车棚。 7.1.3.4宜联合企业开展太阳能安装推广活动,建立社区交流平台,进行相关科普教育,为村民提供安装咨询服务。 7.1.4风能利用 宜充分利用现有风资源条件开展风力发电项目,同时普及风光互补类的可再生能源公共设施,加大乡村运行过程中对风力资源的利用。 7.1.5生物质能利用 宜结合当地条件,利用秸秆、牧畜粪便等资源发展生物质能产业链,促进生物质能在农业与养殖业中的利用,鼓励居民参与生物质能循环利用。 7.2乡村水循环管理 7.2.1生活污水回用 7.2.1.1生活污水处理应满足DB33/973中的排放标准。 7.2.1.2生活污水回用率应不低于7.5%,回用时需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7.2.1.3生活污水处理的单位能耗宜小于0.3千瓦时/吨。 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