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卷第3期 2021年5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4No.3May.2021 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 汪倩菡,赵勇,徐梦杰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近年来,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与传统劳动形式不同,具有非正规化、非固定化、低门槛化等特点,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给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当前平台经济下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失灵,灵活就业人员存在社会保险问题突出、缺少有效的权益保护渠道、参保意愿低等问题。针对这些困境,应该遵循充分权衡、适度放宽的原则来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机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灵活就业者权益保护渠道;通过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手段,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力求维护灵活就业人群权益的同时支持平台经济与劳动者共同发展。 [关键词]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志码]A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SK2019JD05、SK2019A0632) [作者简介]汪倩菡(1997-),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赵勇(1968-),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一、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就业形式愈发多样化,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催生了区别于传统雇佣关系的新形式就业。面对越来越高的劳动力成本,企业维持竞争力需要减少成本增加收益,灵活就业形式有利于企业转移用工风险,减少人力资源成本,进一步地促进了我国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量,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和数量快速增加。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中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的人数为7800万,比上年增加4%,平台雇员为623万人,比 上年增加4.2%。随着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不断增多,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引起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和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一系列文件,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内,同时在降低保险缴费标准和比例等方面采取了具体措施,着力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和负担,鼓励他们积极地参与社会保障。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要进一步适应和完善新形式下灵活就业的基本社会保障和用工制度,扩大对工伤和失业保险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和覆盖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会议上明确指出我 国要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全面建成和完善多层次、全领域覆盖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和用工体系。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提出要完善缴费政策,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启动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表明我国将在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探索新路径来覆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虽然各级政府不断对社保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是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依然存在问题,首要原因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传统的单位用工模式为基础,兼顾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其次,我国社保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与社会保障中仍然存在诸多困境。 二、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的概念 平台经济是大数据技术和共享理念结合的产物,这些互联网平台本身并不生产产品,而是提供一个联系供求双方的平台[1],由需求方在平台上发布产品和服务需求,通过准确筛选,让劳动力或资源供应商直接寻找岗位和需求方,快速实现劳动力和服务的价值交换,例如外卖服务、滴滴快车、网络直播销售等都属于平台经济范畴。 我国“灵活就业”的概念来源于“非正规就业”[2],非正规就业本身相当的复杂、灵活和多变[3]。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或弹性工作等工作形式的就业,新型灵活就业方式一方面使得劳动者不再受传统组织的束缚,能够充分发挥工作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劳动者和单位关系松散,致使当前社会保障制度难以适应。灵活就业可以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4],主动型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出于兴趣、个人发展或者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自愿从事的灵活工作形式,这类人员一般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被动型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受自身学 历、身体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 争力而被迫选择灵活就业,其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因此维护被动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的特征 一是劳动的非正规化。技术的进步为众多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传统的生产方式和运营流程发生了转变,部分工作和经济活动从传统流程中分割出来,发展为独立的外包模块,劳动者不再仅仅依托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大量生产和服务工作对固定、正规的劳动力需求减少,转而由临时团队或者个人直接承担,导致劳动者正规化就业比例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呈现非正规化的特点。 二是工作的非固定化。由于摆脱了正规就业对工作的诸多限制,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根据劳动任务、便利条件、个人习惯等因素灵活、自主、低成本地开展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再受传统企业规定的限制,因此出现了大量弹性工作时间、在家办公和异地就业等现象。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的非固定性给我国社会保障的实施和管理带来了挑战。 三是参与的低门槛化。《2019中国灵活用工及灵活就业研究报告》显示约60%的灵活就业人员学历在高职及以下,劳动者整体教育程度偏低。这主要是由于新型灵活就业形式中,平台提供的就业机会更多是对知识和技术依赖度低的基本劳动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的入职门槛较低,对从业者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年龄等要求不高,一方面造成了灵活就业参与的低门槛化,另一方面,就业门槛低导致行业竞争激烈,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低,职业流动频繁。 三、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失灵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单位雇佣制基础上的,用人单位承担着参保载体的重要角色。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 关系后,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形成了现行的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在“互联网+”的经济模式下,劳资关系不仅限于传统的雇佣关系。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其往往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受雇于多个用人单位,甚至自我雇佣。没有明确的用工单位,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失灵,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界定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这使得作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在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时存在困难。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突出 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被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但是由于缺少用人单位作为参保载体,需要其独自承担社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缴费负担仍然较重。此外,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方面仍然存在缺失,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远远不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 在失业保险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工作的低门槛,导致竞争激烈,失业风险大,但各级政府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未将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大量失业人员无法享受保障,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分散劳动者风险的宗旨。[5]其次,灵活就业人群的“失业”和“就业”难以界定,也是失业保险实施的一大障碍。在工伤保险方面,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与工伤保险的需求强烈,但是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互联网平台必须为从业者购买保险,通常平台会要求从业者在开工前为自己购买一份一日有效的短期意外险,以转移工伤风险。由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受雇于多个单位的劳动者其工伤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依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难以落实。在生育保险方面,由于女性在灵活就业中本身缺乏竞争力,怀孕期间无法参 与工作,将面临解雇或者收入下降等问题,进一步 加剧了中低收入者的经济负担,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虽然在部分地区试行,但并没有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在覆盖面和保障力度上存在局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缺少有效的权益保护渠道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工作非固定化,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劳动者、雇佣方、网络平台等多方之间的关系松散[6],发生纠纷后各方主体互相推卸责任,灵活就业人员游离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的监管之外,其权益保护往往难以落实。其次,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超时工作、全年无休、工资过低等情况,缺乏法定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等相关政策保障,工人遇到此类侵害无法可依,劳动争议和劳动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最后,工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工会参与率低,通过工会集体维权的渠道缺失。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不便,即便是处于同一个平台上的劳动者,相互之间仍然缺乏沟通和凝聚力,他们对劳动争议、集体谈判和工会组织等较为陌生,利用工会进行维权更是无从谈起。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低 灵活就业群体整体经济收入偏低,《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网约车司机中有6.7%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将网约车工作作为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的司机占比超过21%;外卖员中有77%来自农村,全国270万外卖骑手中约25%来自贫困县,由此可见,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生活负担较重。灵活就业人员普遍收入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导致其面对较大的缴费比例和较长的最低缴费年限,相比长远社会保障利益他们更愿意维持当下的收入。[7]除了经济制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意识淡薄也是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不足,加之,社会保障的办理流程不便和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原因,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参与社保的积极性不高,整体参保率较低。 四、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缺乏适应性 工作场所分割理论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工作场所劳动力市场和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8]。传统的工作场所劳动力市场,其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形式,具有长期稳定的从属关系。而新兴的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已经从传统的“雇主-劳动者”结构转变为“雇主-互联网平台-劳动者”的三角结构,对劳动者和企业来说,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不经济。标准劳动关系一方面会束缚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减少预期收益,另一方面限制了行业灵活性,增加了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竞争。传统的劳动关系界定机制的“从属标准”已经不适应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其次,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是对传统劳动力市场的一次补充,在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劳动契约观念逐渐淡化,当前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尚不健全,缺乏兼容性,难以平衡各种就业形式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因此面临多变的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发挥失灵。 (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捆绑,政策瞄准度不高 第一,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相捆绑。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职工”是社会保险的参保人,但是职工是相对于用人单位的概念,在过去,“职工”和“劳动者”大多是重合的,但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职工”越来越不等同于“劳动者”,在现行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社会保险,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给予社会保险的二元框架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此陷入了社会保险覆盖的盲区,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在阻碍了社保覆盖范围扩大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第二,社会保险政策瞄准度不高。这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