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别措施类型 补充I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别措施类型 补充I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2024年 引用格式要求: 粮农组织。2024。《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别措施类型》,补充I。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罗马。https://doi.org/10.4060/cd0790zh 本信息产品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或发展状况,或对其国界或边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提及具体的公司或厂商产品,无论是否含有专利,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或产品得到粮农组织的认可或推荐,优于未提及的其它类似公司或产品。 ISBN978-92-5-138904-1 ©粮农组织,2024年 保留部分权利。本作品根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3.0政府间组织许可(CCBY-NC-SA3.0IGO;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igo/deed.zh-hans)公开。 根据该许可条款,本作品可被复制、再次传播和改编,以用于非商业目的,但必须恰当引用。使用本作品时不应暗示粮农组织认可任何具体的组织、产品或服务。不允许使用粮农组织标识。如对本作品进行改编,则必须获得相同或等效的知识共享许可。如翻译本作品,必须包含所要求的引用和下述免责声明:“本译文并非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生成。粮农组织不对本译文的内容或准确性负责。原[语言]版本应为权威版本。” 除非另有规定,本许可下产生的争议,如无法友好解决,则按本许可第8条之规定,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适用的调解规则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https://www.wipo.int/amc/zh/mediation/rules),任何仲裁将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三方材料。欲再利用本作品中属于第三方的材料(如表格、图形或图片)的用户,需自行判断再利用是否需要许可,并自行向版权持有者申请许可。对任何第三方所有的材料侵权而导致的索赔风险完全由用户承担。 销售、权利和授权。粮农组织信息产品可在粮农组织网站(http://www.fao.org/publications/zh)获得,也可通过publications-sales@fao.org购买。商业性使用的申请应递交至www.fao.org/contact-us/licence-request。关于权利和授权的征询应递交至copyright@fao.org。 目录 缩略语v 引言1 国别措施类型3 参考文献29 缩略语 ABS获取和惠益分享 ABSCH获取和惠益分享交换中心 AnGR粮食和农业动物遗传资源 Art.条 BABS生物勘探、获取和惠益分享 BR生物资源 BS惠益分享 BSA惠益分享协议 c.款 CA主管部门 CBD《生物多样性公约》 CGen巴西基因遗传管理理事会 CNA国家主管部门 DEA/DEFF环境事务部/林业、渔业和环境部 FGR森林遗传资源 GIZ国际合作机构 GR遗传资源 GRFA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 INABIO国家生物多样性研究所(哥斯达黎加) IPLCs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 MAT共同商定条件 MoA备忘协议 MTA材料转让协定 NBCC国家生物多样性协调委员会(尼泊尔) NEMA国家环境管理局(肯尼亚) NEMBA《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案》 No.序号 NP《名古屋议定书》 OJ官方刊物 PIC事先知情同意 PTKCEA《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法》(肯尼亚) R&D研究和开发 Reg.法规 s.节 SENESCYT国家高等教育、科学、技术和创新秘书处(厄瓜多尔) SMTA《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TK(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 TKGRFA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 Treaty《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UNCST乌干达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引言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遗传委)在2019年第十七届例会上要求开展一项调查,旨在了解关于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各分部门以及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掌握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现有法律、行政和政策措施(包括最佳做法),确定实施的典型方法、经验教训、挑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粮农组织,2019a)。 应遗传委要求,秘书处委托开展了一项调查,以便了解各国采取了哪些类型的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在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中适应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及其各分部门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明显特征。《适应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明显特征的国家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调查》(《调查》)于2021年发布 (Humphries等,2021)。 考虑到《调查》所述情况,2021年遗传委第十八届例会要求编写一份独立文件,整理各国直接或间接顾及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明显特征的现行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实例(粮农组织,2021)。在德国不来梅大学的支持下,秘书处编制了一份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措施类型的文件,反映了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其在粮食安全方面的特殊作用以及明显特征,供遗传委政府间技术工作组以及获取和惠益分享技术及法律专家小组审议。 遗传委第十九届例会注意到这份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措施类型文件,并要求秘书处最终完成这份文件并在遗传委网站上发布,同时指出,这是一份动态文件,应根据需要定期更新(粮农组织,2023)。因此,本文件介绍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措施类型。 应注意,本文件应结合类型表格中“Humphries等,2021”所著《调查》阅读。与《调查》一样,类型文件遵循《获取和惠益分享要点:协助各国国内实施粮食和农业各分部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要点—附说明文件》(《获取和惠益分享要点》)(粮农组织,2019b)中确定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五个关键要点的结构: (i)机构安排; (ii)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iii)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 (iv)关于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 (v)监测与合规。 本文件中所述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措施为示例。本文件并非各国所有现行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的详尽汇编。鉴于正在不断制定或调整有关法律以应对新的发展,本文件所列措施中部分可能已经不再有效。然而,这并不会降低本文件作为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灵感来源的价值。事实上,正如《获取和惠益分享要点》中所述,制定和实施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的工作正在推进,《获取和惠益分享要点》以及《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措施类型》的制定工作也是如此,二者均为动态文件。 并非所有列出的措施都是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所特有的。本文件中提及的“遗传资源”指代各类用途的所有遗传资源。虽然本文件侧重于直接或间接适应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明显特征的措施,但为了表明各国在管理其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有广泛选择,根据《获取和惠益分享要点》的非规定性属性,本文件也在某些地方列出了其他措施。因此,本文件反映了政策制定者在制定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以及根据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明显特征及其使用者的特殊需求调整这些措施方面拥有广泛选择。 并非所有列出的措施都包含在名称中含有“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中。有的国家用于处理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的措施并未明确提及“获取和惠益分享”。有的国家用于处理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的措施同时也处理生物资源问题。 本文件并未提及“农民权利”。在此方面,可参考《实现农民权利的国家措施、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的清单》及其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网站上的在线版本,必要时将对其进行审查和更新。 国别措施类型 措施 国家(示例) 扩展阅读 要点1:机构安排 1.1机构职责1.1.1单一机构负责获取和惠益分享事宜一些国家选择委托单一机构实施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管理 (a)主管粮食、森林和/或农业的单一机构 科摩罗1;贝宁2;荷兰(王国)3;葡萄牙4;保加利亚5;越南6;格林纳达7;圣基茨和尼维斯8;秘鲁9;洪都拉斯10 Humphries等,2021,p13f,16ff;Hailu和Kamau,2022,p243f;Mulesa和Westengen,2020;国家生物多样性中心,不丹,2018,p23 (b)主管环境的单一机构 南非;布隆迪11;埃塞俄比亚12;丹麦13;多米尼加共和国14;危地马拉15;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16 (c)主管科学/技术的单一机构 乌干达17;新加坡18 (d)总体负责各项生物多样性事务的单一机构 秘鲁19;哥斯达黎加20;埃塞俄比亚21 1.1.2多家机构共同负责获取和惠益分享事宜另一些国家选择委托多家机构实施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 (a)根据遗传资源类型(如 《条约》附件1/多边系统/第15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越南22;大韩民国23;埃塞俄比亚24;津巴布韦25 Humphries等,2021,p14f;Trang,BaNguyen和Thu,2022,p333;Lee和Cho,2022,p380f (b)根据商业或非商业利用 南非26;厄瓜多尔27 Humphries等,2021,p14f:Kamau,2022a,p168f;CabreraOrmaza,2022,p103ff (c)根据(分)部门或研究领域 秘鲁28;大韩民国29 Humphries等,2021,p14f;Lee和Cho2022,p380 措施 国家(示例) 扩展阅读 1.1.3机构间协调制定获取和惠益分享决策各国建立多种机制,协调多家责任机构对获取和惠益分享事宜的管理。 (a)一站式方法 乌干达30;莫桑比克31;尼泊尔32;巴西33; 厄瓜多尔34;印度35;多米尼加共和国36 Humphries等,2021,p16ff;Otieno等,2017;ABSInitiative,2019;NepaleseGovernment,2014,p112;Halewood,2015;Mozini,2022,p79f;Kamau,2022b,p311f;CabreraOrmaza,2022,p104 (b)协调委员会/理事会 (补充或替代一站式方法) 南非37;法国38;肯尼亚39;不丹40 Humphries等,2021,p16ff;Wynberg,2017,pp198–218;FRB,2020 1.2提供关于主管机构、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及程序的国家信息各国采取不同方式,提供关于主管机构、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及程序的信息 (a)国家网站、门户网站、线上平台或信息门户网站 芬兰41;丹麦42; 大韩民国43;匈牙利44;喀麦隆45;马来西亚46;法国47;德国48;哥斯达黎加49; 肯尼亚50;卡塔尔51; 南非52 Humphries等,2021,p17ff (b)获取和惠益分享交换机制 ABSCH,2022 要点2:获取和利用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 2.1需遵守关于获取的国家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定的遗传资源类别2.1.1时间范围 关于获取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定可适用于: (a)如果有新用途,在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生效前获取的遗传资源 马来西亚53;法国54 (b)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生效后获取的遗传资源 马来西亚55;法国56;马耳他57;挪威58;大韩民国59;日本60 Winter,2022;Greiber和Frederichs,2022;Michiels等。2022;Lee和Cho,2022,p379 2.1.2提供国为原产国的遗传资源或提供国已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取得的遗传资源 “原产国”可以是: (a)其生态系统和自然栖息地中存在该遗传资源的国家 Humphries等,2021,p23ff (b)所驯化或栽培的物种发展出明显特征的国家 法国61;莫桑比克62;乌干达63 Humphries等,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