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投资手册 ThailandBoardofInvestment 01 目录 04 05 07 08 11 02 12 16 17 20 22 03 30 31 49 89 04 113 130 131 05 132 133 134 138 142 146 159 06 162 168 169 07 170 172 概述、政策及方针 投资促进委员会架构 五年投资促进计划(2023-2027年)给予投资优惠权益的准则 《投资促进法》提供的优惠权益给予投资优惠权益的促进措施 提供额外的权益 提升竞争力的措施 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机构设立的措施区域性额外优惠措施 -享受BOI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产业园 -人均低收偏低的20个省府 -科技型园区 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行业目录 生物循环绿色(BCG)产业先进制造产业 基础产业及其配套产业 数字、创意产业和高价值服务业 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程序和操作流程 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权益的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程序和时间规定 其他促进措施 经济特区(SEZ)的投资促进措施 泰国东部经济走廊(EEC)开发区的投资促进措施其他经济走廊的投资促进措施 促进产业升级的措施(智能与可持续产业)促进社区和社会发展的投资措施 泰国南部边境地区以及周边模范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促进措施 项目审批通过后的相关事项 享受优惠权益的操作流程 项目投资后的流程和相关文件要求 办公地址 序言 投资优惠申请指南》由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制定,旨在向申请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人提供投资优惠权益的基本常识。本指南包括以下内容:优惠权益;享受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相关的公告、规定和准则等。本指南已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新颁布的相关公告进行了更新。 鉴于投资优惠政策、相关准则以及享受优惠权益行业类别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因此请通过以下二维码查看更新信息。 或详情请联系: 1.电子邮件:head@boi.go.th2.电话:0066(0)25538111 3.Line:@boinews 4.Facebook:www.facebook.com/boinews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月 概述、政策及方针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是直属于泰国国务院的政府招商引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投资鼓励优惠政策并为投资者提供协助服务。由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根据1977年签署的投资促进法令,1991年第 二次修正,2001年第三次修正及2017年第四次修正的版本制定投资政策。 投资促进委员会架构 国务院 秘书处 外商投资促进处 竞争力促进处外事服务部 投资服务中心 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OSOS) 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 政策措施 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目标产业竞争力提升政策委员会 战略规划处国际投资合作处 信息技术中心泰国企业发展处 5 区域经济投资中心(1-7区) 清迈宋卡 呵叻素叻他尼 孔敬彭世落 春武里 海外办事处 日本东京澳大利亚悉尼 日本大阪德国法兰克福 韩国首尔法国巴黎 中国北京美国纽约 中国上海美国洛杉矶 中国广州印尼雅加达 瑞典斯德哥尔摩印度孟买 台湾地区台北越南河内 投资促进办公室 投资促进办公室一部 农业、生物科技和医疗健康产业 投资促进办公室二部高科技产业 投资促进办公室三部基础产业与配套产业 投资促进办公室四部 数字、创意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 投资项目跟踪与评估办公室 跟踪与评估办公室第一部 -农业、生物科技和医疗健康产业 -高科技产业 跟踪与评估办公室第二部 -基础产业与配套产业 -高附加值创新与数字产业及服务业 投资促进办公室1-4部与投资项目跟踪与评估办公室1-2部的工作职能 投资促进办公室 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包括: 项目申请享受优惠权益 项目调整(不包括项目运营后的审计阶段) 获审批项目的保护 申请延长机械设备进口期限(第4次申请之前) 申请延长正式营业期限(第2次申请之前) 优惠权益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的优惠权益: -机械设备 -原材料 -土地 投资项目的跟踪与评估 通过e-monitoring系统和年度运营报告进行跟踪 项目审查 -对项目开始运营、ISO以及Merits的审查 -项目开始运营期的延长 -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权益的使用 -优惠权益的取消或部分撤回 投资促进办公室一部 农业、生物科技和医疗健康产业(医药、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 投资促进办公室二部 先进制造业如汽车、飞机、电器及电子产品、自动化及机器人等产业 投资促进办公室三部 基础产业与配套产业,如钢铁、石化及公用事业 投资促进办公室四部 创新与数字产业及高附加值服务业 投资项目跟踪与评估第办公室一部 对投资促进办公室1-2部负责项目的审查,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的使用,投资进度跟踪;正式运营期(包括项目修改阶段)的审查 投资项目跟踪与评估办公室二部 对投资促进办公室3-4部负责项目的审查,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的使用,投资进度跟踪;正式运营期(包括项目修改阶段)的审查 6 投资咨询服务部 投资服务中心 一站式服务中心(OSOS) 泰国企业发展处 为投资促进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在投资方面提供各项 便利。 为投资者在泰投资经营并申请相关准证提供咨询 服务 提升泰国企业知识技能并促进其海外投资-搭建海内外企业合作桥梁并为泰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 提供培训 五年投资促进战略(2023-2027) 根据2022年12月8日投资促进委员会公布的关于投资促进政策和方针的第8/2565号公告以及关于国家发展重要产业投资促进的第9/2565号公告,将适用于2023年1月3日起提交的申请。 创新性 以技术、创新和创造力为驱动的经济 7 愿景 以泰国经济结构重组为目标,实现以下三方面共同发展,通过投资促进推动泰国迈向新经济 竞争性 具有竞争力,适应力并可带动高增长的经济 包容的 是一个考虑到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并创造机会减少不平等的经济体 促进投资准则 1.为了提高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1产品附加值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0%,而农业和食品加工、电子和电子组件产业、金属切割行业附加值则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 1.2必须拥有先进的生产工艺。 1.3必须使用新机器,如使用国外进口旧机器,则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 一般情况 机器设备状况允许使用 投资额可用作企业所得免征计算基数(限享受第31条投资优惠的项目) 免征设备进口税申请要求 机器设备全新 已使用,但未超过5年提交机器设备 清单时,须提 使用超过5年,但未超过10年 供其使用性能证明 2 生产场地搬迁情况 机器设备状况允许使用 投资额可用作企业所得免征计算基数(限享受第31条投资优惠的项目) 免征设备进口税申请要求 生产场地搬迁情况 已使用,但未超过5年须在提交投资 优惠申 请并提交机器设备清 使用超过5年,但未超 过10年 单中的机器设备按其 价格的50%作为企业所得税免征计算基数 单的同时,提供其使 用性能证明 使用已超过10年 3 其他情况 机器设备状况允许使用 投资额可用作企业所得免征计算基数(限享受第31条投资优惠的项目) 免征设备进口税申请要求 8 海运、空运*和模具 项目 9 说明: -“生产场地搬迁”系指生产线全部或部分由国外迁至泰国,机器设备须是投资企业或其下属或关联企业拥有。 -“机器设备使用性能证明”系指由合格资信机构出具的机器设备使用效率证明,须包含机器设备使用情况、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详细记录及其相关证明等。检测机器设备时,须启动机器,对机器设备的性能、操作状态的加以检测,包括使用该机器设备对环境的影响、安全操作标准、能耗情况等,应具体考虑以下六个方面: 1)维修保养详情,机器设备使用年份及状况评估报告; 2)机器设备出厂年份; 3)机器设备操作检测结果; 4)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安全操作标准、能耗情况; 5)机器设备的合理估价(估价报告可另行报告); 6)检测报告核查,核查地点和日期。 *航空运输项目类别中,飞机已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4年(参见投资促进项目类别第7.3.4条) **相关规定,请参阅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第Por.2/2557号和第6/2558号公告 2.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含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的项目,自规定投产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取得ISO9000或者ISO14000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其它同等的国际标准认证,否则将被削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一年。 3.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预防 3.1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必须具备足够且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投资委将对其设厂地点和治污方式进行特别审核。 3.2任何项目或者扩大投资部分的项目行业类别和投资规模必须提交环境评估报告的,则必须遵照环境保护法或国务院的有关决议执行。 3.3地点设在罗勇府内的项目,必须按投资委于2011年5月2日签署的关于罗勇府地区工业投资促进政策第Por1/2554号公告规定执行。 4.最低投资资金和项目可行性 4.1项目的最低投资资金不少于一百万泰铢(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除非在本公告附件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中有特别注明的除外。至于以知识为主导的投资服务项目,其最低投资资金则以员工每年最低的工资为基准,并在新的投资促进政策后附的投资促进行业类别中作了特别注明。 4.2新投资的项目,贷款债务和注册资金比例不超过三比一,对于扩大投资的项目,则视实际情况合理性而定。 4.3投资资金(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超过20亿泰铢以上的项目,必须按投资委要求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特许经营项目审核准则 对于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依照泰国政府内阁1998年5月25日和2004年11月30日决议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核。 1.根据1999年泰国政府颁布的《国有企业资产法》中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不在享受投资优惠权益之列。 2.由私营企业获准经营的特许项目,其所有权须通过“设立–转让-经营”或“设立-经营-转让”的模式转让给政府的相关机构。作为项目所有者的政府部门若希望特许人享受投资优惠权益,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投资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投资委审议。招标过程中,必须公布说明私营企业可享受的投资优惠权益。原则上,私营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且须向政府机构缴纳补偿金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不予以享受投资优惠权益,除非其向政府机构缴纳的补偿金被恰当、合理地使用于该项目。并合理用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 原则上若需提请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必须遵循投资促进委员会规定的准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项目属于由私营企业获准特许经营的,其所有权须通过“设立-转让-经营”或“设立-经营-转让”的模式转让给政府相关机构。 (2)私营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筛选产生。 (3)投资项目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相关,且属于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类别。 若投资项目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任何一项,则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按照一般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在提交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申请前无需进行项目的预审核。 3.由私营企业投资并拥有的政府项目(按设立-拥有-经营模式),包括让私营企业租用或管理,以私营企业向政府机构缴付租金方式运营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按一般原则对其进行项目审批。 4.对于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项目,应根据泰国政府1999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资产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此类企业如需增资扩大项目,则仅限其新增投资部分可按一般原则审批享受投资优惠权益。 外商持股条例 对于申请享受投资促进优惠权益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对外资持股比例做出如下规定: 1.投资于1999年《外籍人士经商法》中所列第一类行业的项目企业,其泰籍人士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2.投资于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