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GDC)与非洲数字公约(ADC)的异同,并分析了其可行性。文章首先阐述了数字治理与数据治理的关系,认为数据治理应先于数字治理,因为数据是数字事物的基石。接着,文章质疑了仅凭技术能否在发展中国家实现数字化转型,指出技术创新并非普遍适用,尤其在基础设施、能力和可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大型科技公司是否准备好在全球多利益相关者共识中进行合作,认为GDC假定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而忽略了大型科技公司控制市场和滥用数据的真实意图。最后,文章探讨了单一全球权威机构能否解决根植于政治和经济不平等的问题,认为鉴于国际协调的困难,达成任何有意义的共识都将非常困难。
研究发现:
- 联合国内部存在关于数字和数据治理的平行工作流,全球数据治理委员会(GDC)正寻求将这些工作流合并,并首先建立一套普遍适用的数据原则,以补充数字治理。
- 在低收入和发达国家之间,实现数字化转型所需的适当解决方案和不同方法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跳跃式技术并非普遍适用。
- 在倡导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支持数据主权的政府数量日益增多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差异。
- GDC假定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而忽略了大型科技公司控制市场和滥用数据的真实意图。
因此,文章提出以下建议:
- GDC应首先限制自己只发展一套可持续的通用指导原则和数字治理标准,理想情况下,这些原则应先于数据治理原则的达成一致。
- 数字化转型和监管最好通过地区和国家级别的倡议来实施。
文章最后强调,数字化转型和用于发展的数据方面,自下而上(从地方到国家、再到区域,然后是全球)的过程总是比自上而下的全球性倡议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