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起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60) (1)延迟刊发2024全年业绩; (2)可能延迟寄发2024年报;及 (3)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告乃由诺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i)公布于2023年9月29日本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ii)公布于2023年10月31日本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之年报;(iii)公布于2023年10月3日有关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A条,本公司之股份暂停于联交所买卖之公告;(iv)公布于2023年12月19日有关(其中包括)联交所发给本公司的复牌指引(“初始复牌指引”)之公告;(v)分别公布于2024年1月2日、2024年4月2日及2024年7月3日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复牌进展之季度更新资料的公告;及(vi)公布于2024年4月2日有关(其中包括)联交所发给本公司的额外复牌指引(连同初始复牌指引,“复牌指引”)之公告(统称为“该等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刊发2024全年业绩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不发表意见的问题仍在与本公司之核数师(“核数师”)积极讨论中。董事会正在尽最大努力解决核数师对不发表意见项下的保理应收帐款、融资租赁帐款和贸易应收帐款之可收回性的不明朗因素,并就清付各种专业费用作出安排,以便本公司可加快刊发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2024全年业绩”),以满足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本公司须不迟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即于2024年9月30日或之前)刊发2024全年业绩。鉴于上述情况,预计本公司将无法按上市规则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或之前刊发2024全年业绩。延迟刊发2024全年业绩将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49(1)条的规定。 2024全年业绩的预计刊发日期将需要与核数师进一步讨论及确定,及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公布。就此,董事会宣布,由于延迟刊发2024全年业绩,审议及批准(其中包括)2024全年业绩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将于由董事会厘定之日期举行及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刊发进一步公布,以知会股东有关董事会会议的日期。无论如何,董事会将尽最大努力与核数师一起最终确定2024全年业绩,并在相关各方的所有问题(包括专业费用的结算)得到解决后尽快公布2024全年业绩。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3)条,本公司如无法于规定时限内刊发2024全年业绩,则必须公布其根据尚未经核数师核对一致的财务业绩(如有该等资料)所编制的业绩。董事局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本公司在此阶段不宜刊发本集团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因为有关管理账目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或状况,且刊发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可能造成混淆及可能误导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 可能延迟寄发2024年报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条,本公司须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即于2024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其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年报(“2024年报”)。由于延迟刊发2024全年业绩,预期可能会延迟寄发2024年报。 可能延迟寄发2024年报一旦落实,将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46(2)条的规定。2024年报的预计寄发日期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公布。 继续暂停买卖 由于核数师已发出不发表意见,本公司股票于2023年10月3日上午9:00起应本公司的要求暂停在联交所买卖,并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诺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 黄玉麟 香港,2024年9月30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黄玉麟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邓仲麟先生林伟雄先生及黄嘉盛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曾永祺先生、黄江天博士太平绅士及杜振伟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