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和标完签善管研理究制度实施现状及 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2023年10月 目录 研究摘要1 前言7 第一章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法律法规体系8 一、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现状8 (一)法律法规8 (二)部门规章9 (三)规范性文件9 (四)指导性文件10 二、中外说明书和标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比较13 (一)美国13 (二)欧盟18 (三)日本19 (四)中外比较22 三、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23 (一)法规规章修订滞后,未发挥衔接作用23 (二)说明书和标签定义不明确,基本管理要求不清晰23 (三)指导性文件有待细化,特定产品不同人群说明书撰写要求缺少指导24 第二章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撰写、审批管理25 一、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撰写管理要求25 (一)信息来源要求25 (二)项目构成要求27 (三)表述及格式要求31 二、我国药品说明书核准和变更管理要求33 (一)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机构33 (二)上市前核准程序33 (三)上市后变更管理程序34 三、中外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撰写、审批管理要求比较35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撰写管理要求比较35 (二)核准和变更管理要求比较49 四、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撰写、审批管理存在的问题59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审评管理部门设置与协作机制不完善59 (二)患者说明书管理制度有待细化,说明书“看不懂”问题仍然存在59 (三)仿制药说明书撰写要求不清晰,更新时限有待明确60 (四)药品说明书项目设置合理性有待加强61 (五)标签撰写要求不具体,与说明书关联性模糊61 (六)药品名称尺寸要求不利于药品品牌建设62 (七)药品说明书变更管理实施期限不明确,持有人义务不清晰62 第三章我国药品说明书信息公开和电子说明书管理63 一、我国药品说明书信息公开管理要求63 (一)法律依据63 (二)信息公开主体64 (三)信息公开途径和内容65 二、我国药品电子说明书实践情况67 (一)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要求67 (二)第三方平台实践情况68 三、中外药品说明书信息公开与电子说明书管理比较70 (一)信息公开平台70 (二)信息公开主体和来源72 (三)信息公开内容73 (四)信息公开形式77 四、我国药品说明书信息公开和电子说明书管理存在的问题80 (一)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平台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尚不确定80 (二)信息公开主体和公开形式尚无明确规定80 (三)电子说明书的推行存在较大挑战80 第四章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体系完善建议81 一、加快修订24号令,增强规章时效性81 (一)明确修订定位,形成管理性规范和技术指导文件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81 (二)明确药品说明书的概念,提升规定的可操作性81 二、完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加强体系系统性与全面性82 (一)细化指导原则内容,提升针对性82 (二)规范新旧指导原则交替衔接,明确指南执行标准82 三、健全行政管理体制,优化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核准变更程序82 (一)明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核准职责,建立分工和协作机制82 (二)明确变更后过渡期限,优化实施程序83 四、优化内容和格式要求,提升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83 (一)确立说明书分类管理制度,保障临床合理用药83 (二)完善内容管理要求,提升说明书和标签信息的合理性84 (三)明确格式管理要求,加强企业品牌建设85 五、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提高说明书信息可及性85 (一)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完善说明书上传和更新机制85 (二)明确信息公开主体与公开形式,开放用药信息获取端口86 (三)提高公众和企业对电子说明书的认知度86 (四)完善电子说明书法律体系,明确具体实施要求87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研究I1 研究摘要 一、研究目的 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监管法律体系沿用已近二十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现有管理体系已明显与当前的药品监管、医药市场和公众健康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对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说明书和标签监管体系的系统性研究,已成为保障用药安全核心命题。本研究通过梳理我国、美国、欧盟和日本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制度,立足法律法规体系、撰写审批管理、信息公开和电子说明书管理等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制度完善提供建议。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制度比较法、专家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通过文献研究法,查阅梳理中欧美日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制度比较法,比较中美欧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法律体系和具体管理要求,分析制度特点;通过专家访谈法,发掘药品说明书与标签撰写、核准与变更工作的痛点,以及临床参考说明书用药指导时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问卷调查法,收集企业对相关监管体系的评价和建议。 三、研究结果与结论 (一)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制度 我国围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初步建立了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为核心的药品说明书法律体系,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格式撰写、核准变更管理等做出原则性基本要求,同时发布了9个规范性文件和10个技术指南进行详细指导(截至2023年11月30日)。 根据24号令和系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我国根据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不同类型 药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撰写要求,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照研究数据或参比制剂(ReferenceListedDrug,RLD)资料编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使其满足科学、规范、准确等基本原则。同时,对说明书和标签项目、字体、字号、颜色、排版等格式要求作出规定,强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应清晰易辨、清楚醒目,日期、通用名、特殊储藏条件等重点内容应显著标示。 在管理程序方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拟定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enterforDrugEvaluation,CDE)各部门负责技术评审与核准。药品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变更项目对临床用药的影响程度,对照微小变更、中等变更和重大变更3类变更要求,采取对应方式申报,包括在年度报告中载明、备案和提出补充申请。 在信息公开方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MedicalProductsAdministration,NMPA)数据查询平台、CDE官网等官方平台逐步公开已上市药品(含疫苗)说明书和标签信息,可以PDF或Word版本下载查阅。丁香园用药助手、京东健康等非官方第三方平台也不断探索说明书查询途径,并开发语音播报等便捷功能。此外,我国借助适老化工作推动药品说明书电子化进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药品说明书可读性。 (二)国外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制度 1、美国 在美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统称为药品标识,根据药品特性和使用对象分类管理。处方药标识包括面向专业人士的处方信息,以及面向患者的用药指南、患者包装说明书和使用指导。非处方(OverTheCounter,OTC)标识包括面向专业人士的专业标识和面向患者的药品事实标签。 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已制定62项技术指南对药品标识包含的项目、撰写内容与格式、审查和变更程序做作出详细要求。同时,FDA对药品标识的背景颜色、排版、字体、字号、符号使用和重点信息突出均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专业人士标识,强调清晰、简明的要求;对于患者标识则强调可读性,要求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且用药指南、包装说明书和使用指导等均可以问答方式进行表述,便于患者理解。 在管理程序方面,FDA下设专门的机构分别对新药和仿制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进行审评。同时,对于药品标识的审评作出了豁免规定,即非处方药专论中的药品标识无须FDA审评。与我国类似,FDA对说明书变更按照重大、中等和微小分类实施管理。 在信息公开方面,在FDA官网可以通过Drugs@FDA、DaliyMed和FDALabel三种途径获取药品标识内容及监管信息。同时,美国的电子说明书体系较为成熟,药品标识以PDF形式和结构化产品标识形式进行公开。 2、欧盟 在欧盟,针对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药品说明书可分为产品特性摘要(SummaryofProductCharacteristics,SmPC)和包装说明书(PackageLeaflet,PL)。 欧盟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法律体系以No726/2004法规和2001/83/EC指令为主,对说明书与标签的内涵与定义、内容与格式、审评要求和信息公开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欧洲药品管理局 (EuropeanMedicinesAgency,EMA)颁布较全面的指南文件,为企业说明书与标签撰写、相关程序参与及说明书信息公开提供了详细参考。根据规定,产品特性摘要撰写必须与专业文件内容保持一致,但包装说明书更注重展示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用药注意事项与用药问题解决,撰写项目相对简化,以更好满足患者阅读习惯。 在管理程序方面,申请人向EMA提交包括产品特性摘要、包装说明书和标签在内的申报材料,EMA对申请说明书信息进行专业审评。在上市后变更管理中,根据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分为Ⅰ类微小变更(含ⅠA类、ⅠB类)、Ⅱ类重大变更以及紧急安全限制。药品说明书信息变更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义务向医疗保健人员发送直接医疗专业沟通,告知药物安全信息变化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信息公开方面,EMA官网可以查询已批准的产品特性摘要信息和历次修订内容。同时,欧盟正在开展采用半结构化格式创建电子产品信息的试点工作,未来预计可实现自动更新通知、访问支持性视频或音频内容以及在线不良反应报告工具等功能。 3、日本 日本围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在《药事法》《药事法施行规则》中规定了内容要求、书写方式、电子说明书、信息公开、上市后变更管理等,并发布24项通知文件,对具体撰写规则和管理程序等作出详细规范。 基于用药风险程度大小,日本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说明书实行分类管理。与处方药说明书相比,非处方药说明书更为精简直观,删减了警告、禁忌、药代动力学、临床研究等项目,但设有“消费者咨询窗口”项目,为患者用药提供咨询信息。基于阅读对象不同,日本对专业人士说明书和患者用药指南实行分类管理,患者用药指南重点展示与患者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直接相关的信息。 在管理程序方面,日本新药、仿制药的说明书均由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harmaceuticalsandMedicalDevicesAgency,PMDA)审评、厚生劳动省(MinistryofHealth,LabourandWelfare,MHLW)审批。但地方都道府县局受厚生劳动省委托,可审查批准部分已制定标准的非处方药的说明书。对于上市后说明书的变更,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在PMDA官网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并通过致医生函机制及时与医生沟通变更信息。 在信息公开方面,日本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信息公开平台为PMDA官网,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最新版药品说明书上传至PMDA官网。公众通过智能手机APP扫描包装上的代码,即可直接跳转PMDA官方网站,链接至最新版电子说明书及审评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存在的问题 1、24号令修订滞后,指导性文件针对性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修订以来,逐渐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主体的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3年来就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指导原则。然而,作为承接上下位法的24号令实施十余年来尚未进行修订,呈现与《药品管理法》衔接时效性不强、管理理念和管理要求滞后行业发展的问题,有待尽快开展修订完善工作。 现有技术指导原则主要针对中药、化药和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和格式,缺少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说明书变更、信息公开等方面指导的文件,更缺少核准规范、变更信息更新等监管部门工作程序类指导文件。除抗肿瘤药物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