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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业化能力指数的全球比较研究 (二)

技术商业化能力指数的全球比较研究 (二)

Summary 技术商业化能力指数的全球比较研究(二) 精选主要国家顶尖公共研究机构(PROs)的技术商业化环境 ·项目负责人:SooJ.Sohn ·参加人员:康民吉·金明松·荣美爱爱丽·蔡允林 1.本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研发活动对振兴产业、创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提高生活质量产生了影响,随着由研发产生的技术流入市场,引发市场变化并创造附加值。许多国家的政府投入资源于研发,期望其投资能对其产业、就业市场、经济以及生活质量产生这些影响。 基于同样的期望,韩国政府一直在以GDP高百分比的规模投资于研发。然而 ,专家们一致批评,从这样的研发活动中产生的知识附加值未能达到这样的期望。 特别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创新环境的变化(例如数字化、融合等)对公司的自主创新活动构成了更多挑战。因此,大学和公营研究机构(PROs)被要求与公司合作,克服这些公司的限制,积极支持公司的创新活动,并与公司一起应对不确定性。这意味着,公营研究机构必须获取高质量的技术,将这些技术提升到适当的水平,将这些技术转移到有需求的公司,并与这些公司建立事后的协作关系。然而,在此过程中,韩国的公营研究机构面临着由研发活动等因素引发的许多困难。 制定计划以符合政治议程,专注于短期表现评估的计划,获取技术规模扩张所需自我筹款的限制,限制与公司进行事后合作关系发展的法规,限制招聘专业人才的环境,以及争取预算的困扰等。 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比较韩国与主要创新型国家的技术商业化环境,提供改善韩国相对弱势状况的解决方案。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我们参考了“全球创新指数(GII)2011”来选定这些主要国家。根据GII,我们选择了十二个最具创新性的国家,并利用文献和相关网站获取基础数据。此外,我们还对这十二个国家的大学和专业组织进行了纸质调查和深度访谈。 2.选定国家的技术商业化环境 研发强度(每经济体规模的总研发投入)在这些创新国家中高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具体而言,与其它国家相比,韩国的研发强度一直持续增加 ,并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然而,来自其他国家的流入研发投入仍处于较低水平,这反映了诸如韩国在全球视角下并非完全开放、难以吸引外国投资者等限制因素。 <表1>各主要创新型国家研发投入总额(2020年) 国家/地区 GERD (购买力平价,(OECD,2020) Percentageof百万美G元DP)(%) (OECD,2020) PCT编号 Applications(OECD,2019) IP平衡(世界银行, 2021) 丹麦10,401 .682.961,5182,82 7 芬兰8,204. 502.911,4782,28 3 法国74,56 3.262.358,5802,91 5 德国143,40 7.373.1420,14637 ,626 日本174, 065.423.2745,250 20,717 韩国112, 868.224.8116,726 -21,468 国家/地区 GERD (购买力平价, (OECD,2020) Percentageof百万美G元DP)(%) (OECD,2020) PCT编号 Applications(OECD,2019) IP平衡(世界银行, 2021) 荷兰23,715.5 32.293,64526,02 7 瑞典20,099 .153.533,448-26, 591 瑞士19,43 8.501) 3.151) 3,550 19,326 英格兰55, 983.741) 1.711) 7,286 5,700 USA720,8 72.003.4556,94610 7,014 新加坡11,06 0.891) 1.891) 1,102 -35,201 (1)U.S.A. 美国最具代表性的技术商业化计划包括小型企业创新研究(SBIR)计划和小型企业技术转移(STTR)计划。 SBIR计划在三个连续阶段支持技术商业化,例如,第一阶段(可行性与概念验证)、第二阶段(研发)和最终的第三阶段(过渡)。随着SBIR项目的接受者进入下一个阶段,SBIR计划提供了更大的资金支持。在最终的第三阶段 ,SBIR项目要求接受者在市场上产生销售收益。 STTR计划为受助者(小型企业)提供汇总研发资金,这些成果优秀且需要与研究机构合作。尽管STTR计划的目的和执行方式与SBIR计划类似,但STTR计划的主要调查员必须与包括大学在内的研究机构合作。美国政府提供至第二阶段的STTR计划支持。 (2)瑞典 瑞典政府支持创新,主要通过VINNOVA(瑞典创新体系政府机构)。更具体地说,瑞典政府发起并推动了“大科学瑞典”计划,旨在将产业、大学和研究机构连接起来。 瑞典政府还运营着众多旨在商业化国家战略性及关键领域的政府支持计划。 还扩大了在全球创新生态系统中✁伙伴关系,e.g.参与欧洲核子研究组织 (CERN)✁技术商业化合作项目。 阿尔米企业合作伙伴AB是✯持技术商业化✁企业政府机构,负责提供资金、业务发展并✯持私人市场。阿尔米投资是一家公共风险投资公司,专注于早期创业公司✁投资。在这点上,阿尔米投资通过将初创企业连接到私募股权基金,对风险资本市场做出了贡献。 (3)法国 约44%✁法国研究单位与公共研究机构和大学✁合作研究单位相对应。因此 ,法国技术转移办公室主要服务于大规模✁公立研究机构。 加速技术转移公司(SATT)成立于2013年,由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设立为公共公司。SATT旨在促进法国国家研究机构和大学所持有✁研究与创新成果✁商业化进程。作为未来投资公共研究基金(PIA)✁一部分,SATT✯持企业与公立研究机构之间✁合作。 随着法国政府推动由政府主导✁风险资本复兴政策,Bpifrance(公共投资银行)积极引领种子阶段✁投资。 (4)荷兰 知识与创新联盟(TKI)是荷兰✁一个研发联盟,它是一种私营与政府✁合作模式。TKI进行基础研究并为各行业制定营销策略,还与政府合作开展应用研究。荷兰政府也通过地区集群运行一个创新平台,专注于九个领先行业领域 。荷兰政府还实施了“创新箱”政策,为专利相关费用提供税收减免。 (5)德国 EXIST是由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行动部(BMWK)于1998年采纳✁资助计划。该计划旨在改善大学和研究机构✁创业环境,✯持技术与知识积累,并促进这些技术和知识✁成熟度提升。 健康经济评估与传播机构(AHEAD)是一个致力于扩大并推广医疗行业经济学✁机构。AHEAD✁主要业务结构为“规划-生成-传播”。它提供符合高质量 、专业化产品及消费者需求✁规划方案,生成应用策略,进入市场,并提升沟通效果。 (6)瑞士 瑞士创新署(Innosuisse,SIA)是一家政府机构,旨在促进学术界与产业界 ✁合作伙伴关系。SIA还推动创新产品和服务以及成功创业公司✁推广。根据分权原则,SIA仅在执行创新或开发相关市场可能存在问题✁情况下提供✯持 。此外,SIA运营多年✁研发成果转移计划、培育初创企业、信息传播、国际合作等项目。 SIA进一步推行了连➓基础研究与创新(BRIDGE)计划,同时强调了基础研发成果与执行这些成果之间✁联系。 (7)英格兰 英国政府通过其创新机构(InnovateUK)✯持知识转移网络(KTN)和知识伙伴关系网络(KPN)✁活动。政府积极动员并利用高等教育创新基金(HEIF)和连➓能力基金(CCF),以✯持大学产生✁研发成果✁商业化,以及基于行业合作✁商业化。通过英国研究与创新署(UKRI), 政府✯持提升研发商业化✯持体系,并确立了研发商业化愿景。e.g.,加速商业化和信息交换)。 剑桥大学、牛津大学等英国主要大学✁商业化单位,如剑桥企业(CambridgeEnterprise)和牛津大学创新中心(OxfordUniversityInnovation,原名ISISInnovation),以及其他商业化机构提供了全方位✁商业化✯持。 政府采用“专利箱”政策为技术商业化提供税收优惠,并进一步对专利商业化产生✁收入提供税收优惠,以此鼓励专利产品✁商业化。 在2022年10月,英国政府在商业、能源及产业战略部(BEIS)旗下设立了政府技术转移办公室(GovernmentOfficeforTechnologyTransfer,简称GOTT),作为专门负责管理政府拥有✁知识产权并✯持其商业化运作✁机构。 (8)丹麦 丹麦政府运营着“干预工具箱”系统,该系统旨在将创新✁第一轴与创业✁第二轴相连➓。“干预工具箱”通常以其参与者多样性✁广泛性而闻名。此外,政府还运行着“创新设计”,该设计涵盖了概念设定、分析、确认、设计、测试和揭示等创新过程✁各个环节。 高等教育与科学部✯持尽职调查、主要项目资助以及孵化和潜在企业家✁配套资金。 (9)芬兰 "BusinessFinland"提供了"科研成果转化资金",将研究机构与企业连➓起来 。此类✯持通常包括可行性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兼容性验证、市场调研、概念验证、商业模式、沟通、项目推进、商业化以及创业指导等。"BusinessFinland"主要为实际执行研究✁组织提供资金✯持。具体取决于... 然而,“商业芬兰”可以向公司实验室或可行性研究团队提供资金。 (10)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运营"创新与企业(I&E)"平台,旨在商业化公共部门获取✁创新成果。从技术商业化角度看,新加坡政府✯持增强企业✁市场导向创新能力以及技术转化平台✁规模扩张。 主要新加坡大学✁科技转移办公室(TLOs)执行全方位✁✯持计划以促进技术商业化,例如新加坡国立大学(NUS)✁工业联络处(ILO)、新加坡管理大学(SMU)✁研究与技术转移办公室(ORTT),以及南洋理工大学(NTU)✁NTUitive。 此外,科学、技术与研究局(A*STAR)运营了多项✯持技术商业化✁项目计划,这些计划✁例子包括企业能力升级技术(T-Up)、产业对齐基金-产业合作项目(IAF-ICP)、创新与企业(I&E)集群基金以及早期阶段风险基金 ,中央缺口基金。 (11)日本 日本大学✁科技转移办公室(TLOs)根据1998年10月出台✁教育部✁TLO法案由教育部文化、体育、科学和技术部(MEXT)批准。批准✁TLO分为“内部TLOs”和“外部TLOs”。内部TLOs在大学内部作为单一实体设立。相反,外部TLOs则是具有法人身份✁企业,与大学不同。截至2021年9月,MEXT全国范围内仅批准了35个TLO。 日本政府运行各种技术商业化项目,例如,e.g.、COINEXT(开放式创新平台上✁产业与学术共创计划),创新中心(COI)项目,OPERA(企业 、研究机构和学术界共同参与✁开放式创新平台计划) A-STEP(适应性与无缝技术转移计划,通过目标导向✁研发),NexTEP(新技术转移计划✁扩展),START(从先进研究和技术创建初创公司✁计划 ),SUCCESS(对早期阶段公司✁资本贡献✯持计划),知识产权利用✯持计划,超级高速公路,创新日本等。 (12)韩国 韩国特许经营组织(TLOs)基于2000年颁布✁《技术转移与商业化促进法》成立。这些韩国TLOs通过资本、技术创新、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等多方面项目运行各种项目,以推动商业化进程。 在不确定性环境中,众多专门机构如科技商业化实体、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 (TLO)、研究机构TLO、科技控股公司、创新城(Innopoli)、科技园区(TP)以及创意经济创新中心(CCEI)运营着众多项目,旨在✯持技术匹配、促进技术转移、孵化和验证。具体而言,这些机构运行了商业化结合研发✁项目、发展技术商业化研发项目、研发再发现项目以及培育新兴技术项目等 ,以最小化技术商业化✁差距。其中许多实体包括来自不同政府部门负责技术商业化✯持✁专业单位,并作为技术商业化过程中✁中介。此外,各部✁技术网络不仅作为技术转移及商业化平台,还提供了相关项目信息。 3.主要创新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