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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学在农业部门的引入与激活研究

监管科学在农业部门的引入与激活研究

Summary 监管科学在农业部门的引入与激活研究 项目负责人:YounghunLim项目参与者:KimSeunghyun,SoojinChoo,GaeunKim 韩国农业正处在由各种待解决事项与未来价值交汇点所构成的过渡期(或称为过渡时期),然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赖农业及乡村行动者的自愿参与和实践。本研究聚焦于“监管”及其政策的积极功能,这些功能引导农业及乡村发展朝向理想的方向和秩序,强调农业科学和技术领域中监管科学的角色至关重要。此外,旨在回应尽管随着国家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逐渐减少,但农业S&T投资持续增加所引发的批评。原因在于,目前强调的“公开性”和“公共角色”并未获得足够的同情,因此有必要设计出农业科学与技术的新且独立的角色或领域身份。因此,本研究旨在为农业从生产力、经济、货币价值向可持续性、公开性和多元价值的重新定义和过渡做准备,同时推广引入监管科学于农业领域的举措。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旨在解答诸如"农业监管科学是否是一个及时且合理的政策议题?"和"如何引入及逐步淘汰农业监管科学?"等问题。鉴于农业领域几乎未讨论过监管科学,本研究首先回顾了以食品与药品产业(主要国家的监管机构)为中心的先前讨论和政策趋势,这些趋势推动了监管科学身份的建立 ,并尝试重新解读这一过程。 从农业视角应用它们。通过一些统计数据、先前的研究和基于关键词(与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相关)的媒体趋势分析,展示了农业领域引入监管科学的背景及需求。此外,着重探讨了日本农林水产省的监管科学案例——被认为唯一的一个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展示。在审视农业领域对监管科学整体需求的背景下,我们尝试根据文献回顾和专家建议来定义并分类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当然,本文中呈现的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的概念及其分类作为讨论在农业领域引入监管科学的公共辩论的基础是有意义的,但需要通过后续集体讨论来增强其完备性。为了理解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并评估相关政策条件,我们着重分析了国家研发投入、监管管理机构以及与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尽管难以准确描述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的现状,但这一过程确认了农业领域监管科学已经在政策条件中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体现,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的概念及其分类尚不明确,但我们进行了五个与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相关的重大案例研究,以更具体地考察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的必要性和意义。这是因为案例研究可以识别与农业领域监管科学作用紧密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政策基础的差距。通过案例研究发现的含义可以被视为支持在农业领域引入监管科学的政策需求,这可以通过专门从事监管科学的组织、专业化组织和农业领域的市场需求来解决。 基于以上研究过程和结果,本研究提出了政策 农业领域引入和激活监管科学的措施,涵盖概念建立、法律基础、实际政策举措以及人力资源政策。 首先,需要付出大量努力来更精确地确立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概念。这可以被视为在全面政策制定前打下基础的过程。因为本研究首次尝试并操作性定义了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概念,但该概念尚未得到公开认可。因此,在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作为政策反映之前,支持各种研究和相关论坛活动以积极讨论和宣传监管科学是必要的。此外,考虑建立专门促进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的组织,使其在概念建立、普遍化和发现相关问题方面发挥实际作用。 第二,法律基础应重新组织,作为赋予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独立领土地位并强烈支持政策实施为法律使命的手段。主要法律基础包括法律法规、分类体系和国家计划,需要根据政策条件和时间考虑,对现有选择进行审查和推广。关于法律,制定专门针对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的新法需要大量时间和行政成本 ,实现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规定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作为新的法律使命,是一个实际且优先的计划。同时推进基于法律建立的官方农业领域监管科学分类体系,与法律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强化农业监管科学的概念基础,提供公众信心基础,并有助于相关政策措施的发展和完善。当然,如果必须存在准备法律基础的时间间隔,通过首先准备和实践使用非正式分类系统来建立官方分类系统的初步基础也是有意义的。最后考虑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 为了持续且稳定地在农业领域实施监管科学政策,有必要根据法律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家计划,或者将监管科学作为现有农业科技国家计划中的新议题进行纳入。 第三,需要采取实际的政策措施来大幅推动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可以从管理方和使用者两个角度进行审视。首先,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建立一个包含农业科技与农业政策领域专业知识和理解的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组织是必要的。提到的组织应专注于扩大政策支持和领域管理中间组织的参与,特别是在农业领域的法规方面。这里的中间组织指的是农业林业部下的监管管理机构以及代表农业领域法规合理化需求的利益集团。考虑从管理角度的下一个实际政策措施,是对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研究的公共研发预算支持。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具有强烈的公共责任,应通过政府研究机构内部的研发形式(即自筹经费研发)进行推广,而不是外部研发(或联合研发),后者侧重于外部化和私营部门。然而,考虑到现有的内部研发难以扩展或建立新的研发项目的情况,讨论推广混合内部和外部类型的新型研发计划(例如暂定的特殊使命研发计划)也是必要的。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首先,作为反映因农业监管政策引起的利益冲突和混淆,或者缺乏监管政策的政策工具,有必要对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需求进行调查。现有的政府需求调查(主要关注技术相关)主要由研究人员回答,接近他们自己的研发项目需求,而非技术需求 。因此,需要进行单独的需求调查,以反映政策部门、中间组织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利益集团的需求。 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的具体目标。此外,认为在以农业管理部门为中心,结合中间监管机构,建立(暂定)农田需求挖掘团队,对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进行操作是一个好主意,以反映农业/农村利益相关者的实际需求。从用户的角度来看,下一步需要考虑的实用政策措施是积极利用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农业推广服务(公共人力),负责农业和农村地区的现场指导。这是因为在理解农业科技与农业/农村领域的基础上,农业推广服务在传播和实施农业法规政策、捕捉/提出农业监管科学需求以及合理化农业监管政策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最后,需要制定一个多维度的人力资源政策来传播并激活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首先,鉴于农业领域的监管科学与公共政策领域紧密相关,从内部人力资源,如研究人员和政策执行者的工作任务视角出发,建立基于这些任务的教育体系是必要的。可以参考食品和药品行业,该行业主要审查和研究监管职责,以更细分和系统的方式运作,并根据相关人员的职业提供定制化的教育培训。此外,还应考虑引入针对与农业相关的外部人力资源(如产业和农产品消费者)的教育培训计划。这是因为它们可以在整个农业生态系统中广泛传播农业领域监管科学的积极作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专业化教育体系和教育项目,建立并支持一个促进农业领域监管科学专业人才的部门或集约学校系统,将有助于正式化监管科学作为学术领域,并确保持续稳定的人才供应。 作为一项朝着引入和激活监管迈出的第一步的研究 农业领域内的科学应用,本研究通过提出以下两种政策影响来总结。首先,有必要凸显“监管”这一在农业与农业科技领域中常被视为禁忌词汇的正面功能,并强调在解决可持续农业和农业政策需求时,农业领域内实施监管科学的重要性。通常认为“监管”是放松与废除的对象,其字面含义是指通过规则或命令设定并遵守一定的界限。换言之,“监管”实质上是一个理性的主题,因此通过理性化努力,可以充分运用其正面功能。然而,在将本质上属于监管领域、以监管机构为中心的概念——监管科学——引入农业时,很容易遇到抵抗和分歧。因此,农业领域内引进监管科学绝非易事,必须经过足够且长期的公众讨论过程(讨论流程),以解决国家农业科技与投资效率的问题 。因此,本研究建议迄今为止提出的概念、分类和政策措施不应被视为最终解决方案,而是应作为后续公开讨论流程的基础。其次,在达成对农业领域内引进监管科学的公共辩论与共识的前提下,应做出多项政策努力,建立持续而稳定地支持农业领域内监管科学的法律基础,并准备实际的政策措施。特别地,法律基础的改进应优先考虑,因为政策基本基于法律基础。由于难以制定专门的新法来规定,本研究提议在现有的农业科技相关法律中规定“监管科学”,作为更有效的替代方案。然而,在当前两个代表性的农业科技相关法律中,直接规定“监管科学”的技术系统和内容结构并不容易。因此,在审查整个农业领域内监管科学的需求与有效性过程中,逐步在现有法律中规定“监管科学”工作将是理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