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特定技术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及启示 ·项目负责人:JeeunJeon ·参与者:KimHakhyo·JeongsupYoon 近期,主要的外国国家一直在通过扩大关键科技领域的税收激励措施来提升其技术能力,旨在确保全球技术竞争力。美国、日本等国不仅加强了针对研发活动的R&D税收激励,还扩展到了商业设施投资。2022年8月,美国宣布了一项名为“…”的政策/计划/法案,以此作为其策略的一部分。」 实施了《芯片与科学法案》(CHIPSandScienceAct),决定为半导体制造工厂或设备提供25%的投资税收抵免。此外,日本一直在扩大对5G采用、数字化转型以及碳中和计划的投资税收减免政策。 本研究旨在在全球竞争力背景下,针对特定技术领域的投资税收支持,制定一套税收系统运作策略。目标是系统性地分析特定技术投资的税收体系是否设计和运行得当,以促进核心科技的获取,激发国家竞争力,并推动投资。旨在深入探讨特定技术税制能否有效地循环执行确保技术安全与促进投资的功能,并提出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操作策略。 研究将围绕对国内和国际税制的系统调查与比较展开,重点在于识别关键问题并提供见解。此外,它还将评估各国在特定技术领域获得税收支持时可能产生的主要争议点,并力求提出能得出机构性建议的解决方案。 为国内税制内的技术创新做出贡献。韩国目前为特定的税收优惠制度 技术受《特殊情况限制法》第10条管辖 关于税收,重点在于新的增长引擎或源技术以及国家战略性技术。根据这一规定,研发人员发展费用的税收扣除范围扩大至「 supportthesedesignatedtechnologies.InArticle10oftheActonrestrictionon 特别关注税收、新增长引擎或源头技术的情况被视为被认为是未来潜力和工业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国家战略技术被定义为从国家安全角度具有公认的战略重要性,并对整体国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在“”下,为这些技术的商业化设施提供了投资税收抵免。」 《税收特殊情况限制法》第24条。 国内研发税收体系全面分类所有特定技术,并为同一分类内的技术提供相同的机构性利益。虽然该系统的简化结构和操作在系统激活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局限性,因为它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不同技术的特点。该税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全面运作,如果不充分考虑技术的特点,可能会阻碍系统在技术竞争力方面的预期效果。 为了研究特定技术在主要外国国家的税收支持体系,我们聚焦于美国、日本 、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这些国家近期已引入并扩大了与特定技术投资相关的税收系统。在美国,对于研发活动的税收减免操作尤为突出,通常不明确设定商业目标。然而,最近引入的“【】”政策成为了焦点。」 《芯片与科学法案》下半导体税收抵免政策反映了向以商业目标为导向系统运作方式的转变。日本采取了基于成就和效率的高扣除率策略,主要针对与5G、数字化转型相关的基础设施设施。 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实现稳定的市场份额增长,同时追求碳中和。英国通过将数据和云成本纳入研发费用,推动了数字化进程。除了数字转型税收抵免,他们还为与研发相关的设备和设施投资提供100%的扣除。加拿大则针对碳捕获与利用技术(CCUS)投资成本提供税收减免,并对研发设施投资实行退税系统。为了迈向低碳时代,他们在2022年至2030年间分别对直接捕获设备投资、其他捕获设备投资以及从2022年起至2030年期间的运输、储存和利用设备投资应用60%、50%和37.5%的税收抵扣率。计划在2030年后将这些抵扣率减半。 研发税收激励制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定)被归类为“补贴”。因此,有必要探讨各国在此问题上的争议点。根据SCM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如果研发税收激励计划满足补贴化的标准,则可以被视为补贴。对于美国而言,针对“基础研究”和“能源研究”的税收抵免通常根据WTO《补贴协议》的定义被认定为补贴。当前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些税收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特定性”要求,因为这一判断可能影响到贸易伙伴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可能性。 特定要求指的是用于评估给予受惠实体所提供利益的性质和范围的标准,包括受益组织的特征和数量、地域特性、支持的持续时间和金额,以及支持是否为客观或自由裁量(SCM文章2)。另一方面,美国的“半导体税收抵免”计划很可能被认定为特定补贴,因为它直接与半导体行业相关。值得注意的是 ,第三国投资限制的特殊条款,可以被视为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市场准入限制,而非补贴措施。美国的“第三国投资限制”条款即是如此。」 《芯片与科学法案》可能会加剧主要国家之间的市场扭曲。这类情况,被称为“护栏条款”,已经成为了 近期国家税收系统运作中的一个主要争议点,其扩张可能会导致国际市场的扭曲。因此,与邻国合作国家进行咨询和达成协议,以及考虑其他因素是必要的。日本的研发税激励制度可能因额外要求(如限制福利仅限于“国产产品” )而引发法律问题。关键在于验证针对支持目标的与5G基础设施和数字化转型相关技术是否在实际政策执行中存在与国产生产相关的限制或偏好。为了从“数字化转型”税收激励中获益,通常需要政府对与DX相关的业务计划进行认证。然而,该认证系统的普遍性、开放性、透明度及其与相关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可能引入额外的贸易相关问题,在必要时需要进行更彻底的审查。 本研究提议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的定制化税收系统操作,以实现对研发资金的有效管理并确保国家的技术竞争力。除韩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技术领域分别运行各自的税收系统,旨在根据技术特性和政策目标应用相应的税收支持要求。美国、日本等主要外国国家会明确指定技术类型,并基于这些技术设定不同的扣除率、扣除机构和减免类型。韩国也将所有被外国国家支持的技术作为其目标,但在此框架下,根据公司类型差异化了扣除标准。在国内的研发税收体系中,特定技术的分类主要包括新兴增长引擎或源头技术以及国家战略技术。新兴增长引擎或源头技术被归类为培育对象,而国家战略技术则被归类为保护对象。这两类涵盖了各种技术。即使对于具有不同技术特征的技术(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航空航天和太空技术),在相同的标准下也会提供税收优惠。税收系统在不考虑技术具体特性的情况下保持一致的操作方式。 在技术领域特有的属性中,这些可能无法有效地确保技术成果。此外,新增长引擎或源头技术与国家战略技术所包含的众多技术重叠,可能导致行政混乱。从企业的角度看,系统运行的政策不确定性及不一致性可能会阻碍其有效利用。因此,为了有效运作旨在保障技术竞争力的税制体系,设计目标导向型税制体系至关重要,该体系应反映特定技术的特性,并为支持特定技术提供税收支持。 此外,针对特定技术的税收支持系统可能并不总是满足国际法下的“具体性”要求,因此有必要积极利用这些系统。仅限于特定“行业”、“产品”或“公司”的税收减免制度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这意味着它们可能会面临贸易伙伴实施反补贴税等措施的风险。一般而言,到目前为止,WTO判例法表明 ,与特定“技术”相关的补贴并不一定局限于特定的行业或产品,各种公司都可以从这样的补贴中受益。因此,它们可能不满足具体性要求(被认为是较不具问题的补贴)。遵循这一判例法,许多发达国家设计了专注于特定“技术”的补贴计划,而不是特定的“行业”。在此背景下,本研究考察的日本、英国和加拿大针对特定“技术”的具体税收激励体系被视为适合此方法。认为韩国也可以通过积极使用这种形式的补贴系统来减少市场扭曲而从中获益。因此,为了遵守全球协议操作旨在特定技术的税收系统,需要在“技术”层面重新定义支持范围。目前,在行业和技术层面存在混合的指定方式,需要聚焦于支持特定技术目标以明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