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仲裁已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机制,其灵活性、当事人自主性以及程序性保障措施(如临时救济)是其流行原因。临时救济在仲裁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公正得以实现,并防止拖延策略。
谁可以申请临时救济?
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申请临时措施。然而,只有有权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的申请人才能根据《仲裁法》第9条向法院申请临时保护措施,以确保财产为寻求执行裁决方的利益服务。
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法院根据《仲裁法》第9条采取的临时措施
- 申请哪个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或商业法庭/分庭。
- 外国仲裁案件:即使仲裁地在印度境外,也可根据第9条申请临时措施。
- 一般从法院寻求救济:包括冻结争议金额、提供担保、象征性地占有财产、任命接管人、指示披露财产、扣押令等。
- 适用于授予临时救济的标准:
- 独占式方法:认为不能将《民事诉讼法》每一条款的严格性应用于《仲裁法》第9条。
- 包容性方法:认为应考虑《民事诉讼法》第XXXVIII号和第XXXIX号命令的原则,但不应严格适用。
- 法院授予的临时命令的可执行性:可如其他法院命令一般执行,若存在故意不遵守/违抗判决/裁定的情况,可发起对民事藐视的诉讼程序。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17条采取的临时措施
- 当事人向仲裁庭寻求的救济:包括确保仲裁中的争议金额、扣押、保存或检查财产、临时禁令和任命接管人、其他临时措施。
- 适用于仲裁庭根据第17条授予临时救济的标准:不可挽回的伤害、紧迫性、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没有预判、初步案件、便利平衡。
- 仲裁庭授予的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自2023年10月以后开始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发出的命令在给予临时救济的情况下将像法院命令一样具有执行力。
紧急仲裁员的命令 / 裁决
- 印度本土仲裁:最高法院裁定,执行仲裁法第17(1)条的EA订单/奖赏将被视为可执行的命令。
- 外国临时裁决:尚未被认可为印度可强制执行的裁决。各方可依据《仲裁法》第9条提交申请,寻求与紧急仲裁员所授予的类似救济措施。
印度、英国和新加坡:比较
- 印度、英国和新加坡在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方面存在差异。印度在2015年修正案中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其与法院的权力相匹配。
- 印度、英国和新加坡在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救济措施方面存在差异。印度在2015年修正案中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其与法院的权力相匹配。
结论
《仲裁法》修正案明确指出,这些修改的目的是将《仲裁法》第17条下仲裁庭的权力与第9条下法院的权力相匹配。目前,关于是否需要法院在根据第9节处理申请时应用《民事诉讼法》第XXXVIII号和第XXXIX号命令的严格性这一问题,答案并不明确。国际仲裁实践表明,仲裁庭被赋予广泛的权限来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并应受到仲裁案例法、仲裁规则的比较分析以及学界意见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