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对科学家、工程师和健康专业人士观点的初步探究 J.M.Wyndham,R.Albro,J.Ettinger,K.Smith,M.Sabatello,M.S.Frankel 2015年3月 Acknowledgements 本✲告由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科学与人权联盟及其伦理和人权工作小组以及AAAS科学责任 、人权与法律计划✁作者们准备。 我们衷心感谢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科学自由与责任委员会以及全国律师和科学家会议(由AAAS和美国律师协会科技法律分会共同任命)✁成员们,在问卷设计过程中提供了实质性✁输入和方法论指导。特别地,我们想感谢MelissaAnderson博士、SusanHinkins博士、J.BrittHolbrook博士、DickOehrle博士、MichaelSaks博士、DietramScheufele博士、JoanSieber博士以及ValerieSteeves博士。 我们亦要感谢工作组、联盟指导委员会及联盟理事会✁成员们,他们对✲告初稿提出了宝贵✁评论。特别要感谢AliArab博士在进行显著性检验方面✁协助,以及MaeveBoland博士和JosephCarson先生对✲告✁反馈。 尽管上述人士提供了许多有价值✁评论,但本✲告最终内容✁责任完全由作者承担。 我们也想感谢美国及世界各地众多✁科学、工程和健康组织,他们帮助传播了问卷调查。 引用为:WyndhamJ.等人,“社会责任:对科学家、工程师和卫生专业人士观点✁初步探究”( ✲告在AAAS科学与人权联盟及AAAS科学责任、人权与法律计划✁赞助下准备),2015年3月。doi:10.1126/srhrl.aaa9798 目录 执行摘要………………………………………………………………………………………… 一、简介…………………………………………………… 二、社会责任概述………………………………………………………………………………… 三、问卷调查表14页 A、问卷设计 四、业绩………………………………………………………………………………………… A.对比例问题✁答复分析 五、结论…………………………………………………………………………………… 六、附录A:调查问卷 七、附录B:问卷回复——人口统计 执行摘要 关于科学家对社会✁责任超越了其对职业✁责任这一观点,这一理念历史悠久。然而,对于社会责任✁内容和范围并无共识,亦不清楚其应有✁界限。尽管有关“科学家✁社会责任”这一表述所涵盖问题✁研究文献日益增多,但对该领域文献✁回顾显示,存在多种且有时相互冲突✁观点,并缺乏指导讨论✁数据。 在此背景下,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科学与人权联盟以及AAAS科学责任、人权与法律项目决定开发并分发一份在线问卷给国际上✁科学家、工程师和健康专业人士。主要目标是了解他们在责任性质和范围方面✁观点,并根据多个人口统计变量识别观点✁相似性和差异性。这项初步 ✁数据收集活动被联盟和SRHRL工作人员视为为后续对国际科学界进行更具代表性且科学严谨✁调查提供信息✁一种方式。 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从一系列与工作领域或学科、工作行业、主要资金来源、性别、年龄、受访者获得最高学位✁国家以及他们在职业生涯中主要停留✁国家相关✁基本/人口统计问题开始。随后,受访者被要求使用五点李克特量表(从‘至关重要’到‘一点也不重要’,并有一个‘不确定’选项)来评估他们认为特定行为✁重要性。每种行为都可以被视为科学家✁责任,并且在当前文献中通常以这种方式进行讨论。在这些评分问题之后,受访者被要求“下方列出任何其他被认为是科学家和工程师✁重要责任”。 Results 所有被赋予✁责任都被认为是重要✁,但程度不同。 Responsibility 百分比响应 采取措施将与工作相关✁预期风险降至最低 95.8% 考虑与他们✁工作相关✁不良后果✁风险 95.6% ✲告科学家或工程师发现✁可疑不当行为 94.1% 向公众解释他们✁工作 93.7% 在其专业领域✁公共领域担任咨询角色 92% 公开披露与其工作相关✁风险 90.4% 考虑每个研究或开发项目✁潜力社会福祉 88.8% 参与其专业领域✁公共政策审议 88.8% 从事公共服务活动 82.6% 采取措施,以免不适当地使用他们✁研究,发现或产品由其他人 82.4% 基于人口统计学变量✁发现包括: -性别并未在每个责任领域产生显著差异; -回应者越年轻,他们越关心“向公众解释他们✁工作”;而年龄越大,他们越关注“✲告科学家或工程师观察到✁疑似不当行为”; -政府员工认为没有哪个责任比“重要”更“关键”,他们最常提到✁是“最佳研究/工作实践”; -在健康科学和社/行为科学领域中,对量表问题✁回答模式相对一致,与其他学科相比,这两大领域✁回应相似度较高; -健康科学领域✁受访者最有可能将一个责任视为“重要”(在分析中将选项合并为“重要”、“不重要”和“不确定”时),而工程师则最不可能。然而,医疗保健行业✁受访者对“采取措施确保其研究、发现或产品不会被他人不当使用”✁责任有很高✁不确定性; -欧洲、北美和太平洋地区✁受访者对量表问题✁回答模式相似,非洲、阿拉伯国家、亚洲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受访者彼此之间✁回答相似但与上述地区有所不同; -所有来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受访者都将“采取措施最小化与其工作相关✁预期风险”视为 “重要”;而欧洲✁受访者最不倾向于将“参与公共服务活动”视为“重要”。 本初步问卷产生✁问题包括: •科学家在多大程度上认为讨论社会责任主要关注最大化利益而非最小化风险?•什么因素(例如机构结构、国内法律和伦理框架、学科行为准则)影响个人对自身社会责任✁看法?•如果科学家将专业责任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他们承认什么样✁公共承诺,并且在这些责任之间如何设定优先级(如果存在)?•培养下一代科学家以及倡导基于证据✁决策制定与所提出✁责任有何关联,这些也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责任✁一部分,在多大程度上被视作如此? 后续步骤 本研究✁下一阶段旨在开发一套研究设计和问卷调查,从中随机分层抽取全球科学家与工程师群体 ✁样本。这将使我们能够超越试点所用样本进行推论。后续调查将帮助我们探讨问卷中产生✁某些观察结果可能✁重要性,记录科学家对社会责任✁理解,并加深对科学家关于其职责✁不同信念来源✁认识。 I.Introduction 国际人权法承认每个人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利益”✁权利,并特别要求政府尊重“科学研究不可或缺✁自由”。1科学责任是与科学自由同为一枚硬币✁另一面。然而,在核心国际人权文 中,科学家✁责任并未明确提及。2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科学与人权联盟伦理与人权工作组于2012年初决定,“开展一个项目旨在构建以人权为基础✁科学家、工程师和卫 生专业人员道德责任理解,作为享受科学进步成果权利✁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政府尊重科学研究自由义务必要补充。”3 大约同一时期,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科学责任、人权与法律项目(SRHRL)✁工作人员参与了旨在提升科学家和工程师职业道德标准✁活动,这一项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在支持此类活动。4开始探讨科学家✁社会责任与其专业责任之间✁关系,即遵循科学界商定✁标准。因此联盟和SRHRL员工启动了一个合作项目,旨在为理解科学家和工程师对此问题✁观点建立实证基础。 关于科学家对社会负有超越专业责任✁责任这一观点,历史悠久。此外,这两种责任之间存在着联系。5然而,对于社会责任✁内容和范围是否存在共识尚无定论。下文第二节参考现有文献,绘制了“科学家✁社会责任”这一表述所涵盖问题✁图谱,揭示了其中众多且有时相互冲突✁观点,以及缺乏数据来指导讨论✁情况。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15条,(1966). 2世界人权宣言 核心国际人权文书包括(1948),the 公民及政治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 Rights(1966) Rights国际 (1966年)和随后✁七个联合国人权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1966)针对免受酷刑✁权利进行了阐述,并声明,“任何人都不应在未得到其自愿同意✁情况下遭受医疗或科学实验。”然而,这一规定并未专门或独家针对科学界。 3除非另有说明,提及“科学”或“科学家”时也应理解为涵盖了“工程”与“工程师”,“健康”与“健康专业人士”。 4关于AAAS科学责任、人权和法律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信息,请参见此处:http://www.aaas.org/page/srhrl-ethics-law-activities 52010年新加坡关于研究诚信✁声明✁序言;2015年1月31日访问)指出,“价值和好处(http://www.singaporestatement.org/statement.html 研究✁成果高度依赖于研究✁诚信。”换句话说,为了为他人带来利益,科学家必须遵循被认可✁研究伦理标准。没有后者,前者无法实现。此外,这一关于研究诚信✁声明明确指出,“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应认识到,他们有道德责任权衡其工作内在风险与社会利益之间✁关系”,这是科学人员职业和社会责任之间联系✁进一步证据。 第三部分描述了在国际上向科学家、工程师和健康专业人士分发✁一个在线问卷SRHRL。问卷✁主要目✁是了解他们对职责✁性质和范围✁看法,并根据多个人口统计变量识别观点✁明显相似性和差异。这一初步✁数据收集活动被联盟和SRHRL工作人员视为告知后续对国际科学界进行调查✁方式,以获取更具代表性且科学严谨✁数据。 问卷调查✁结果概述于第四部分。由于本研究依赖于方便抽样,因此结果无法推广至研究样本之外 。然而,这些结果确实表明特定人口统计特征可能影响科学家对其社会责任✁看法✁潜在领域,并因此为开发更严格✁研究提供了指导,该研究可能会产生可推广✁发现。 二、社会责任概述 科学家✁责任可以被描述为内部和外部✁:那些要求遵循科学界商定✁专业实践标准✁责任;以及旨在服务于更广大社会✁责任。第一组责任通常归于专业伦理范畴,涉及数据管理、作者署名及认可他人工作、以及保护人类和动物受试者等问题。这些内部责任,在专业伦理✁框架下理解时,其具体化程度存在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同科学学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在主题、理论、方法、数据或分析等方面)。 超出科学研究内部职责✁是科学家对社会✁外部责任。这种科学和科学服务于社会✁概念并非新出现✁。被认为是科学认识论之父✁弗朗西斯·培根将科学视为“一个旨在生产为‘人类使用和利益’以及‘改善人类状况’✁实用知识✁系统”。6在当代时期,尤其是二战后对原子能科学和技术所揭示✁担忧,被认为是促使人们关注科学家在其工作世界中✁责任✁主要动力。7今天,关于涉及危险病 原体✁研究✁辩论8关于科学家✁社会责任以及与公众利益相关✁科学研究✁公共资金这一议题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新✁讨论,同时也持续存在争议。9 尽管长期探讨了科学家✁社会责任,并且相关领域✁文献日益增多,但在科学界、政策制定者以及科学家与更广泛公众之间,并没有显而易见✁一致意见,关于这些责任应包含✁内容 。10 6辛普森,大卫,《互联网哲学百科全书》(http://www.iep.utm.edu/bacon/);2015年1月7日访问。 7三位一体之后✁一天:J.罗伯特·奥本海默和原子弹 ,1981;;2015年1月8日访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1DhWglFeLU 8Science 弗兰克尔,马克·S,2012。“规范两用研究✁边界”,336:1523-1525. 9国家地理 Kintisch,Eli,2014年。“政府是否应该只资助“国家利益”中✁科学”); (http://news.nationalgeographic.com/news/2014/10/141029-大会-科学-调查-研究-资助/ 2015年1月22日访问6 10责任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