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 布鲁塞尔,29.5.2024 SWD(2024)137决赛 委员会工作人员工作文件 欧洲逮捕令的实际操作统计数据-2022 ENEN Summary 本委员会工作人员文件概述了2022年欧洲逮捕令('EAW')实际运作的定量信息。这些统计数据基于成员国于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间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使用了2013年6月24日欧盟文件11356/13中包含的标准问卷。 问卷涵盖了成员国作为发行国和执行国的定量信息。这包括了签发和执行欧洲逮捕令(EAW)的数量 、被逮捕人数、涉及的罪行类型、拒绝的原因以及移交程序的持续时间等数据。 仅能得出一般性结论,因为这些回复并未提供完整的数据集。并非所有成员国都对问卷中的每一个问题进行了回复,且响应率随年份变化,这有时使得进行统计比较变得困难。 尤其应当强调的是: 主要指标,包括启动程序的数量、逮捕人数和有效投降程序的数量,相对稳定(即,这些指标之间的比率在过去几年中相对稳定); 看来有些成员国并不总是能在框架决定设定的时间限制内决定是否执行欧洲逮捕令(EAW) ,因此未能履行其义务。 框架决定第4(6)条——执行成员国负责执行判决——触发了与框架决定第3、4和4a条提供的其他强制性和可选拒绝理由相比,拒绝执行欧洲逮捕令(EAW)比例最高的情况。 这些结论大致证实了2021年已经确定的主要趋势。 目录 Introduction3 《公约》的目标和范围报告3 会员国答复概述4 I.成员的答复作为发行国的国家5 导言5 1.)Totalnumberof已发行EAW6 2.)发出EAW的罪行类别for7 3.)Totalnumberofeffective投降9 II.成员的答复作为执行国的国家10 导言10 1.)Totalnumberof逮捕10人 2.)主动投降的总数诉讼程序11 3.)Totalnumberofeffective投降11 3.1.)Withtheconsentofa被要求的人12 3.2.)未经a同意被要求的人12 4.)决定是否执行的平均时间EAW13 4.1.)Whenaperson同意13 4.2.)Whenapersondid不同意14 4.3。)90天时限的案件总数未观察到14 4.4。)Eurojust在90天的时间限制时被告知未观察到155.)Growsfor不执行(拒绝)和担保16 5.1.)的强制性理由不执行17 5.2。)不执行的可选理由(第4条和4a)18 5.3.)基本权利(第1(3)条)22 5.4。)发行成员国提供的担保(第5)22 5.5.)的其他规定框架决定24 6.)投降个人(第二十三条) 6.1.)数量的情况下,时间未观察到限值26 6.2.)被请求人被释放的案件数量 时间限制是未观察到26 结论27 附件一28 附件二-发行数量概述并执行EAW2005-202147 Introduction 《2002年6月13日理事会框架决定》关于欧洲逮捕令('EAW')及成员国间的交付程序('框架决定') ,经2009/299/JHA号理事会框架决定关于缺席审判的修订4,是欧盟基于相互承认原则的首个刑事合作法律工具。该决定有效地确保了开放边界不被企图逃避司法的人利用。它也促进了欧盟发展并维持自由、安全与公正区域的目标。框架决定取代了之前的多边引渡体系,建立了针对被判刑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简化且高效交付系统以及判决执行。此系统基于相互承认的原则和成员国司法机关之间高度互信的基础之上。 报告的目标和范围 本委员会工作人员文件阐述了2022年《执行协定》(EAW)实际运作情况的定量信息。这些统计数据基于成员国在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根据2013年6月24日欧盟理事会文件11356/13中包含的标准问卷答复得出的。 从2005年到2013年,这些统计数据由理事会常设秘书处收集并发布。随着《里斯本条约》生效以及前“第三支柱”工具在2014年12月过渡期到期后,委员会现在负责收集和发布这些定量信息。 问卷涵盖了成员国作为发行国和执行国的定量信息。它包括与之相关的数据,例如签发和执行的欧洲逮捕令数量、被拘留人员数量、涉及的罪行类型、拒绝的原因以及移交程序的持续时间等。 1OJL190,18.7.2002,p.1.Consolidatedtext: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02F0584-20090328。 2009年2月26日的第2号理事会框架决定2009/299/JHA,对2002/584/JHA、2005/214/JHA、2006/783/JHA、2008/909/JHA和2008/947/JHA框架决定进行修订,从而加强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并促进了在当事人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应用相互承认原则的决策执行,OJL81,2009年3月27日,第24页。 实施坦佩雷欧洲理事会结论中提出的相互承认刑事决定原则的措施方案,该方案由理事会于2000年11月30日采纳(C12E号官方公报,2001年1月15日,第10页):“相互承认的原则基于成员国共享的价值观所发展起来的相互信任,这些价值观包括尊重人权、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这意味着每个司法机关都相信其他机关在其各自的司法体系中应用相同水平的权利保护标准。”2014年至2020年的委员会工作人员文件,包含统计数据,可在<https://e-justice.europa.eu/content_european_arrest_warrant-90-en.do>获取。 这些数据:(i)为统计分析提供了基础;(ii)允许成员国之间的比较,包括不同年份之间的对比;和(iii)提供了关于申根协定运作的整体状况和趋势的概览。 会员国答复概述 委员会收到了27个成员国中的26个国家的回复。然而,并非所有国家都对问卷中的每一个问题进行了回复。 因此,附件一所载的2022年EAW实际操作数据是基于27个会员国中的26个国家的答复。不同年份的数据比较可能并不总是可行的,因为成员国的响应率在过去几年中有所变化。 这份工作人员文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涵盖了作为发行国行动的成员国提供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则涵盖了作为执行国行动的成员国提供的信息。 I.会员国作为印发国的答复导言 框架决定第1条(1)部分规定,欧洲逮捕令(EuropeanArrestWarrant,EAW)是由成员国发布的司法裁决,旨在促使另一成员国执行逮捕并交还被请求人,以进行刑事起诉或执行刑期或拘留命令。 可能签发EAW的情况包括:(i)对于由发行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可处以至少12个月监禁刑罚或拘留令的行为;或(ii)已经判刑或下达拘留令的情况下,对于至少4个月的刑期。 然而,成员国的发函司法机关应考虑是否可以采用更非强制性的欧盟措施来达到适当的结果,评估在每一种具体情况中,发出欧洲逮捕令是否与事态相称5。 欧盟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框架决定》第6(1)条下的“发令司法机关”概念不限于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官,应作宽泛解释,包括参与刑事司法管理的机关。只要公共检察官办公室不面临特定案件中来自执行机构(如司法部长)的具体指示或指令的风险,在决定签发欧洲逮捕令时,它们就符合发令司法机关的资格。9此外,欧盟法院还明确指出,“司法机关”这一术语不涵盖警察服务10或成员国行政机构(如司法部)的组织。 根据框架决定第6(3)条,成员国必须通知理事会的普通秘书处哪些司法机关有权签发EAW。所有成员国都向理事会的普通秘书处通报了此类机关。 关于如何发出及执行欧洲逮捕令的手册,OJC335,2017年10月6日,第1页(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7XC1006(02)&from=DA),特别是第14至15页关于比例原则的部分。 62021年欧盟司法记分牌欧盟司法评分表2021年版的第46至52页(2022年的欧盟司法评分表也已发布)。2020年11月24日, AZ案,C-510/19,欧盟法院判决:EU:C:2020:953。2019年5月27日,联合案件C-508/18,OG和C-82/19PPU,PI,欧盟法院判决:EU:C:2019:456。2019年5月27日,C-509/18,PF,欧盟法院判决:EU:C:2019:457。 72016年11月10日的判决,Poltorak,C-452/16PPU,欧盟:C:2016:858。 8Judgmentof10November2016,Kovalkovas,C-477/16PPU,EU:C:2016:861. 1.)TotalnumberofissuedEAWs 26个成员国提供了关于签发欧洲逮捕令(Question1)的数量信息。这26个成员国的司法机关共签发了总计133352022年的欧洲逮捕令(EAWs)。在2021年,27个成员国共发出14789份EAWs,而在2020年这一数字为15938份。这种减少可以解释为2019年EAWs数量显著增加的原因,即2019年共发出20226份EAWs,这主要是由于重新签发了2379份EAWs(这些2379份EAWs最初由德国检察机关发出,但根据《框架决定》第6条及欧盟法院的解释,并不符合签发司法机关的资格)10)。然而 ,与之前几年发出的总EAWs数量进行比较(2018年共发出17471份EAWs),可以注意到一定的减少趋势。 仅有的20个成员国提供了关于发出的欧洲逮捕令目的的数据(问题2)。这20个成员国在2022年共发出3893份用于起诉目的的欧洲逮捕令11。 在提供这些具体统计数据的会员国中可以观察到三个不同的类别。 13个成员国中,有大量欧洲逮捕令(EAW)用于起诉目的发行:比利时(比利时发行的471份EAW中有361份用于起诉目的),塞浦路斯(45份中的44份),丹麦(87份中的85份),希腊(128份中的71份),西班牙(641份中的415份),芬兰(85份中的56份),法国(1,540份中的838份),克罗地亚(376份中的243份),爱尔兰(38份中的38份),立陶宛 (241份中的164份),卢森堡(169份中的153份),拉脱维亚(166份中的99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228份中的134份)。 两个成员国发布了显著更多的EAW(欧洲执行令)用于执行判决或拘留命令:波兰(1,126份 ,占1,476份的76%)和罗马尼亚(748份,占826份的90%)。可以认为这些差异与这些成员国中缺席审判的比例较高相对应,导致用于起诉目的发布的EAW数量较少。 剩余五个提供数据的成员国分别以相对相等的比例为两个目的签发了欧洲逮捕令(EAW)。 查阅2019年欧洲逮捕令实际操作的统计数据:<ahref="https://ec.europa.eu/info/sites/default/files/law/search_law/documents/eaw_statistics_2019_swd_2021_227_final_08">https://ec.europa.eu/info/sites/default/files/law/search_law/documents/eaw_statistics_2019_swd_2021_227_final_08</a> _2021_en.pdf,第6页。 102019年5月27日对加入案件C-508/18,OG和C-82/19PPU,PI,EU:C:2019:456的判决。 在11个德国和荷兰提供了问题2的数据后,他们解释说,根据他们的数据库,无法区分用于引渡目的的EAW(欧洲逮捕令)与用于执行监禁判决或拘留命令的EAW,因此无法进行区分。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