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 (2024年版)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编写小组编著 编者按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简称间接申报)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随着我国持续推进高质量对外开放,涉外主体数量不断增加,涉外贸易和投资等各类业务模式也愈加多样化。为提高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国家外汇局持续通过滚动修订申报制度、加大宣传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银行和申报主体的业务指导,从源头提高数据质量。《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收集整理了申报工作中常见和疑难案例,自2002年初版、2006年修订版和2015年修订版以来,受到了银行、申报主体等各界人士欢迎和好评。2024年本书做了全面修订,补充了大量近年来新出现的申报案例,期望发挥“字典式”辅导的作用,通过详细的解答便利统计申报工作相关人员准确理解申报要求。 因资料整理和案例编写涉及面广,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录 1.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界定1 2.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原则2 3.境内非居民申报实例4 4.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交易申报实例5 5.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申报实例6 6.货物贸易申报基本原则7 7.一般贸易申报实例9 8.加工贸易与加工服务申报实例12 9.区内(保税)货物申报实例19 10.边境贸易申报实例24 11.对台小额贸易申报实例26 12.寄售代销申报实例27 13.易货贸易申报实例27 14.外商投资设备申报实例28 15.黄金贸易申报实例28 16.药品、医疗仪器费申报实例29 17.展品申报实例30 18.免税商品申报实例31 19.模具费申报实例32 20.易耗货物申报实例33 21.样品款申报实例33 22.线下购物、邮购货物申报实例34 23.旅行购物申报实例35 24.远洋渔业申报实例37 25.石油开采申报实例40 26.采矿申报实例43 27.建筑安装承包工程申报实例43 28.劳务承包和输出申报实例49 29.个体工商户货物申报实例50 30.离岸转手买卖实例50 31.网络购物申报实例55 32.市场采购申报实例57 33.其他货物贸易申报实例59 34.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申报实例61 35.海运货运费申报实例62 36.空运货运费申报实例66 37.客运费申报实例67 38.包机费申报实例69 39.机场VIP候机服务费申报实例70 40.邮政及寄递服务申报实例71 41.其他运输方式服务申报实例72 42.多式联运申报实例74 43.航线费申报实例74 44.提单改单费申报实例75 45.清关费、通关手续费申报实例75 46.滞期费、速遣费、加速费、亏舱费申报实例76 47.装卸费、仓储费、保管费申报实例77 48.船务公司收支申报实例79 49.邮轮费申报实例80 50.报名费申报实例80 51.公务商务与差旅费申报实例81 52.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实例82 53.教育培训申报实例84 54.客房、住房服务申报实例88 55.为境外客户境外消费买单申报实例88 56.保险服务申报实例89 57.担保申报实例93 58.银行结算费用(退单手续费、信用证通知费、转汇费)申报实例94 59.贷款费用(承诺费、查核费)申报实例95 60.券商提供交易通道费用申报实例95 61.上市公司服务费用申报实例95 62.版面费、刊登费等广告服务申报实例97 63.赞助费申报实例99 64.展会服务申报实例100 65.调查费、调研费申报实例101 66.知识产权申报原则101 67.电信服务申报实例103 68.信息服务申报实例104 69.技术服务申报实例105 70.计算机服务申报实例107 71.网络服务费申报实例113 72.研发成果(专利、著作权、版权、工业生产和设计包括商业秘密)申报实例114 73.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申报实例117 74.视听及相关产品申报实例120 75.演艺活动申报实例125 76.博彩服务申报实例126 77.认证费、公证费、注册费、执照费申报实例128 78.检验/检疫、测试/检测费申报实例133 79.签证费申报实例135 80.海员证书费申报实例135 81.会员费、年费申报实例136 82.转会费申报实例139 83.年检费申报实例139 84.分析费、报告费申报实例139 85.设计费、审图费申报实例140 86.装修费申报实例142 87.勘察费申报实例142 88.安装、调试费申报实例143 89.技术改造费申报实例143 90.维修与维护费申报实例144 91.售后服务申报实例148 92.安保费/遣返费申报实例149 93.法律服务申报实例149 94.会计、审计、财务服务申报实例151 95.联络费申报实例151 96.咨询费申报实例152 97.委托费申报实例153 98.代理费申报实例155 99.管理费申报实例157 100.资料费、印刷费申报实例159 101.其他商业服务申报实例160 102.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使领馆及其工作人员和家属申报实例163 103.办事处、代表处收支申报实例165 104.办公经费申报实例167 105.工资/薪金、福利/慰问金、退休金申报实例168 106.社会保障申报实例172 107.奖励奖金申报实例173 108.股息、红利、利润收益申报实例175 109.捐赠申报实例178 110.移民汇款申报实例181 111.税款申报实例182 112.政府许可费案例186 113.租赁、租金申报实例187 114.保证金/押金、定金/订金申报实例192 115.违约金案例198 116.滞纳金申报实例199 117.佣金/回扣、中介费/经纪费申报实例199 118.猎头费申报实例202 119.直接投资申报案例202 120.股票发行及配股申报实例207 121.存托凭证跨境业务申报实例209 122.股权转让申报实例210 123.股权激励计划申报实例214 124.B股保证金申报实例216 125.基金申报实例216 126.债券申报实例221 127.金融衍生工具申报实例225 128.权益对价款调回申报实例229 129.不动产申报实例230 130.贷款申报实例232 131.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履约实例237 132.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申报实例238 133.贸易融资申报实例239 134.延期付款申报实例247 135.关联公司其他资金往来申报实例249 136.破产清算资金申报实例252 137.人寿保险及年金权益申报实例253 138.存款转移申报实例254 139.多种交易性质交易编码申报实例255 140.信用证业务申报实例256 141.保函申报实例257 142.银行卡申报实例260 143.旅行支票申报实例261 144.外币现钞和开立携带证申报实例261 145.溢价款申报实例262 146.补贴款项申报实例262 147.补偿款申报实例264 148.赔偿款申报案例266 149.罚款申报实例271 150.拍卖款申报实例272 151.代垫款申报实例273 152.退款和错汇款申报实例280 153.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申报实例283 154.汇路原因的跨境资金申报实例283 155.币种和金额申报原则284 156.账号申报实例286 157.国别申报原则286 158.银行自身申报实例286 159.集中收付业务的申报287 1.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界定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及其他特定情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 易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适用本实施细则。 2.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原则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居 民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来认定。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有关规定,机构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机构常驻国家(地区)是指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个人常住国家(地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 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1)客户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和五年中国居留证,是否认定其为中国居民分析与结论: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