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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深度报告:香港互认基金梳理专题

2024-07-02刘鋆财信证券
基金深度报告:香港互认基金梳理专题

基金深度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 基金市场香港互认基金梳理专题 基金深度报告 2024年07月02日 投资要点 上证指数-上证基金指数走势图 基金指数上证指数 13% 3% -7% -17% 2023-062023-092023-122024-032024-06 主要指数表现(涨跌幅%) 指数名称 60日 年初至今 上证指数 -3.47 0.74 中证基金 -1.37 -0.75 股票基金 -5.09 -5.68 混合基金 -3.33 -3.19 债券基金 0.62 2.06 货币基金 0.29 0.97 刘鋆分析师 执业证书编号:S0530519090001 liujun23@hnchasing.com 相关报告 1基金行业2024年年度策略:东郊雨后好风烟 2023-12-17 2基金周报(20231127-20231201):汇添富刘江卸任在管公募产品,本周新发产品可适当关注杨富麟首只可投H股权益品种2023-11-26 3基金行业2023年11月展望:基金池调整17 只品种,基金投资性价比持续提升2023-11-07 导言 内地与香港关于基金互认的相关政策及制度安排,是我国资本市场推进落实党中央对外开放整体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利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2015年12月首批互认基金正式注册,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等原则,经过近9年的发展,目前市场上已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数量近120只、合计规模超 420亿元,已注册的内地互认基金数量近50只、合计规模约1110亿元。2024年 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互认基金客地销售规模比例、投资管理转授权等事项进行修订。值此之际,并考虑到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需要,我们认为梳理香港互认基金并进行重点品种的筛选是有研究必要的。 香港互认基金相关政策法规 1)2015年5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2015年6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3)2015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4)2024年4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已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现状 1)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看,目前已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分为债券型、混合型和股票型三类,施罗德香港单只产品规模占比近50%,摩根亚洲、汇丰香港产品矩阵较完善。2)香港互认基金债券型品种业绩分化明显,综合市场表现相对较好的品种风险收益比相对较高,这主要是由于含权资产投资比例更高以及固收类资产的分散化。债券型优质品种考验不同市场之间的资产配置能力和具体品种挖掘能力。 香港互认基金与QDII基金的差异 香港互认基金与QDII基金同是境外资产投资工具,但同时也有一定差异性,主要体现在:1)设立/注册地差异。2)投资额度差异。3)购买渠道、投资便利程度、认知差异等。 香港互认基金重点关注品种 1)汇丰亚洲债券基金(债券型):定息基金,派息稳定,风险收益比相对较低但稳健程度更高;全球宏观经济下行大背景下,经济增速相对更有韧性的地区有一定的利率资产投资优势;基金规模、费率等方面亦有一定优势。2)摩根国际债券(债券型):全球债券资产配置,定息基金、派息稳定。3)摩根亚洲股息基金(股票型):多区域权益资产配置,一定程度分享新兴市场发展红利,派息稳定。 风险提示:内地、香港税收政策差异;汇率风险;申购赎回转换时间 安排差异;互认市场额度受限风险;境外投资风险等。历史数据不代表未来业绩;跟踪品种为非保本型产品,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无法完全回收本金的情形;经济、政策等诸多内外部因素可能会造成基金的市场风险,影响基金收益水平等。 此报告考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内容目录 1导言3 2香港互认基金相关政策法规及概念梳理3 2.12015年香港互认基金相关规则及政策3 2.22024年香港互认基金规则修订征求意见4 2.3基金互认相关概念简述5 3已注册互认基金(香港)6 3.1施罗德香港单只产品规模占比高,摩根亚洲、汇丰香港产品矩阵较完善6 3.2香港互认基金债券型品种业绩分化明显7 3.3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型品种主要关注摩根亚洲股息基金8 4互认基金重点品种筛选及分析8 4.1香港互认基金的配置考量以及与QDII基金的比较8 4.2重点品种1:汇丰亚洲债券基金9 4.3重点品种2:摩根国际债券11 4.4重点品种3:摩根亚洲股息基金12 5风险提示13 1导言 内地与香港关于基金互认的相关政策及制度安排,是我国资本市场推进落实的党中央对外开放整体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利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2015年12 月首批互认基金正式注册,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等原则,经过近9年的发展,目前 (截至0702数据)市场上已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数量近120只、合计规模超420亿元, 已注册的内地互认基金数量近50只、合计规模约1110亿元。 202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互认基金客地销售规模比例、投资管理转授权等事项进行修订。值此之际,并考虑到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需要,我们认为梳理香港互认基金并进行重点品种的筛选是有研究必要的。 2香港互认基金相关政策法规及概念梳理 2.12015年香港互认基金相关规则及政策 1、《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 2015年5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发布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两地基金互认的基本概念、框架、主要原则及适用范围、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等总体安排,并在附录部分对互认基金设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和种类,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资、运作、销售、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标准。 《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及注册要求。二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所需遵守的原则,以及对信息披露渠道、信息披露文件、运作事宜的特殊要求。三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宣传推介材料、销售服务协议、数据交换、基金评价的特殊要求。四是鉴于境外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在境内开展业务,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职责范围以及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五是明确了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监督管理安排,两地监管机构监管合作的原则以及对代理人的监管。 2、《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15年6月) 2015年6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上述《问题解答》涉及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两类情形。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涉及了产品注册、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基金销售和代理机构、监管数据报送四个方面内容。 2015年6月版《问题解答》部分核心内容整理如下: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门槛2亿元主要系申请时点规模。2)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但不能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之外运营的投资机构。3)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4)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5)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6)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对申赎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突破客地销售比例,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披露;被动超标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内地销售。7)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8)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按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3、《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6月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进行了补充更新。 2015年12月版《问题解答》增补之处主要是:1)注册申请香港互认基金参阅《香 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指引》。2)继2015年12月18日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正式注册后,后续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审查工作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正常推进。3)进一步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开辟香港互认基金专栏。4)基金互认安排没有改变互认基金遵照监管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申赎业务办理时间。5)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为办理监管报告等事项。香港互认基金的代码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在获得注册批复后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6)明确了涉及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向内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数据的要求。7)明确了内地互认基金如采取新设一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也应当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代码。 2.22024年香港互认基金规则修订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 2024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二:1)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从50%放宽至80%。2)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符合条件的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 表1:2024年6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比较 2015年5月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6月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第五款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二)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 罚; …… (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 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第四条第五款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 …… (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80%。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财信证券 2.3基金互认相关概念简述 1、基金互认:根据2015年5月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 问题答记者问,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 2、香港互认基金: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3、内地代理人:是指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在境内相关业务的内地机构。 4、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 纳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 5、基金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是指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等受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