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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年度业绩

2024-06-19鄭合輝港股财报灰***
 2024 - 年度业绩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VISIO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环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大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57) 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业绩公布 环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业绩,连同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 2024年 2023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3 49,549 45,181 销售成本 (13,807) (13,700) 毛利 35,742 31,481 其他收入及其他亏损 4 1,399 3,354 员工成本 (23,417) (22,458) 短期租约租金 (5,573) (4,846) 折旧 (197) (3,616)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 – (4,564) 使用权资产之减值 – (7,511) 其他营运费用 (13,685) (12,795) 经营亏损 (5,731) (20,955) 财务费用 6 (501) (631) 除税前亏损 (6,232) (21,586) 所得税费用 7 – (44) 年度亏损及本公司股东应占亏损 8 (6,232) (21,630) *仅供识别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 2024年 2023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全面亏损: 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股权工具其公平值变动 (53) (154) 其后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海外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7) (28) 年度除税后其他全面亏损 (60) (182) 本公司股东应占年度全面亏损总额 (6,292) (21,812) 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港仙) 9 (0.32) (1.11) 综合财务状况表 于2024年3月31日 2024年 2023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物业、厂房及设备 1,777 821 使用权资产 – – 物业租赁按金 1,408 1,369 3,185 2,190 流动资产存货 519 663 应收账款、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 10 2,338 1,669 物业租赁按金 1,481 1,481 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股权工具 924 977 定期存款 25,500 – 银行及现金结余 15,848 24,523 46,610 29,313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11 9,045 8,074 应付一名董事款项 12 26,500 – 应缴税款 – 44 租赁负债 3,108 2,843 38,653 10,961 流动资产净值 7,957 18,352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11,142 20,542 非流动负债租赁负债 4,869 7,977 资产净值 6,273 12,565 股本及储备股本 194,631 194,631 储备 (188,358) (182,066) 权益总额 6,273 12,565 附注: 1.编制基准 本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所有适用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并所有适用之个别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及诠释。本综合财务报表已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适用披露条文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之披 露规定。 香港会计师公会已颁布若干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于本集团之当前会计期间首次生效或可供提早采纳。附注2提供首次应用该等与本集团有关的发展所引致当前及过往会计期间的任何会计政策变动的资料,并已于本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 2.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a)于本年度强制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于本年度,本集团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已首次应用下列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并于 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之年度期间强制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之修订本 保险合约及相关修改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准则第2号之修订本 会计政策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之修订本 会计估计之定义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本 与单一交易产生之资产及负债相关之递延税项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本 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规则模版 除下文所述外,本年度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本集团于本年度及过往年度之财务状况及表现及╱或对本综合财务报表所载之披露并无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准则第2号之修订本会计政策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呈报》的修订要求实体披露其重大会计政策资料。假如该等资料可合理地被预期会对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在考虑该等资料与实体财务报表其他资料时作出的决策造成影响,则该等会计政策资料属于重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准则第2号《作出重要性判断》的修订就如何将重要性概念应用于会计政策披露上提供了非强制性指引。 (b)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就香港取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与长期服务金(“长期服务金”)对冲机制的会计影响发出之指引而作出之会计政策变更 本集团在香港经营的数间附属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有责任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同时,本集团向受托人作出强制性强积金供款,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产,仅能用作各个雇员的退休福利。《雇用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允许以雇主强积金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来抵销长期服务金。于2022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22年雇佣及退休计 画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刊宪,旨在取消雇主使用强积金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来抵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取消”)。该取消将于2025年5月1日(“转制日”)正式生效。此外,根据《修订条例》,于转制日前服务年资之长期服务金将按雇 员于转制日(而非终止雇用日)前之每月工资计算。 于2023年7月,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香港取消强积金与长期服务金对冲机制的会计影响》,为对冲机制以及香港取消强积金与长期服务金对冲机制所产生的影响提供会计指引。有鉴于此,本集团已追溯实施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有关长期服务金责任的指引,籍以就对冲机制及取消的影响提供更可靠及更相关的信息。 本集团认为,雇主强积金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已归属雇员所有,并可用作对冲雇员的长期服务金福利,亦被视同雇员对长期服务金的供款。过往,本集团一直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第93(b)段中的可行权宜方法,将此等视同雇员供款作为提供相关服务期间时之服务成本扣减入账。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指引,取消后,此等供款不再被视为“仅与雇员在该服务期间挂钩”,因为转制日后的强积金雇主强制性供款仍可用于对冲转制前的长期服务金责任。因此,供款被视为“与服务年资无关”并不恰当,而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第93(b)段的可行权宜方法亦不再适用。相反,应将此等视同供款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第93(a)段与长期服务金总权益相同的方式拨归于相应服务期间。 本集团并未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损益表中就服务成本、利息支出以及精算假设变动导致的重新计量影响确认任何累计追加调整,因为于颁布日期(2022年6月16日),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第93(b)段于取消前以及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第93(a)段于取消后计算出的应付长期服务金帐面差额并不重大。 此会计政策变更对2022年4月1日期初权益结余以及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现金流量没有造成任何重大影响。 (c)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前应用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之修订本 售后租回的租赁责任1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本 将负债分类为流动或非流动及香港注释第5号(2020)的相应修订1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本 附带契约的非流动负债1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 供应商融资安排1 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之修订本 缺乏可兑换性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本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注资3 1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2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3于待定日期生效 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以上所有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于可预见将来不会对综合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3.收入 2024年 2023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于某时间点在香港为客户合同确认收入 -经营中式酒楼 49,549 45,181 4.其他收入及其他亏损 2024年 2023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银行存款 599 360 股息收入 73 73 杂项收入 – 8 租金优惠 1,134 1,144 政府补贴 – 2,275 租赁按金推算利息收入 39 39 1,845 3,899 其他亏损 净汇兑亏损 (446) (545) 总计 1,399 3,354 5.分部资料 本集团主要业务乃于香港经营中式酒楼。 本集团以单一单位管理其业务,因此,酒楼营运是唯一的分部资料,除一些未分配费用外,几乎所有收入和经营亏损均来自该业务分部。 为资源分配和评估目的而向执行董事(主要经营决策者)报告的信息,主要着重于按照酒楼地区作出的收入分析。因此,仅会呈列实体的整体披露、主要客户和地区性资料。 地区性资料及主要客户 本集团的业务位于香港,没有位于香港境外的非流动资产。收入来自外部客户。于这两年内,分部之间并无销售。 于这两年内,没有酒楼业务客户贡献超过本集团总收入之10%。 6.财务费用 2024年 2023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租赁负债利息开支 467 597 由应付重置成本产生之推算利息开支(附注11) 34 34 501 631 7.所得税费用 由于本集团于这两年内并无应课税溢利,因此无须就香港利得税提拨准备。 本集团于澳洲注册成立之附属公司须按照25%的税率缴纳澳洲所得税(2023年:25%)。本年度的所得税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之除税前亏损其对账如下: 2024年 2023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除税前亏损 (6,232) (21,586) 按香港利得税税率16.5%(2023年:16.5%)计算之税项 (1,028) (3,562) 毋须课税收入之税务影响 (118) (710) 不可用作扣除税项支出之税务影响 121 2,389 未确认暂时性差异之税务影响 (52) – 未确认税项亏损之税务影响 1,380 1,921 动用过往未确认之税项亏损 (298)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经营附属公司不同税率之影响 (5) 6 所得税费用 – 44 于报告期末本集团拥有可供用作抵销未来溢利之尚未动用税项亏损约252,258,000港元(2023年:248,599,000港元)。由于未能确定未来溢利来源,故并无就尚未动用税项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本集团上述未动用之税项亏损尚未被有关税务机关协定。这两年之所有亏损可无限期结转。 8.年度亏损 本集团年度亏损已扣除以下各项: 2024年 2023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核数师酬金 430 462 管理费及差饷 4,137 3,925 已用存货成本 13,807 13,700 折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97 1,416 —使用权资产 – 2,200 减值 —物业、厂房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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